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贸易发展论文

时间:2017-01-25 03:23:55 来源:论文投稿

1影响中国对东盟贸易发展的主要税收政策

1.1关税政策

关税是影响国际贸易最直接的税种之一,它可以起到很明显的抑制进口和限制出口的作用。为了促进贸易自由化,WTO一直致力于消除像关税这样的贸易壁垒。如今世界范围内的关税水平已经大幅度地削减。中国作为WTO的成员国一直在积极履行其入世承诺,其中作为关键指标的关税平均水平已经由入世前一年的16.4%降到目前的9.8%。关税水平的逐年降低对促进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的作用明显,而中国对东盟国家的贸易也必然受到积极影响。除此之外,中国还积极加入区域性的自由贸易区。因为追求全球性的零关税和自由贸易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大家退而求其次,从区域经济一体化做起,逐步降低直至取消区域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先在区域内实现一定程度的贸易自由化。中国与东盟之间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就是基于这一考虑的一种制度安排。2002年11月中国和东盟领导人签署的《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给出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部分关税削减时间表。按照时间表安排,2010年中国与原东盟6国的全部产品(部分敏感产品除外)关税税率降至0;到2015年中国与东盟新成员国的全部产品(部分敏感产品除外)关税税率将降至0;2018年中国与东盟新成员国的全部产品的关税税率降至0,届时中国对东盟全部国家的全部产品的关税税率都降至0,至此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关税壁垒将彻底消除。

1.2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

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主要指进口国对进口产品和服务在国内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而且,进口国政府也可以选择性地对其适用与国内同类产品相同或不同的税收政策,这就包括歧视待遇、国民待遇以及超国民待遇(即给予进口产品以税收优惠等政策待遇)。目前,中国针对进口货物在进口环节普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中非国民待遇(包括歧视待遇和超国民待遇)在中国存在最多的就是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优惠政策,如我们会对一些国内缺乏的技术设备以及特殊用途的产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享受此类优惠的产品并不多,而且我国的经济发展实际及发展政策紧密相关。中国对东盟贸易适用一般规定,即会按照税法和海关进出口税则的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仅对能够适用优惠政策的小部分进口货物采取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如我国从新加坡进口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明的设备及配件,以及从东盟国家进口的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和科学研究的种子(苗)、鱼种(苗)等。

1.3出口退(免)税政策

出口退(免)税是世界各国在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对出口货物已承担或应承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等间接税实行退还或者免征的贸易激励政策。“有的国家采取对该货物出口前所包含的税金在出口后予以退还的政策;有的国家采取对出口的货物在出口前予以免税的政策。”中国则两种政策兼而有之,即采取退税与免税相结合的政策,具体的形式有三种:出口免税并退税的政策;出口免税但不退税的政策以及出口既不免税也不退税的政策。目前,中国的出口退税坚持“征多少、退多少”和“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基本原则。从理论上来讲除了“征多退少”的情况,也会出现“征少退多”的情形。其实,前者会起到抑制出口的作用,而后者则是变相补贴出口。后者在WTO规则中是不允许的,但是前者却不会受到限制。目前,我国增值税的退税率有17%、16%、15%、14%、13%、9%、5%等多个档次,针对不同的产品其退税率是不一样。具体到中国对东盟贸易,同样也适用税法和海关进出口税则的一般规定,其出口货物按照规定适用退税率。近年来,我国对东盟国家的出口以机电产品、金属及其制品、化工及相关工业产品、矿产品、纺织品服装、蔬菜、钢材等为主,这些产品中又可以具体到每一种不同名字的产品,会使用到各种(从17~0%)退税率。

1.4所得税政策

除了以上这些直接影响对外贸易的商品劳务税之外,国际贸易中还存在着针对劳动和资本等要素所征收的要素收入税。所得税是要素税的典型代表,无论是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作为要素收入税都是要素价格的组成部分,对要素使用征税会影响企业的要素成本,从而影响企业的生产和销售产品的价格。所以,所得税也能够影响贸易产品的生产和流动。具体的影响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通过所得税措施促进本国产品的出口,我们可以通过对出口型企业给予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这样企业就可以以较低的价格出口产品;其二,通过所得税措施保护本国产品,具体地可以对生产进口替代品的企业予以所得税优惠,从而可以以较低的价格甚至是低于同类进口产品的价格销售,通过所得税措施使本国进口替代品获得价格上的竞争优势从而来达到歧视外国产品的目的。在中国对出口型企业给予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比较常见,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吸引外商投资,我们经常会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以所得税优惠,而大多数的外商投资企业又正好是出口企业的主力军,所以这就鼓励了其产品的出口。但是,现在的情况发生了变化,一方面2008年起企业所得税的合并,以前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废止,其中一些专门税收优惠政策经过过渡也在逐步取消;另一方面随着全面改革的发展,国家也在逐步取消各种的税收优惠,如以前遍地开花的区域性优惠政策基本被产业优惠所取代。尤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明确提出“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除此之外,中国东盟之间为了避免所得重复征税在税收协调与合作方面也采取了签订避免所得双重征税协定的措施。目前,中国已经与东盟10个成员国中8个成员国(除了缅甸和柬埔寨外)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而且这些协定都已经生效执行。

