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危害
一是给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农产品一旦发生质量安全问题,不但会对直接的消费者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还可能由于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追究该农产品的经营者的责任。最终,消费者的损失将由经营者来承担。其最终结果是消费者和经营者都为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付出了代价。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引发产业危机。对农产品的生产者和初级加工企业来说,因农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信誉损失,属于个体经济行为。但由于大部分农产品的传统品牌多被称作原产地品牌而非注册商标,如烟台苹果、寿光蔬菜、章丘的大葱等,个别生产者的行为却会带来整个区域品牌的信誉危机。2005年河北省张北无公害农蔬菜基地的个别农户利用夜间偷施剧毒农药遭到“焦点访谈”曝光之后,北京市场开始拒绝接受来自该产区的蔬菜,给当地无公害蔬菜生产以沉重打击,也给当地农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三是降低消费信心,引起社会恐慌。农产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公众的生命和健康。一旦产品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该产品信誉和消费者信心的下降,也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近几年来,禽流感、苏丹红等一系列的事件都引发了大面积的社会恐慌。在农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发达的国家,一般都有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通常是在国家层面上有一个基本的统一的法律,通过基本的法律来统一协调各个法律和各个执法部门之间的关系,有效地发挥法律和执法机关的作用。同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完善的国家还在横向和纵向的方面构建了一个有效的法律网,以一个整体协调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农产品的质量。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类似于国外的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法,结果导致很多矛盾,表现最为突出的是《食品安全法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之间的不协调性。首先,我国存在食品卫生与产品质量两套独立而且规定不一致的法律,导致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无所适从。在制定法律过程中,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不够,这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矛盾。所以,完善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完善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的对策
1、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我国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立法的紧迫性,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各种规章制度的工作已经迫在眉睫。因此,有必要加大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立法工作,并对现有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协调、调整、修订及全面清理,建立重在防范,以科学为基础的农产品安全法律体系。这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应该包括以基本法为龙头,其他具体法律相配合的多种层次的专门具体的法律体系。以国际食品安全法典为依据,建立农产品安全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有利于我国的农产品对外贸易和与国际接轨。我国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对于涉及农产品方面的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农产品的检验、农产品安全事故的处理等问题应该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但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并无此项规定,大多数都零散地规定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中。因此,有必要借鉴外国的经验,对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修改、补充,使《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成为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法,使《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这一基本法对农产品安全管理做出原则的规定。修改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应当明确以危险性评估为基础来建立农产品安全保障体系;明确各管理机构的权力和责任;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协调办法和协调机制;制定与政策实施相关的基本方针;明确政府、企业、消费者以及其他相关者在保障农产品安全过程中的权利和职责;确保制定政策过程公正性和透明性;综合推进与农产品安全相关的政策实施;明确应付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紧急事态的体制;对农产品标签制度进行规定;阐明食品安全教育的重要性等。
2、制定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对于经过修订的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范的内容更加全面,但多为原则性的规定。为了能够更好地发挥法律的作用,应该有一些与之相配套的单一的法律。在某些与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联系紧密、需要详细具体规定的、属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关键领域等方面,今后应根据需要制定一些单一的法律。目前,我国有一些制度还体现为条例、暂行规定、通知等形式,今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应当将一部分上升为法律。对于我国来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配套法令和条例、《市场准入制度法》、《植物检疫法》、《转基因产品管理法》、《认证法》等是应当考虑的问题。
3、建立不同层次且具有多样性的法律法规体系。在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应注重体现各种不同层次法律的多样性。在实际的操作中,应针对不同种类的农产品、不同的农产品安全体系等建立起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相对单一的法律法规,各种单行法规对基本法的不同方面进行更明确的规定。因此,要重视法律体系构建中水平性法规和垂直性法规的协调问题。在国外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侧重于根据不同种类农产品的特点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这样,可以将各种具体的农产品产品管理标准整合到一个单一的法律中,可以避免通用性法律法规容易产生不适应的情况,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作者:王辉 单位:沈阳工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