一、美国律师在司法制度中的地位
在美国,律师的社会地位很高,是人们所向往和崇敬的职业。这种崇高的社会地位取决于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美国是遵守判例法的国家,法律非常复杂,人们要处理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种问题,就要得到律师的帮助,否则寸步难行。除个人外,一些政府机关、企业、社会团体作出重大决策,即使不是由律师亲自作出,也往往要在慎重地考虑他们的意见后才作出决策的。
第二,律师的经济收入较高。
第三,律师资格是向上晋升的阶梯。迄今为止,美国有23位总统出身于律师,国会中有60%以上的议员曾执行过律师职务,法官、检察官一般都由具有律师资格的人担任。
美国现有100多万名律师,(中国16.6万)根据律师的任职情况,美国的律师分为三种:政府机关雇佣的律师、企业公司雇佣的律师和开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前两种律师是政府或企业公司的雇员,他们仅仅处理本政府机关、本公司企业的法律事务,并不接受社会上当事人的委托。后者是在社会执行律师职务,为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服务,领取营业执照,所以又称“挂牌律师”。在美国,律师管理权属于各州的权利,联邦不加过问,因此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律师管理制度。虽然各州有各州的律师管理体制,互相都有差别,但基本的东西还是大体相同的。律师不是由州司法部管,而是由州最高法院管。其根据是三权分立的理论,认为律师属于司法范畴,由司法部管理律师,在办理与政府有关的案件时会妨碍律师的独立性和公证性。法院对律师的管理基本上不是直接管理,而是将大部分事务性管理工作委托给州统一律师协会或州的具有相对独立性质的律师管理组织,自己只管有关律师行业规则的批准和律师考试、律师惩戒中的一些重要环节。即使在这些方面,民间组织也有相当大的参与。比如律师管理规章的制定,美国律师协会设有一个律师职业道德和惩戒规则办公室,专门起草制定律师职业有关规则。作为民间机构,他们起草的律师职业规则本身并不是法规,只是示范性法规文本,是供各州参考选用的。各州基本上采用了该办公室制定的示范性法规,有的稍有改动,有的安全照搬。经州最高法院认可后,即成为各州的律师管理规章。我在芝加哥期间正好赶上美国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宪法要求人口普查局统计居住在此国家的每一个人,我除了需要填写美国人口普查局的问卷,还会有一名人口普查员约我面谈,以确保没有任何一个人在人口普查中被漏掉。我租住公寓所在地的人口普查员是一名律师叫柯比,由于我课程安排较紧,他约了两次我们才见面,柯比的工作态度十分认真与严谨,当得知我是一名来自中国的检察官时,他十分友好地与我攀谈起来,这也是我在美国第一次近距离接触律师。随着学习与考察的深入,我越来越发现在生活中律师的身影无处不在,比如你要开办一个公司,或是买卖一个餐馆,或是出了车祸,或是犯了什么罪,都要找律师。我们几乎可以在任何一部美国电影或电视剧中都看到律师的形象,也就是说你一踏上美国的土地,没有律师,你将寸步难行。在美国要想成为一名律师,首先大学毕业取得学士学位后,通过全美统一的法学院评估才能进入法学院学习,然后自法学院毕业,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后才能参加律师考试。虽然有的州有变通的规定,如哥伦比亚特区,如果法学院的学生没有毕业、取得学位,但法学院院长确认其已经具备了毕业和取得学位的必要条件,也可以报名参加律师考试。又如依阿华州,如果没有毕业就参加考试,则必须在律师考试开始的45日内取得法学博士学位。纽约州规定,尽管没有取得学位,但已经完成了所有的学位课程,也可参加律师考试。但是,无论各州如何变通,法学院的专业教育是必不可少的,是其它任何教育、任何专业训练、任何年龄及经历所不能替代的。