2中国现行贸易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2.1针对中国东盟双边贸易的专项税收政策相对缺乏

在影响中国对东盟贸易发展的税收政策中很少有专门针对双边贸易发展的专项税收政策。目前,已有的专项政策就是基于CAFTA建设的关税削减的计划以及与8个东盟成员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针对中国东盟双边贸易的专项税收政策之所以比较少,主要是考虑到一国的贸易税收政策要体现出其对所有贸易伙伴一视同仁的公平性原则。但是,现实的背景是中国已经并将要跟一些国家和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这需要有针对性和差别性的税收政策,尤其是在贸易这一领域。这一点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也是相符合。目前,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CAFTA已经建成,为了促进双边贸易的发展,有必要首先在贸易领域出台相应的专项税收政策。通过税收政策来刺激双边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也为更高水平的自贸区建设创造必要制度条件。

2.2关税壁垒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

随着CAFTA的建成,中国与东盟6个老成员国之间的全部产品(除了部分敏感产品之外)基本上已经实现了关税0税率,但是按照关税削减时间表的安排要到2015年才能与东盟新的4个成员国之间实现除了部分敏感产品外的全部产品的关税0税率,而且要到2018年才能实现剩余的部分敏感产品的关税0税率。所以,目前来看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关税壁垒仍然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存在,尤其是对东盟新成员国以及部分敏感产品。这部分关税壁垒仍然是中国对东盟贸易发展的人为障碍。因而,逐步甚至是加速消除这部分关税壁垒是现阶段中国对东盟贸易发展的目标之一。

2.3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运用尚不够充分

我国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主要是对部分进口货物的优惠政策。由此可见,在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方面非国民待遇的贸易调控政策很少,一方面享受超国民待遇即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比较少,仅限于特殊领域或特殊用途的部分商品,另一方面限制某些商品进口的歧视待遇也很少。所以在非国民待遇的税收政策方面我们还有优化的空间,即可以适当扩大税收优惠的覆盖范围以此来刺激进口,同时可以提高某些进口商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率从而减少其进口。尤其是后者,相对于比较明显的国际贸易税收政策壁垒(如关税)而言,这种政策壁垒是比较隐蔽的。而且,这种政策壁垒并没有完全被WTO等贸易规则所禁止。正如MichaelKeen和MurtazaSyed(2006)所指出的那样,“因为比较明显的影响贸易的税收正在减少和削弱,所以针对国际贸易的国内税的潜在影响正变得越来越明显也越来越具有争议性。”中国也应该积极地利用这一政策壁垒来调节我国对外贸易包括对东盟贸易的发展。这样还可以增加我国贸易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多样性以及对外贸易调控的力度和效用。

2.4出口退税率低,退税不充分不彻底

中国的出口退税坚持的是“征多少、退多少”和“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基本原则。但是,实际操作中却存在“征多退少”退税不充分不彻底的现象。比如,我国对东盟出口贸易在增值税退税方面使用到了从0~17%很多个档次的出口退税率,即针对不同的产品其退税率是不一样的,但是我国的增值税税率的档次却仅有几档而已,这样征税率和退税率很可能是不一致的。由于征税率较高而退税率较低而带来的退税不充分不彻底的问题就成了中国对东盟出口贸易的阻碍因素。

2.5双边贸易税收政策协调步伐缓慢

尽管针对双边税收政策协调的研究开始得比较早。但是,中国东盟双边的税收政策协调步伐走得依然缓慢。目前已经取得初步成效的税收政策协调是关税协调和避免所得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由于现有的税收政策协调仅仅止步于这两个方面,这就给双边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带来阻碍。比如,双边增值税的政策规定相距较远或一方根本就没有增值税(东盟成员国中仅有6个国家实行增值税),这就不利于出口退税。而比较利于贸易发展的税收协调与合作步骤是在关税协定削减的过程中,加快推动其他非关税的商品税或间接税的协调工作,同时也要在避免所得重复征税协定的基础上加快直接税的协调工作。所以,要促进中国对东盟贸易的发展以及建设更高水平的自由贸易区,必须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加快双边贸易税收政策的协调步伐。

