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道德伦理学论文

时间:2017-01-18 01:52:43 来源:论文投稿

一、青年研究的伦理原则:为何要道德地研究

生命价值、善良(正当)、公正(公平)、诚实和自由是哲学普遍探讨的伦理概念或原则,之所以会选择这五个原则,除了民主平等思想的影响之外,还因为人们的设身处地、换位思考———“你想要人家怎样待你,你就要怎样待人”,即《圣经》中流行的“为人准则”(或曰黄金律,亦即康德的“可逆性标准”)。然而,这些原则是否可以完全或部分移植于青年研究尚无直接依据,但一个可以尝试的解释路径或许能够帮助我们澄清某些疑问,即实际境遇或背景分析法———从青年学的发展规律切入,立足于青年学本身的需求或立场来探讨这个问题。由于青年学是一个以多学科、跨学科为基础(涉及哲学、文化学、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教育学、医疗卫生等领域)的新兴学科,因而青年研究本身也属于社会研究的范畴,其目的是为了了解某些青年现象“为何是这样,如何对待它”。这必然也会涉及两个基本伦理问题,一是该怎样收集、分析和报告资料,即如何进行高质量的调查,关系到研究的严谨性和可信度;二是研究者该如何对待研究对象,即如何进行合乎道义的研究,关系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每个社会学科围绕这两个问题都有各自的伦理准则和指导方针(或曰学科规范),但是它们的学科规范都会立足于某些道德原则[5],比如最为普遍的是尊重个人(自由)、善行(善良)、公正(公平)等,因此,这些道德原则同时也构成了青年研究的基本伦理规范。尊重个人,是指个人享有自主权,即行动的自由和选择的自由。在大多以人为对象的科学研究中,尊重个人意味着研究对象自愿参与研究项目并对研究项目有一定的了解。也就是说,研究者必须将参与研究的对象作为一个有自主权的人来对待,即使由于年龄、智力、健康等原因,并非所有参与者都有自主的能力,比如青少年、老年人、残智障人士等群体就应该格外地受到尊重与保护。善行,本意是指慷慨地捐献,使人免受折磨、惩罚或痛苦的仁慈行为。美国1979年出台的《贝尔蒙报告》(BELMONT)中将善行表述为:“对待他人是否道德不仅在于尊重他的决定及保护他免遭伤害,还在于尽力确保他的健康。”也就是说,以人为对象的科学研究应当尽量增加它的利他性,减少它的潜在危害。这种利他性可以理解为在无伤害的前提下保证“为最多数人创造最大量的幸福”,即功利主义者所崇尚的至高无上的道德原则。公正,是指对所有参与研究项目的人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包括在选择研究的对象时、在研究的过程中和在研究成果的运用上都要坚持公平、正义。不公正往往来源于社会上固有的经济地位、种族、性别和文化等偏见,尤其是对少数民族、经济地位低下的、病弱的、被隔离的精神病者或囚犯等群体的歧视。例如,美国政府1932年资助的塔斯克基梅毒实验在持续四十余年的连续研究中,对黑人进行梅毒试验、检验却不给予治疗,令许多黑人及其家属无端遭受梅毒的折磨。这一实验因此成为美国医学伦理史上一个巨大的污点。同时,假如一项研究能够创造出积极的效益,那么这个效益应该由参与研究的所有人来共享,而不仅仅是少数人占有。比如,通过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研究,研究者总结出了可以大大促进留守儿童心理健康的某种方法,然而这一方法却只被运用到了城市留守儿童身上。这意味着农村留守儿童承担了研究失败的风险,而城市留守儿童却独享了研究所带来的效益,这便是最大的不公平。

二、青年研究的行为规则:如何道德地研究

在社会科学中,任何以“人”为对象的社会调查都需要将前述尊重个人、善行和公正等基本道德原则贯彻到研究实践之中,这是因为研究伦理的讨论如果仅停留在道德层次的认识和提倡上,一方面很容易造成“泛泛而谈”,缺乏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会倾向于“约束”研究者以避免对被研究者造成伤害[6]。也就是说有关人类行为的任何思考,“探索规则”至少是一个重要的伦理维度[7]。青年研究是以青年为本的研究,研究者从事青年研究亦应以基本道德原则为根据,在具体研究情形中,综合不同的原则和考虑来选择“比较正确”的行为规则,如知情同意、隐私保护、利益开放等。知情同意是对尊重个人这一基本伦理原则的具体运用,也就是强调个人在知情的基础上,通过行使自主权决定自己是否同意参加某项研究。

