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在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的教育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民法的理解与掌握以及民法思维的形成对其他法律的学习起着积极的作用。而学生在学习民法中却经常出现所学民法理论与法律实践严重脱节现象,传统的以教为本的民法教学很难适应高职院校的高素质、高技能型的基层法律服务人才培养目标的需求。民法的教学改革首先要在教学理念上有新的突破,在新的教学理念指导下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采用“二位一体”的教学方法,从而达到加强理论与实践的联系,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一、当今高职民法课教学的现状
我国民法发展的曲折性,使得我国民法课教学资源非常有限,再加上高职教育是一个新型教育类型,其课程教学无论是在教育的培养目标、结构设置等宏观方面,还是从教育模式、方法、内容和课程设置等微观方面,都传承本科的教学模式,使高职民法课教学存在很多问题,滞后于时代的发展,具体而言有:
(一)在培养目标方面,民法课教学没有和法律职业的要求紧密结合。长期以来,法律教学并非从事法律职业的必要条件,更不是惟一途径,因而民法课教学也只是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缺乏实践能力的培训。这使得法律职业与民法课教学之间缺乏制度联系,民法课教学与民事法律实践脱节。把民法课教学作为纯粹的知识传授性的教育,虽然能使学生具有一定的理论知识,但缺乏实际操作能力。
(二)大多数教师在课堂上所讲授的主要是如何注释现有的民事法律条文以及论述民法学课程的体系、历史发展、概念的争论及一些基本理论,其目的在于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体系,而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涉及甚少。但是,在现实中纯粹的民事条文的分析几乎是不存在。在实际生活中往往会出现这样的不正常的现象,一个熟背法条、理论深厚的人竟然不会解决实践中的案例,而一个没有专门学过法律的人反而能得出正确的答案。
(三)民法课教学方法单一。在民法课教学过程中,讲授式的理论教学过多,其他的教学方法,如讨论式教学、案例式教学、仿真模拟教学等运用过少。
由于现行的民法课教学存在以上的这些问题,因而造成现在的民法课教学只是传授给高职院校学生一些基本的理论知识,而不能使高职法律专业毕业的学生们学会如何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在面对民事法律实务时,其动手能力不尽如人意。由些可知,民法课教学与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模式、目标以及社会的需求是不相适应的。高职院校民法课教学改革势在必行。
二、高职民法课教学理念的转变
(一)现代教学思想的核心是,突出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想方设法为学生创建思维活动的空间,进而培养其动脑和动手的能力。在国外,课堂教学较多采取的是“提问”与“讨论”的方式,这对实现双向交流、教学互动及激发学生的观察力、思考力、想象力和顿悟力能起到很好的导向作用。简言之,加强课堂中的师生互动,激发学生个体的主动创造精神,这应成为我国当前课堂教学改革的关注重点。以学生为中心的民法课教学要改变以往和学生交往和沟通的方式,注重学生的感受、学生的需要和学生面临的问题,不能只关注自己准备的教案和希望达到的教学效果,必须考虑学生的需求和教案的关系,教案最后是否会让学生真正学有所获。
(二)教材与课外读物并重。传统的民法课教学由任课教师选定一本教材,教师和学生都围绕该教材进行教与学,考试一般也不超出教材的范围。而目前民法课程的教材不下20种,各种教材质量参差不齐,而教师在选择教材上有很大的随意性。这样只能使学生掌握这门课程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对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是不相适应的。因此教师应从“以教材为中心”转变为“教材和课外读物并重”。
(三)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传统的民法课教学由任课教师只注重理论教学,很少甚至没有设实训教学环节。很多教师形成了“讲得越多、越细就越好”的观念,在教学过程中,把注意力集中在知识教学目标上,忽视技能和创新精神的培养。学生对所学基础理论没有直接感性的认识,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对民法理论的适用与操作能力。因此教师应从“以理论教学为中心”转变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以传授知识为中心转变为“传授知识与技能培养并重”,将教学过程变成学生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形成与发展过程。
三、高职民法课教学改革的方法
大多数高职院校的民法课教学的模式是一种训政式的、由上而下的“填鸭式”的灌输模式,学生和老师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如此教学,理论肯定与实际相脱节,这样教学教出来的学生“天生营养不良”,毕业后,无法立即适应法律职业岗位群的要求,民法课教学必然做出积极的改革:
