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先合同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研究

时间:2017-01-19 11:53:03 作者:胡云秋;

本文作者:胡云秋;成功正常投稿发表论文到《商场现代化》2009年12期,引用请注明来源400期刊网!
【摘要】:日常生活中处处都有危险。近年来,社会生活中在宾馆、银行等地的违法犯罪案件,以及一些大型的社会活动中人身伤害事件逐渐增加。对于这些危险所造成的损害,应当如何分配?对于基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要苛以加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必须以加害人负有作为义务为前提。安全保障义务正是为加害人设置了一种作为义务,违反这种义务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论文正文预览】:一、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1.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
【文章分类号】:D923
【稿件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侵权责任
【参考文献】:


【稿件标题】:【违反先合同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研究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安学院;
【发表期刊期数】:《商场现代化》2009年12期
【期刊简介】:《商场现代化》杂志由中国商业联合会主管、中商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主办。主要探讨国内外现代商业管理经验和介绍现代科技在商业营销管理中的应用,并且刊发精选的国内外现代商业流通领域理论研究成果与现代贸易经济理论的科研论文。其严格化,标准化及权威性在......更多商场现代化杂志社(http://www.400qikan.com/qk/945/)投稿信息
【版权所有人】:胡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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