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融资租赁管理创新研讨

时间:2017-01-22 11:59:44 来源:论文投稿

融资租赁业是对一国国民经济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新型产业,就其功能而言,它是制造业的衍生,能够延伸生产厂商的经营链条,促进企业由传统简单销售商品的经营模式向复合型的资产经营转型;它能为客户创设需求,为客户提供融资融物服务;对一国经济而言,它能合理配置资源,扩大出口,促进社会设备更新与引导消费的拓展。特别是中国突出“一带一路”战略下,中国制造业要走出去,融资租赁能够为我国的出口创造更多的机遇,同时有助于我国引进更多的外国先进设备。随着上海自贸区建设的稳步推进,与融租租赁相关的管理政策逐步出台,对于融资租赁的支持和优惠较之以往有非常大的突破,在已成立的自贸区中,上海和天津都将融资租赁的管理创新作为自贸区制度创新的重要环节。本文旨在重点分析上海自贸区成立后融资租赁的管理措施的新发展,以期为管理政策的完善提供借鉴。

一、融资租赁开展状况的比较

美国最早开展融资租赁的实践,也是开展融资租赁最为成功的国家之一。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产生的背景是二战以后,战后各国经济面临重建,但是各国企业很难筹集到生产资本,而美国国内的企业又出现了产能过剩的问题,为了向自有资本不足的设备需求方提供设备,美国的制造商发明了一种向设备需求方授信的机制,即设备需求方无需投入自有资本,在设备需求方利用生产设备赚钱后偿还设备提供者的融资模式,这是融资租赁的开端。目前世界上融资租赁的发展规模仅次于银行信贷的融资方式,融资租赁正成为大型设备更新和采购中重要的融资工具。美国是全球最大的租赁市场,融资租赁已经渗透到航空、航运、电气、汽车、建筑、房产、医疗设备等各个领域。随着金融创新的深入开展,美国对于大型设备的租赁呈现资产证券化的趋势,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为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将其未来产生的可预计的租金收益转化为可流通的证券,并销售给市场上的投资者,资产证券化能够让出租人将其长期债权转化为可流动资产。在美国创设出融资租赁后,融资租赁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快速的引进和扩张,德国和日本都将融资租赁引入到本国,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我国20世纪80年代开始了融资租赁的实践,中日合资的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是中国首家融资租赁公司。目前中国市场上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分为三类———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从数量分布和市场规模看,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较多,金融租赁公司的未来市场规模预计最大,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也正在蓬勃发展之中。2009年,中国融资租赁业新增业务额为2800亿元,2010年已超过4000亿元,中国的2011年融资租赁业务规模会达到6600亿元~8000亿元,这说明中国的融资租赁市场正在急速膨胀中。截止到2014年5月底,自贸区已经有融资租赁企业419家,注册资本293亿元。