(一)采用实践性教学模式,培养学生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和法律思维
高职院校的民法教学方法的改革应该从以下方面着手:进行教学的角色的转换,引入诊所式教学方法。
1、通过运用实际案例,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诊所式教学的实质和目标是老师和学生共同攻克难关,协调处理所面临的法律事务。在处理实际案例时,师生从不同的角度思考所面对的法律问题,然后协商讨论达到共识,从不同的角度将理论探讨推向深入。在这个过程中,始终要坚持以学生为主,老师居于指导地位。通过实际案例锻炼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比如如何与法官、检察官、对方当事人打交道;如何查阅案卷材料,准备证据,撰写司法文书,如何准备庭上辩论等。
2、尽可能地让学生自己动手。在这种教学过程中,老师和学生是处于平等地位的,学生在运用知识处理法律问题的时候,老师的指导应该是一种平等对话式的指导。学生亲自接触案件,处理法律事务,老师只是作为“旁观者”发言,而不是对教学内容的传授。老师和学生都处于独立的地位,双方不必追求对同一问题的共同见解。对学生的观点不要轻易做出“好”与“不好”、“对”与“错”的判断,让学生充分发挥自己的理解能力、判断能力、创造能力。
(二)运用“二位一体”的民法教学方法
先进的教学理念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教学方法来体现。学习民法的基本方法大致有两种:一是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的方法。二是从具体到抽象、从特殊到一般的学习方法。体现在教学活动当中,我们把民法的教学分成理论教授、操作能力培养两个环节进行。
1、注重教材内容与生活实践的结合。我们所倡导的理论讲授,不是教师满堂灌,而是将“传道”与“解惑”相结合,并且在“传道”时突出重点、将基本概念、基本原理讲清楚,教给学生较成熟的理论,以免学生误入歧途。注重教材内容与生活实践的结合,教材应与学生的生活紧密结合,教学应主动关注学生的生活世界。学生通过课堂学习抽象理论知识,而其最终目的则是为了回归具体的生活和社会实践。因此,紧密结合教材内容,开展生动活泼的课堂演练,其对消化教材、掌握所学内容,提高学生技能具有不可或缺的功能。德国的职业教育采取双元制教学模式,将课堂设在工厂与车间的旁边,学生边学边干.边干边学。这种方式可以借鉴来改变课堂教学依纲照本、讲解为主的传统教学形态。这一教学方法的改革不仅将有助于课堂气氛的活跃,而且还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想象空间。
2、注重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形成需要训练。而最好的训练方法,我们认为是案例分析。法律本身就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需要运用学过的法律知识去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案例分析在民法教学中的作用很大:一是有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将一些经典的案例适当地引进给学生,通过运用民法理论进行分析,找到对案件的最佳解决方案,这将进一步增强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二是有助于开阔学生的思路。教师为学生提供综合性较强的案例供学生学习思考,同时促使学生在课外查找大量的文献资料和法律法规,寻求解决的法律依据。通过这些案例的具体运用训练学生如何在解决具体案例中学习寻找法律、分析法律、解决法律和使用法律。经过这种训练,让学生掌握运用法律的方法。三是有助于检查民法教学的效果。在学生分析、探讨问题的过程中,教师可以及时了解到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促使教师对教学过程不断进行检查、反馈和修正。四是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法律职业岗位复杂,体系庞大,不同的职业岗位对人才应具备的职业技术的要求也是不同的,除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外,还有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公司法务人员等。不同职业岗位所需的职业技能是不同的。但仍有基本的共同点,其中主要表现为职业思辩技能和职业写作技能。因此,运用较为复杂的案例,组织学生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比赛,获取法律职业人员那样处理、分析实际案例、以及辩论、写作等方面的经验和技巧。
总之,课堂教学既是一种教学思想和教育理念的体现,同时它又确实是一门高深的教学艺术。我们高职院校民法课老师应在正确的理念指导下,积极改革民法课的教学方法,引进西方国家的先进的教学方法,使学生人人能成为参与民法课教学的主体,并在教与学的互动过程中获得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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