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信息,研究者将研究的基本信息告知研究的参与者,包括项目名称、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过程等。然而,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之下都要将所有信息公开。因为有时候信息完全公开反而不利于科研的进行,而不完全公开反而有利于达到科研的目标,所以,在对实验对象没有隐性的危险下,可以适当让对象了解研究的性质与结果。比如,当研究对象是青年成人时,其强烈要求了解研究的性质与结果的权利就应当得到保障,但是依据笔者在《在职青年职业持续发展研究》中的调查经验[8],有时在质性研究中,过于正式的知情同意书的签署反而会增加研究对象的紧张与顾虑,并触发他们的心理防御机制(换位思考,任何人对于签字留下笔迹向来都是比较谨慎的),进而可能会阻碍研究的顺利进展。在这种情况之下,依据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之间的信任关系(研究对象往往是双方相识的熟人介绍而来),非正式的口头相告反而是最佳选择。而当研究对象是心智发展尚未成熟的青少年时,由于他们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参与研究项目的能力相对欠缺,因此,相关研究信息是否告知、告知多少及怎样告知等都是值得研究者思考的问题。比如,笔者以教师的身份在《大学生人生态度现状与转化研究》的访谈调查中,就采取了事先暂不告知大学生具体的研究目的的做法,而在访谈结束后以询问大学生对此次访谈的感受并允许大学生向笔者提出任何疑问的方式让其获得相关信息,与此同时,这也是一种寓教于生活情境中的策略,其目的也是贯彻善行原则,能够让大学生从中受益,即令大学生从积极参与到自我反思中获得对人生问题更深刻的理解,从而促进其心智的成长与成熟。

二是理解,由于参与者的理解能力或研究者的信息表达等因素的影响,参与者对信息的理解不可能是一步列位的,所以研究者必须了解参与者的理解水平,采取恰当的方式传递研究信息。尤其是当研究对象是青少年时,由于其智力、经验等尚不成熟导致其理解力欠缺,因而研究者也无法达到信息传递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寻求代表青少年利益的监护人来帮助决策,也是研究者必须考虑的问题。若青少年本人不管出于何种原因不愿意参与研究,研究者也必须尊重青少年的选择。比如,笔者在《大学生人生态度现状与转化研究》的调查过程中就遇到大三、大四的学生以学习忙、实习找工作等理由婉拒参与或半途退出调查的真实情况。