最后通过律师考试、宣誓后才能成为律师,如果通过了某一州的律师考试,在某一州从事律师业务,欲到其他州从事律师业务,则通常要通过一种特殊的律师考试,这是一种互惠的、礼让性质的考试,这种考试相对简单。另外,也有的州对于最初涉及律师还会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如佛罗里达州要求初次从业的律师必须在获得许可前的8个月内接受有关的纪律教育、伦理道德教育以及对社会责任感的教。美国现有100多万名律师(中国16.6万),根据律师的任职情况,美国的律师分为三种:政府律师、企业公司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挂牌律师。美国政府律师制度源于英国,源于法治传统,美国联邦政府部门还不健全的时候,美国政府律师制度就已经基本确立了。现在联邦政府内阁组成部门有15个,而当时设立部门律师的时候,只有财政部、海军部、陆军部、国务院和邮政部等几个内阁部门。挂牌律师是指在社会上执行律师职务,为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服务,因其领取营业执照,所以称为挂牌律师。美国律师业已成为调节社会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法制运作的重要社会服务行业。当然,美国律师业的发达也受到美国社会制度本身的钳制,穷人得到的法律服务是很可怜的。比如辛普森昂贵的梦之队律师团,正是由于梦之队的团体协作,辛普森才能在杀妻案中无罪释放。由于美国的诉讼体制是对抗制,法庭审理就象是一场体育比赛,能不能赢很多情况下不是取决于本身怎么样,而是取决于你跟你的对手较量。律师是运动员,法官甚至连裁判员都不算,陪审团才是裁判员,在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这个问题上,法官就好比辩论赛的主持人。
陪审团成员都是普通老百姓,完全不必通晓法律条文,他们根据自己的社会常识来做出判断,所以特别容易受到律师的左右,为了打动那些根本不懂法律的陪审员,律师的法庭发言往往充满了戏剧色彩。从辛普森杀妻案中可以看出确实不能低估律师在判决结果中所起到的作用。律师一个最常用技巧是通过证明一个人平时表现好、受教育程度高来证明他这次没有犯罪,尽管好人突然干坏事的事情并不少见。虽然律师对法律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律师的技术可以为金钱所购买,所以容易引发职业道德危机,美国律师协会也制定并多次修改律师执业行为规则,发布惩戒条例。
二、美国律师对陪审团的作用
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最具特色的制度,也是美国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对美国陪审团制度的了解最初是通过大学时看过的一部电影《十二怒汉》,一部以陪审团为主角的法庭戏,十二个普普通通的人,他们以前素不相识,以后可能也没有什么打交道的机会,为了一桩杀人案件,他们坐在了一起,就是这十二个人组成的陪审团开始决定另外一个人的命运,决定他是有罪还是无罪,是活着还是死亡,他们本来不懂法律,似乎也没必要懂得法律。影片形象地说明了美国陪审团制度的特点:即不是证明嫌疑人无罪,而是证明该案子证据不够充分,无法定罪,这也是美国法律制度“宁可放走一万,不可错杀一个”的真实写照,是一部探讨美国陪审团制度和法律正义的经典之作。在当代美国司法体制中,陪审团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大陪审团,又称“起诉陪审团”,其角色大致相当于“人民检察院”,它通常由案发所在地区的23位普通公民组成,其职能并非裁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是在法院正式立案之前,传唤与案件有关的人证和物证,决定对有争议性的重大案件是否应当立案起诉。一旦作出裁定,大陪审团就自动解散,由检察官接手办案。在前总统克林顿“拉链门”案中,把克林顿折腾得灰头土脸、狼狈不堪,并裁决立案起诉的陪审团就是这种大陪审团,并不是独立检察官斯塔尔穷追猛打的结果,独立检察官没有决定正式立案调查克林顿的权力,大陪审团才有权做出这样的立案起诉裁决。另一种是小陪审团,又称“审判陪审团”,其角色大致相当于“人民法院”。它通常由案发所在地区的12位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对刑事或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或民事侵权作出裁决。