3促进中国对东盟贸易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3.1探索实施针对CAFTA的专项贸易税收政策

目前,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CAFTA已经建成,为了促进双边贸易的发展,同时也为建设更高水平的自由贸易区创造相应的制度条件,有必要首先在贸易领域出台相应的专项税收政策。我们可以仿照CAFTA关税削减协定安排,制定时间表按计划有步骤地削减中国对东盟国家的其他税收(如除关税外的其他商品税)壁垒。对区内国家间的进出口贸易适用特别的优惠政策,从而刺激双边贸易发展;而与区外的其他国家间在对外贸易领域的税收政策则保持不变。这一点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和发展要求是相符合的,因为通过贸易领域的专项税收政策可以带来贸易量的增长从而推动双边贸易一体化进而带来区域经济一体化。

3.2调整和优化贸易税制结构,平衡和稳定贸易税负

与一国的整体税制一样,其对外贸易税制也包含多个不同性质和不同类别的税种,所以,同样会存在贸易税制结构的问题。而不同的税种对贸易的影响和作用力大小也是不一致的,所以我们有必要就贸易税制结构进行适当优化调整。我们这里既有商品税同时还有要素税,而且在商品税和要素税内部还可以进一步划分。对于商品税结构,我们可以通过积极使用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来促进中国对东盟贸易发展,如我们可以适当扩大对东盟商品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优惠(低税或免税)的覆盖范围。要素税结构同样也有优化调整的空间,一般而言资本税对贸易发展的阻碍作用比劳动税要大,这说明我们可以在稳定贸易税负的基础上,适度降低资本税而提高劳动税,一则,基本不会影响双边贸易发展,这对我们的调整给出了足够的作用空间,二则,这与我国的整个税制结构调整大方向是基本吻合的,即提高所得税所占比重,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比重,因为劳动税基本上包含在个人所得税的部分税目之中。

3.3积极落实关税削减安排,消除关税壁垒

早在2002年11月中国和东盟的领导人签署的《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就明确给出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部分关税削减的时间表。按照时间表安排,2010年中国与原东盟6国的全部产品(部分敏感产品除外)关税税率降至0;到2015年中国与东盟新成员国的全部产品(部分敏感产品除外)关税税率将降至0;2018年中国与东盟新成员国的全部产品的关税税率降至0,届时中国对东盟全部国家的全部产品的关税税率都降至0,至此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关税壁垒将基本全部消除。所以,目前我们要做的就是在现有成果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时间表的安排一步一步执行和落实好关税削减安排,争取如期甚至是提前完成时间表中所给出的关税削减目标。

3.4完善出口退税制度,实现彻底退税

目前,中国的出口退税坚持“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征多退少”退税不充分不彻底的现象。如果,对出口货物退税不彻底、不充分就会影响中国的出口,这样将不利于中国对东盟的贸易发展。所以,为了促进中国对东盟贸易发展,我们应该完善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逐步提高出口退税率,并最终实现出口货物彻底的“0税率”。而实现这一点的基础是要有比较完善的增值税制度,因为增值税只对增值额征税,不会随着流转环节的增加而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这样就很容易很准确地确定出口退税额。出口退税制度的改革要以增值税改革为基础,至少应该是同步的,而目前中国的增值税本身正处在改革变化之中。所以,要加快增值税改革完善的步伐,尤其是目前正在积极推进的“营改增”改革,这样增值税将基本覆盖包括服务商品在内的几乎所有商品,从而为实现彻底退税创造必要的条件。

3.5加快中国与东盟贸易税收政策协调与合作步伐

在中国-东盟自贸区(CAFTA)的建设进程中,中国与东盟双边税收协调与合作工作早就已经列上议事日程。但是,相对而言中国东盟双边的税收政策协调实践步伐走得依然缓慢。我们的基本思路是:以关税协调合作为先导,逐步推进其他商品税和要素税(主要是所得税)的协调与合作。目前,在商品税方面已经取得的积极进展就是关税削减安排。并且已经有意愿和意向推动其他非关税的税收协调与合作。这还只是第一步,下面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区域(如欧盟)一体化的经验,逐步协调关税以外的其他商品税,比如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进而推向国内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其他流转税。在所得税方面我们可以从已经开始并初有成效的避免重复征税协定做起,积极推动双边在所得税领域的其他合作与协调,消除干扰贸易和投资的所得税障碍。我们要适时加快推进双边贸易税收协调与合作,为贸易乃至自贸区“升级版”建设扫除掉人为的障碍。

作者:刘祺阳 刘昶 单位:武汉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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