三是自愿,不仅包括自愿决定是否参与研究,也包括自愿决定是否退出已参加的研究项目。研究者绝不允许利用诱骗、恐吓等外部的手段或压力来达成自己的目的,否则就是严重违背道德伦理。尤其是像笔者一样以教师身份作为研究者或者其他研究者通过老师以未成年学生为研究对象时,学生出于对老师的敬畏或对拒绝之后可能的不利后果的担忧,很可能会违心地选择接受。在这种情况之下,研究者或作为研究者的老师应当寻求一种更为恰当的方式,让学生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参与研究项目。依据笔者的经验,一般学生都会接受老师提出的调查邀约,在正式访谈调查之前老师可以通过“没关系”、“放心”等语言来打消学生的疑虑,学生出于对良好师生关系的信任会完全自愿地参与研究。隐私保护则主要体现了善行原则的具体运用,以消除研究对被研究者可能造成的潜在伤害。最基本的保护方式是匿名与保密。匿名是指参与研究的对象的身份只能为研究者本人或指定的研究成员知晓,或者是完全隐匿,最安全的办法则是将参与者的姓名、所在学校或工作单位等私人信息隐匿。比如,发放问卷时采取无记名方式、访谈资料处理时以代码替代私人信息等。保密则是指研究成果无论在任何情形下面世,研究者都不应泄露“谁说了什么,做了什么”,包括既不能暴露参与者的姓名、所在学校或工作单位等私人信息,也不能让公众根据成果中的线索做出合理的推断,追溯到参与者的身份。倘若在研究过程中,研究者采用录音、摄像等形式获取资料,那么,保密还涉及到对音影资料的特殊处理与保存措施。录音、摄像等手段通常作为研究的一部分而存在,虽然并不需要单独地提交个人同意书,但在整个项目的知情同意书中至少应该注明,或者在口头告知中获得研究对象的同意。总而言之,“隐私保护关系到研究者与参与者之间的信任,而研究者与参与者之间的信任又关系到研究质量的高低,关系到参与者是否愿意按要求行事,是否愿意坚持到研究结束,是否愿意做出准确的回答”[9]。此外,当研究者所面对的被研究者是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未成年青少年时,保护他们隐私的行为规则不仅是研究者应尽的道德责任,也是研究者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利益开放主要体现了公正的道德原则,是指研究成果的出版和发表应遵守的规则———“研究者有义务向资助机构和更多公众汇报研究成果……报告研究成果的义务与发表研究成果的权利是相伴相生的……研究者有署名发表研究成果的权利。发表研究成果的权利对于任何研究活动的长久有效性、研究者的可信度……和开放社会的利益来说,都是必需的”[10]。这一行为规则既是对政府或其他社会机构对于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和研究成果传播高度控制的挑战,也是对不同社会地位、种族、性别和文化的人群拥有共享社会文明成果的权利的保障。作为社会中地位较低的青年群体,利益开放对于他们平等地发出自己的声音、获得信息与权利具有相当大的民主价值。当然,除了社会民主责任这一要求之外,若受调查的青年对象主动要求研究者向其公开研究成果,研究者应当有优先配合的义务。这是因为他们不仅为该研究成果付出了辛勤的劳动,也承担了潜在的风险。比如,在笔者所调查的在职青年和大学生中,有人会主动表达以后能看到最后研究成果的意愿,他们主要是想通过了解研究成果以促进自己的职业发展或是人生发展,当然,或许他们还有监督研究者以避免隐私泄露的自我保护目的。面对这种情况,不管被研究者是何种意图,研究者都应积极配合。而且,对被研究者的优先配合义务也体现了善行原则的利他性,即在做到对被研究者无伤害的前提之下,能够让其充分享受研究成果所带来的效益,简言之就是受益。

综上而言,依据笔者的研究经验,在不同的研究情形或某个研究阶段,当研究者选择知情同意、隐私保护和利益开放等某个具体的行为规则时,所秉承的伦理原则是不同的,有时会遵循多个原则。这更进一步地说明尊重个人、善行和公平这三条伦理原则在青年研究实践中往往是被综合运用并考量的,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实际境遇或背景分析法在其中的灵活运用。

三、青年伦理的研究之维:研究何种伦理

青年伦理研究的理论体系建构应该以青年及青年研究的本质特点为基础,离开了这个基础,这个理论体系就犹如失去了根基的高楼大厦。因此,依据青年及青年研究的本质特点,青年伦理研究至少应包括如下三个研究维度。

其一,道德伦理之维。道德伦理之所以在青年伦理研究中处于首位,重要的原因有两个:一是青年研究首要关注的研究“场域”便是青年的精神世界,而精神世界包括心理(认知、情感、意志)、认识(思维)、伦理(道德)和精神(审美、信念、信仰、理想)这四个层面的九大领域[11],其中,道德伦理是非常重要的领域之一;二是青年作为青年研究的对象,一般而言,其生理的发展先于心理发展,并创造了心理发展的条件(认识的、情感的和意志的)。同样,心理发展先于道德和社会发展,并创造了道德和社会发展的条件[12],也就是说,青年的道德发展要远远落后于青年的心理和生理发展。可见,在关注青年精神世界时,尤其要重视青年的道德问题与发展,唯有如此才能促进青年的身心发展平衡。因此,青年伦理研究将道德伦理置于首要维度不仅符合青年研究的规律,而且符合青年发展的规律。