如果裁决无罪或不构成侵权,审判即告结束。如果裁定有罪或侵权成立,则由主持审判的法官依法刑,作出正式司法判决,《十二怒汉》就是这种小陪审团。陪审团制度有许多优点:通过公众分享司法审判权,防止司法权滥用;保障公民自由;陪审团组成成员的人民性和组成人数的多数性平衡了社会的各种利益;尽可能地保证了判决的公正性;提升了审判的公信力等等。对陪审团制度的负面评价最多的就是它的诉讼成本过高,不仅要花费大量的金钱,而且还耗费大量的时间,一个案子往往会审理很长时间才有结果,大大增加了国家的司法成本。由于陪审团对案情有独立审查权,不受包括法官在内的任何人的干涉,法官也只能依照陪审团的裁决作出判决,如果陪审团裁决被告人无罪,被告人就会被当庭释放,即使在以后发现了新的证据能证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也不会再受审判,因为美国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为同一罪行,接受两次生命或肢体上之危害。”这样,尤其在刑事诉讼中,挑选陪审团就成了控、辩双方的“兵家必争之地”。比如?在辛普森一案中,刑事诉讼的双方律师在陪审员的甄选上都不遗余力,希望选用对自己一方有利的人员。由于辛普森是著名的黑人橄榄球运动员,长相帅气,虽出身寒微但靠自身奋斗而神话般发迹,深得美国黑人、橄榄球迷和青少年的喜爱和崇拜;尼科尔则是一名漂亮的白人少妇。根据这样的情况,辛普森的律师希望挑选少数民族、男性、文化程度低、喜爱橄榄球、崇拜明星且比较感情用事的陪审员;而公诉人方面则希望尽量挑选白人、女性、最好曾有家庭暴力不愉快经历、对有钱人缺乏好感的陪审员。经过旷日持久的争论,12名陪审员终于确定了。12人中8人为黑人,2人为中南美裔人,1人为印第安人,纯粹的白人只有1人,而且是年仅22岁的年轻女性。12人中,8人为女性,4人为男性,文化层次、职业大多为未受过高等教育的普通职员和工人。
这一陪审团的构成,显然比较符合辩方的理想,很多人甚至觉得,在陪审团就座的那天,辛普森就已经赢得了官司。1995年10月3日,美国西部时间上午10点,当辛普森案裁决即将宣布之时,整个美国一时陷入停顿。克林顿总统推开了军机国务;前国务卿贝克推迟了演讲;华尔街股市交易清淡;长途电话线路寂静无声,数千名警察全副武装,如临大敌,遍布洛杉矶市街头巷尾。CNN统计数字表明,大约有1亿4千万美国人收看或收听了“世纪审判”的最后裁决,陪审团裁决结果:辛普森无罪。辛普森案留给人们的思考是多方面的,许多问题涉及美国司法的根本制度。最重要的一点是没有一个制度是完满无缺的,人们似乎都想寻找一个理想的制度,包括政治和司法制度,但实际上做不到,甚至在享受其优点的时侯,就得忍受其缺点。
三、美国律师对证据制度与证人保护制度的影响
美国证据制度与证人保护制度也是其司法制度独特的地方之一,尤其是证据开示制度。所谓证据开示制度是指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外第三人所掌握的事实材料,只要与案件有关,除享有秘密特权保护的以外均应向对方当事人披露,任一方当事人均享有要求对方当事人及诉讼外第三人披露上述事项的权利的制度。这一点与我国的证据制度不同,我国证据交换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美国证据开示制度主要是当事人律师之间的证据交换,而不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包括了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的强制性开示,即通过某种方式要求对方提供证据信息,而我国的证据交换不包括强制性开示。