二、上海自贸区融资租赁管理创新的主要措施

融资租赁是上海自贸区改革的重点之一,在已实行的方案中,对于融资租赁的管理创新和优惠措施可谓前所未有。这些管理创新体现在:1.税收的改革。良好的税收环境对船舶融资租赁的发展具有很强的促进作用,在自贸区成立之前我国对发展融资租赁一直缺乏有针对性的税收刺激措施,这一状况在自贸区成立后有了很大的改观。自贸区针对融资租赁的税收优惠措施为,将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租赁公司及其子公司纳入退税试点范围;并允许承租人报关的进口租赁设备采取分期缴纳关税和增值税,允许承租人采用保证书担保。2012年上海还对融资租赁行业从过去的征收营业税变为改征增值税,适用的税率为17%,其中对于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采取这种征税的方式优势在于是能够增加融资租赁企业购买设备时增值税环节的抵扣额,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总体的纳税额。这些措施的实施能够一定程度上减轻承租人的资金压力,并有助于降低承租人的融资成本。2.风险隔离的强化。过去在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如何避免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波及母公司和投资者,由于我国现行法中并没有规定投资者与融资租赁项目公司的独立关系,造成融资租赁项目公司的运营风险会波及投资者和母公司。这种状况在自贸区成立后得到了较大改观,自贸区改革方案中提出要允许甚至支持所有的融资租赁企业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公司(SPV),并且鼓励经营飞机和船舶融资租赁的公司设立单船公司和单机公司,对于SPV的最低注册资本。SPV租赁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境内保税地区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并实现风险隔离功能所专门设立的租赁项目子公司,国外在开展融资租赁中已经有较为成熟的实践,在正常营业中并不会因为SPV的成立而损害交易安全。设立SPV的好处在于,即使SPV公司破产也不会波及投资者融资公司外的其他资产,提高了融资租赁公司的生存及竞争能力,有助于融资租赁母公司隔离风险。3.准入门槛的降低。由于融资租赁业提供的是大型设备的融资融物服务,从行业性质上看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如果融资租赁企业自有资金不足,则可能会妨害交易的进行,所以我国对于成立融资租赁企业一直适用较高的标准,当前我国法律规定成立外商融资租赁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美元,该标准是所有三类融资租赁企业注册资本金要求最低的;而要成立金融租赁公司必须要有1亿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金;成立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标准最高,其注册资本金要求高达1.7亿元。这种状况在自贸区改革中得以改变,自贸区的改革方案中充分体现了简政放权的原则,允许融资租赁企业设立的单机、单船公司不受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同时对其他融资租赁的SPV公司降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但是,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对于不设注册资本金限制这一项,并不完全是针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特殊优惠,租赁行业是资本密集型行业,注册资本金的大小并不是企业关注的要点。4.便利境外融资和使用外汇。由于金融市场环境和各国利率的差异,许多企业可能在境外融资时成本更低,在考虑这一情况后,自贸区的改革方案中允许自贸区内的融资租赁公司开设跨境人民币账户,并允许融资租赁企业向境外融资和借款,同时自贸区对有国内、国际双账户融资租赁企业并没有采取过严的监管措施,而是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由于许多融资租赁企业是从国外进口租赁设备,因此许多融资租赁企业对于使用外汇有着更多、更加灵活的使用需求,自贸区在制定外汇管理措施时也考虑到了融资租赁企业的需求,增加了融资租赁企业使用外汇的便利措施,方案中规定,“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可自行办理担保合同签约,无须到外管局办理事前审批手续。向境外支付担保费无须核准,可直接至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允许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境内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便利融资租赁公司从境外购买飞机、船舶、大型设备等融资租赁项目的付汇手续”;此外,自贸区改革方案中还规定外商融资租赁企业的外汇资本金可以按其意愿结汇,这有利于外商融资租赁企业的落户;对于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也取消了境外放款额度的限制,这项措施将有利于鼓励中国企业和中国装备走出去,更好地落实权责自负的市场精神。自贸区内鼓励跨境融资自由化,有望让国内租赁公司可以弥补以前无法进行外汇融资的“短板”,降低融资企业的融资成本,提升融资能力。5.管理方式的改革。目前我国法律上融资租赁公司是多头管理模式,融资租赁企业的主管部门分别为: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由其监管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负责批准设立和监管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设立和监管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由于监管标准和监管能力的差异,多头监管的模式实际上不利于融资企业公平竞争,在实践中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承担相对标准相对较为严格。在自贸区改革方案中提出,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可以审批3亿美元以下注册资本的外商融资租赁公司,这意味着相关中央机关以将权力下放给了上海自贸区,上海自贸区监管标准的建立将会对融资租赁监管的改革起到试点的作用,但是融资租赁公司监管下放的仅是外商融资租赁公司,这是否会妨害内外资公司的公平竞争将是未来需要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6.业务范围的拓展。在自贸区改革方案中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一定的拓展,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之前不曾涉足的业务,在改革方案中提出允许自贸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开展两头在内的境内租赁、开展两头在外的境外租赁以及“一头在内一头在外”的租赁业务,通过该措施的实施能够保证租赁企业的业务空间上更为广阔,方便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全方位的业务。同时自贸区还允许融资租赁企业从事兼营业务,其中包括商业保理业务。这些便利化措施的实施给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特别是飞机、船舶的租赁业务将迎来大量增长。随着自贸区管理创新政策的支持,2013年以来涉及融资租赁的上市公司股票市值呈现上涨的趋势。