其二,代际伦理之维。在青年研究中,非正式领地是意欲关照青年精神世界的研究者不得不选择的重要研究“场域”之一,它是“青年与掌握社会权力的长者之间互动关系的产物”[13]。本质上,非正式领地的存在其实就是代际之间互动的结果。因此,代际伦理理应是青年伦理研究的又一重要之维。一般意义上的代际伦理研究,是以建构和谐的代际伦理关系、合理的代际道德规范和有效的伦理道德代际传承与整合机制为目标的,它主要关涉两个视域:即由现实存在着的“在场各代”之间的伦理关系所构成的代际伦理和由“在场各代与尚未出场的人类后代”之间的伦理关系所构成的代际伦理[14]。然而,在以青年为本的青年研究中,则主要关涉现实存在着的“在场各代”之间的伦理关系这一视域。这是因为我国的青年研究纳入社会科学就是因为当时强烈的社会需要,要求对青年中的社会问题及如何教育引导做出回答,这种情况,至今都没有实质性变化,研究社会关注的青年问题和青年关心的社会问题仍是青年研究的重点所在,全世界都是如此。自然,“尚未出场的人类后代”则未被纳入青年研究的视域。而对于“在场各代”之间的伦理关系,研究者则应具体关注家庭、学校、职场和社区等场域中的代际伦理。因为,在这些场域中,成年人(父母、老师、老板、社会管理者等)总是按他们自己认可的“原则”来制定他们的“行为规范”,而青年人则有我行我素的“自我规范”,因而,代与代之间对对方的伦理评价存在着差异,有时甚至恰恰相反。而且,在对待个人与社会(集体、民族、国家等)、权利与义务、物质与精神、个性与共性、现代与传统、全球化与民族化等的关系上,青年人可能偏好于选择前者,而成年人则可能更倾向于选择后者或强调前者和后者的统一。青年人与成年人的上述选择在某些时候或某个时期甚至会表现出严重的意见分歧和观念冲突,也就是道德价值观在代际之间的差异与冲突①。正是因为这些差异与冲突的存在,青年总是被社会中掌权的成年人冠以“非主流、非正式”的称谓,因此,青年伦理研究就是要关注家庭、学校、职场和社区等场域内的代际差异与冲突,解决青年的道德发展问题,建构和谐的代际伦理关系。

其三,网络伦理之维。网络技术是现代社会文明飞跃性进步的一个标志,它给人们带来无限美好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网络伦理问题,比如人际情感疏远、道德冷漠、网民隐私受到侵犯、网络安全受到威胁等。这些问题的产生既与网络技术及其运行的不完善有关,也与网络中人性的异化有关;既有网络伦理自身的理论根源,也有网络运行的外部根源(如法律制约)[15]。网络伦理研究就是要针对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寻找解决和控制网络伦理问题的思路与办法。在青年研究中,网络伦理研究之所以成为重要的维度之一,是因为与青年占据网络社会主体地位的现实分不开。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4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32亿,手机网民规模达5.27亿,占网民总数的83.4%。从年龄看,网民中20-29岁占比30.7%,在整体网民中占比最大;其次是10-19岁,为24.5%,然后是30-39岁,为23.4%。从学历看,网民中初中学历占比最高,为36.1%;其次为高中或中专或技校学历占比31.1%。从职业看,学生是上网主体,占比25.1%;个体户、自由职业者构成网民第二大群体,占比21.4%;公司普通职员和无业、失业人员分列第三、四位,占比11.4%和10.2%。从个人月收入看,月收入为2001-3000元和3001-5000元的上网群体规模最大,在总体网民中占比分别为18.4%和18.9%;500元以下及无收入占比为22.5%[16]。可见,青年人不仅在过去创造了网络,而且现在还主宰着网络。根据数据可以推测,青年是导致网络伦理问题的主体,因为,网民的低龄化、低学历化、低收入化和职业不稳定化给整个虚拟社会乃至现实社会带来了极为不和谐的因素。(1)人的自然属性即本能特性在社会生活中是要受到法律或者道德的制约的,而现实规律是青年的道德发展天然滞后于身心发展,这必然成为网络失范现象的客观原因;(2)作为现实社会的缩影,虚拟社会独特的高度隐匿性令青年网民获得了可以超越现实社会规范、进行自由交往与自我呈现的舞台,但同时也给予了他们恣意放纵自我、释放在现实社会中被压抑的欲望与情感的机会,而这又构成了网络失范现象的主观原因。因此可以说,网络伦理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现实社会中青年的道德发展问题在虚拟社会中的反映与延伸。显然,鉴于互联网对人类生活的巨大影响,如何建立一套科学的网络伦理规范来引导和规范青年的思想与行为,令青年合理、善意地使用网络技术并发挥其正面效能而不是利用其带来危害,已经成为一个摆在世人尤其是社会掌权的成年人面前的严峻问题。因此,青年伦理研究对于网络伦理的探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作者:李洁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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