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刊所发表的电影文学剧本的拍摄权,首先属于本刊所在或约定的电影制片厂,其它部门不能借口“社会产品”而任意据以拍摄或录制。
其它电影制片厂在拍摄本刊的剧本时,当按照全国故事片厂文学部主任联席会议会约处理:电视台在改编本刊剧本为电视剧时,须按本声明 Is0第一点的原则.事先取得本刊编辉部及作者的同意,达成报酬协议。由改编者向作者及本刊付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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