三、自贸区融资租赁管理创新的不足

虽然自贸区在这四个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突破,但是在管理上仍有改进的空间。1.缺乏有针对性的融资租赁支持措施。在自贸区管理创新中对于融资租赁经营产品的税收优惠措施涵盖范围较为狭窄,相关的税收优惠措施主要是针对飞机融资租赁的,而对于船舶、及其他大型设备的租赁目前没有针对性的优惠措施。此外,中国的融资租赁的税收环境不够宽松,产业扶植政策还没有出台。虽然上海自贸区对融资租赁业采取营改增的税收优惠改革,但有专家指出,营改增存在使融资租赁企业的流转税税负增加的风险。在我国会计法中不允许融资租赁可以加速折旧,这使得融资租赁的投资者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而这在德国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是可以享受的。我国目前针对融资租赁的产业基金刚刚起步,在天津虽有一定规模,但与发达国家仍有较大差距。2.缺乏在法律上的顶层设计。法律为经济的良性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支持,对于融资租赁而言,法律的完善与否能够保障交易安全,对交易的进行提供问题的制度保障。尽管融资租赁在我国已有30年的发展史,但是我国一直没有专门的《融资租赁法》,虽然我国曾经有出台《融资租赁法》的设想和规划,但却最终不了了之。在自贸区成立后也出台了许多有利于融资租赁发展的措施,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这些措施虽然能在短期内刺激船舶融资租赁的发展,但从长远来看我国仍然需要通过法制改革稳固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根基,以实现融资租赁的长期健康发展。3.自贸区相关政策和法制的改革具有实验性和模糊性的特点。从目前对自贸区出台的与融资租赁的改革措施来看,其是在中国整体融资租赁管理方式没有根本变革的情况下产生的,自贸区的管理创新主要通过发布政策的形式来改变当前的管理状况,这种做法具有“先行先试”的特点,也决定了自贸区相关融资租赁的管理措施具有“实验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而且相关船舶融资的政策没有直接出现在自贸区条例中,而是由自贸区管委会单独出台相关的政策意见中。从已经颁布的政策来看,相关措施之间也缺乏有机联系,在相关改革政策采用的措辞常用“鼓励”、“可以”等较为模糊的字眼,这些政策有待更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四、我国未来融资租赁管理的完善

1.完善船舶融资租赁的扶持制度。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船舶融资租赁出台有针对性的优惠措施,在未来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发展融资租赁的经验,在制度和政策上对于融资租赁给予支持,以促进船舶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首先,应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投资融资租赁,目前各大银行下的金融租赁公司已经开始了投资融资租赁的实践,但这种投资的可持续性仍然还没有保障,在政策上我国可以给予投资船舶融资的金融租赁公司一定的减税政策,以拓宽船舶融资租赁的渠道。其次,我国应该允许融资租赁在计税时可以“加速折旧”,美国《投资税扣除法》曾经规定允许出租人在对设备提旧时可以自主选择采用双倍余额折旧法、150%折旧法及直线折旧法,这三种方法不论采用哪一种有利于出租人降低税负,同时有利于出租人向承租人返还税负优惠。我国应采取美国发展融资租赁的做法,使融资租赁企业通过加速折旧降低税负,给融资租赁业的更大税收优惠。2.完善融资租赁法律体系建设。我国亟待出台一部综合性的《融资租赁法》对融资租赁业进行系统管理,其原因在于,从行业特点上,融资租赁业是一个跨行业、跨部门的新兴朝阳行业,需要法律上特别支持;从交易行为上融资租赁涉及到物权法、合同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税收、经济法、财会法等多个部门法,而我国目前仅在《合同法》中集中调整融资租赁活动,不利于整体上引导融资租赁的健康发展;从国家实践来看,通过制定科学的、专门的融资租赁法能够帮助后进国家快速发展本国的融资租赁业。在未来的立法模式改革的具体路径上,通过专门立法可以进一步统一协调我国现有融资租赁业的法律政策,使国内外投资者全面了解我国租赁业的法律政策,为引导国内资本进入船舶融资租赁市场创造条件。在未来具体体系设计上,中国的船舶融资租赁立法体系可采取:以融资租赁法为中心,以合同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物权法、金融、税收和会计制度为补充的模式。3.对融资租赁的监管进行整合规范。我国融资租赁的监管体系存在监管标准和监管机构不统一的缺陷,这种监管上的混乱导致融资租赁企业的成立标准和监管标准都不统一,妨害了融资租赁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公平竞争,尽管上海开始了综合监管的尝试,但其综合监管的企业是外资3亿元以下的融资租赁企业,在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仍没有统一监管标准。在未来我国有必要进一步统一监管标准,采用以银监会、商务部等部门联合监管的模式解决监管和设立标准不一的问题,同时进一步放宽准入标准,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以服务实体经济和控制风险并重。

作者:郑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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