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利润分配依据的构思

时间:2017-02-06 16:34:14 来源:论文投稿

一、与利润分配基础相关的政策法规及实务操作中的问题

(一)《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简称《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应按股东持股或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利润分配基础是该公司财务报表上当年的税后利润。同时《公司法》第3条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即“公司”是一个法律主体,利润分配的主体也应是法律主体。母公司报表的主体是法律主体,而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对象通常是由若干个法人组成的会计主体,是合并报表的主体,但不是法律主体。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公司法定利润分配基础应该是母公司财务报表上的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二)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

2000年9月,财政部发布《关于编制合并会计报告中利润分配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明确指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其利润分配以母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为依据。合并会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不能作为母公司实际分配利润的依据。”由此可以看出,财政部也是认同以母公司个别报表为基础的利润分配。但在财政部和国资委于2007年12月发布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中却给出了不同的基础,其中第8条:“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明确指出国有企业上缴利润要以合并报表为基础。

(三)证监会及交易所发布的相关文件

证监会认同以母公司个别报表未分配利润为基础的利润分配。上交所在《2008年年报注意事项讲解》中也提到,“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其利润分配以母公司的可供分配的利润为依据。合并会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不能作为母公司实际分配利润的依据”。但是关于再融资条件中涉及到利润分配时,证监会却又给出了不同的基础,在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指出:“再融资的主要条件是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据此,上交所在2009年1月发布的《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3号》中也明确为,“净利润以公司当年调整后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准。”这些规定让上市公司在实际分配股利操作中按母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为基础进行分配,但在计算分红比例时采用的却是合并报表的利润数,这让很多上市公司在决定利润分配时出现混乱。

(四)国际通用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在国际通用会计准则中,除了个别特殊情况外,母公司均应列报合并财务报表,对个别单独报表的报送却没有强制性要求。在可以豁免编制合并报表的条件中,其中一条为“母公司没有为了在公开市场上发行任何种类工具,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报送过或正在报送财务报表。”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必须编制列报合并报表而可以不编制单独财务报表。因此,其分配利润时只能依据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可分配利润。《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中也提到“单独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共同控制主体和联营投资的会计处理”部分,其中第37条规定,编制单独财务报表时,对子公司、共同控制主体和联营的投资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没有被归类为持有待售(或者包含在一个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1)按成本;(2)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对此,准则中解释为:“尽管权益法可能为使用者提供一些损益的信息,类似于通过合并得到的信息,但理事会注意到,这些信息已反映在投资者的经济主体财务报表中,并且不需要向其单独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对于单独财务报表来说,重点应集中在投资资产的业绩反映上。理事会的结论是,不管是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采用公允价值法还是采用成本法编制的单独财务报表都具有相关性。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使用公允价值法能够提供对投资的经济价值的计量。使用成本法也能够得到相关的信息,这取决于编制单独财务报表的目的。例如,可能只有特定方需要单独财务报表来确定来自子公司的股利收入。”

(五)不同规定引发的实务混乱

1.《公司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财政部、国资委印发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等都属于部门规章,而企业会计准则的各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则属于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9条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因此《公司法》法律效力大于其他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于《公司法》相对于“办法”是上位法,而且公司法中也未有关于国有独资企业的例外情况的解释,如果上述企业集团按照合并报表进行利润分配会违背《公司法》和会计准则,如果以母公司单独报表为基础,又与“办法”相违背。2.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利润分配基础是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未分配利润,而不是以母公司单独报表为基础。这也就造成了两地上市的上市公司的国内外股东分配利润基数不一致的情况。由于国内政策以及国外政策的不一致,很多公司在分配利润时依据的是自己的选择,例如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的财务报表除应当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外,还应当按国际或境外上市地会计准则编制。如按两种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有重大出入,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加以注明。公司在分配有关会计年度的税后利润时,以前述两种财务报表中税后利润数较少者为准。”其在操作层面上,青岛啤酒在最近三年确实也是按合并财务报表的可分配利润进行利润分配。而这样的企业还有很多,这也就实质性地造成了政策的失效。