此程序的目的是庭审前,当事人双方通过交换案件的有关信息和证据,使双方当事人充分了解对方当事人所拥有的证据,进一步明确争议的焦点,并且固定主要证据,这有利于防止证据突袭。这种证据开示,一方面对于当事人及其律师能够把握争论的焦点;另一方面能使法官和陪审团在新证形成过程中不受律师技巧左右,从而使其新证建立在相对公正、客观的基础之上。同时庭前法官和陪审团不参与,这在程序上切断了他们与案件事实的联系,他们只能通过开庭倾听当事人之间的举证和辩论来作出正确的判决。这主要是因为,在英美法系的国家,比较普遍的观点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的最好办法是让当事人辩论出真实的情况,而法官则只是充当法庭规则的监督者的角色。为限制滥用证据开示程序,联邦法院确立了强制初始披露规则,给当事人施加了一个无须等待正式的证据开示请求即披露某些基本信息的义务。
这些基本信息包括为准备审判和为作出一个知情后的和解决定所必须的信息,如关于潜在证人、书面证据、损害和保险的信息等等。美国的证人保护制度适用于刑事案件中,在介绍证人保护制度之前,先了解一下美国民事案件中的证人制度。这让我想起了刚到美国不久目睹的一起车祸,在公寓附近的33街,一辆汽车撞倒了一个骑自行车锻炼的年轻人,有两位行人马上拨打了电话,很快警察和救护人员都赶到了,好在轻人戴着头盔,伤势不是特别严重,这两位行人在伤者被抬走之后留了下来,接受警察的询问,并表示如果需要可以为此事出庭作证。这是因为美国人认为他们有责任这样去做,一般情况下都会亲自到庭作证。比如说在一个民事案件里,首先由原告的律师来提出他们的证据,原告的律师找到目击发生案件的证人,证人必须就他们亲眼见到的事件来作证,不能是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或事后听来的来作证。
美国的证人作证都要经过宣誓,如果发现证人在庭上说假话,证人会因为撒谎被起诉。当原告方提出所有的证据之后,会轮到被告方来提问,即做交叉盘问。如果在直接询问的过程里,其中某一个证人的证言对原告非常有利,被告方的律师会希望通过交叉盘问攻破其在直接证言里的证词,使证言的证明力下降。整个审判采用直接询问和交叉盘问的方式,最基本的理念是通过这个过程,让事实的裁判者发觉更多的信息,也意味着法官的疑问得到解答。当所有证人作过证之后,双方律师再来做结案陈辞。他们可以就法庭提出的证据来进行辩论,并且要说服事实审判者为什么要接受他们的观点。美国的证人保护制度。这项制度已经有50年历史,由于其执行办公室叫做马歇尔办公室,因而被称为“马歇尔项目”。该项目的目的是为政府的证人提供安全、健康的服务,证人是政府依靠的人,正因为有他们的出庭作证,毒品交易、恐怖活动、有组织犯罪和其它主要犯罪分子才能得到惩治,他们也因此陷入了危险。
证人保护项目是检控程序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没有它很多证人将不会出庭或者被杀害,没有它,证人在审判结束以后就会消失。证人保护只提供给那些确定必须为保障公诉成功而要出庭作证、证人或者其家人的生活处于危险之中的人。证人的作证行为必须认为是可以信赖的、确定将到来的。在刑事案件中,证人保护针对的刑事程序牵涉的犯罪主要有有组织犯罪、诈骗犯罪、毒品交易犯罪、任何使证人作证可能遭受暴力、威胁的联邦重罪等。外某些可能使证人陷入危险的民事、行政程序也可以对证人实施保护项目。证人保护项目的主要方法是为证人设计一个匿名的身份、帮助其在一个不会被认出的新的城市生活。项目被接受后,马歇尔办公室即着手为证人及其亲属、他有社会关系的人制作新的身份证和寻找定居地点,这要求多部门合作、项目周密、保密严格。被马歇尔办公室确后,被保护的人立即进入新的居住地,先在一个临时、安全的地方住下。正是在这种严密的保护制度下,美国公民才愿意出庭作证,大胆举报犯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