二、对明确与规范利润分配基础的思考

(一)以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基础分配利润

《公司法》和新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分配利润以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基础,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在子公司实际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前,母公司垫付资金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等情况,解决了原来权益法下投资收益不能足额收回而导致超分配问题,但在实际操作却会产生以下问题:1.公司分红缺乏动力关于“在子公司实际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前,母公司垫付资金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考虑虽然是有道理的,在实际操作层面,回顾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大股东往往倾向于把利润留在公司,而不是与其他中小股民分享收益。甚至出现了一批从上市以来从未有分红历史的上市公司。据统计数据显示,在2012年5月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之前,在2002年1月1日以前上市的1070家A股公司中,有844家公司在10年中进行了分红,其中每年都分红的公司有145家,仅占1070家公司的13.55%,其余的226家公司则从未派现,其中不乏一些盈利情况良好的公司,如三普药业(600896)15年来从未分红。目前A股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约为20%,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平均持股比例更是高达39.12%。因此,上市公司在决定年度分红比例及分红形式时,控股股东的意见往往很重要。另一方面,由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往往可以通过控制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控制上市公司,从而将控股股东的经营意图传递至上市公司,即控股股东可以有效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控股股东一方面拥有较大比例的投票权,一方面又实际控制了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使得上市公司在实际上仅仅是控股股东的下属公司。在这种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名为两家,实为一家的情况下,控股股东要求上市公司进行分红,对于控股股东来说,不仅没有因分红而获得更多利益,反而会因为分红导致控股股东可支配资金的流出。由此可见很多公司缺乏分红动力。2.以母公司个别报表为基础的利润分配不能反映合并的经济实质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若为单一的企业,其当年税后净利润即可反映其分配能力,但若为企业集团,母公司的分配能力仅仅以母公司的经营成果来衡量是值得商榷的。这是因为企业集团中,母公司对子公司具有实质控制,母公司实质上享有子公司的经营成果,衡量其分配能力时应考虑合并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经营成果,否则不能如实反映母公司分配能力的经济实质。3.以母公司个别报表为基础的利润分配无益于中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的发展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日常核算及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采用成本法核算,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有关规定相协调。但是在应用理念上却出现了很大偏差,国际会计准则在其解释中指出,在母公司单独财务报表中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只是为特定方确定来自子公司的股利收入提供信息,而中国的会计准则制定者却是希望借此来约束企业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在中国,中小股东根本无法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处于绝对劣势地位,当分红权等权利被侵害时,除了“用脚投票”以外,就只能被动地接受大股东的决议。而大股东可以通过“藏富于子公司”的“合法”手段把大部分收益转移到子公司从而把母公司的利润做低,进而分派极少量的现金股利就可以达到证监会关于再融资对分红比例的要求。这将导致母公司的少数股东长期不能分享子公司经营成果,迫使中小投资者只能通过追求资本利得获得收益,而不是像成熟市场的投资者追求股票分红,导致资本市场形成投机恶炒的风气,加大了市场的波动性,严重影响了中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的发展。也会导致监管层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一系列“组合拳”的威力大大减小。

(二)对公司利润分配基础的建议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首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的修订要与时俱进,应放松只能以法人为主体分配利润的限制。其次,财政部门也应从保护全体投资者利益考虑,尽快出台利润分配新政策,明确统一利润分配的基础,增加实践可操作性,以合并报表的未分配利润作为分红决策的基础,维护股东分红权,做到实质上的国际趋同。最后,若以合并财务报表作为分配利润的基础,当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权益的净利润小于母公司报表净利润时,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往往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困难,也要防止企业在不能取得或不能全额取得投资收益的情况下出现虚增利润和超前分配的现象,可以适当减少分配现金股利。这样的做法既遵循了法律的规定,又充分反映了母公司的实际分配能力,能够兼顾各方的利益要求。

作者:李晓慧 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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