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的政治哲学的价值观

时间:2017-02-09 03:51:48 来源:论文投稿

廉政的政治哲学,是对廉政进行“应然”的指引,因此它的取向就是: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民主政治,法治,公平与正义。

一、廉政的根基是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人在世界万物之中是最根本的要素。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廉政的根基。廉政规范公共权力运行,构建公正和谐的社会氛围,为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营造客观环境和精神乐土。“个人的全面发展,只有到了外部世界对个人才能的实际发展起的推动作用为个人本身所驾驭的时候,才不再是理想、职责等等”[1](P516)。

廉政是以“人”为根本,把握“人”的思想变化轨迹,考察“人”的行为特征,规范“人”的公共行为,维护“人”的根本利益。腐败是公职人员思想的变质和蜕化,经不住金钱和权力的诱惑,在做什么样的人的问题上出现了差错。廉政围绕做什么样的人的问题,考察腐败行为的特征,以法律法规为手段,规范权力执行者行为,使人民群众免受腐败的危害。廉政把人看作最积极、最能动的要素,教育公职人员正视自己的职责,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廉政的目的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因为腐败危害的最终承担者是人民群众,腐败的损失最终由人民群众“买单”。因此,廉政就是要立足于人民群众,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保证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使人民群众得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廉政在保证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的同时规定了这种自由是“度”的自由。马克思认为自由是人的“类本质”,“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2](P127)。这种类本质,即人的自由的自觉的活动需要廉政作为保证。腐败跨越了自由的度,是一种“泛自由”,公职人员利用权力采用非法手段将社会资源占为己有的行为是为所欲为的“泛自由”,是在侵犯他人的自由基础上获取的,是赤裸裸的掠夺,是“一种腐蚀剂,使团结涣散,关系松懈,工作消极,意见分歧。它使革命队伍失掉严密的组织和纪律,政策不能贯彻到底,党的组织和党所领导的群众发生隔离。这是一种严重的恶劣倾向”[3](P360)。只有有效地把握自由的“度”,才不至于陷入腐败深渊,才能实现廉政。

廉政的自由是“度”的自由,主要因为廉政的自由是客观的、劳动的、社会关系中的、受法律约束的自由。廉政的自由是客观的自由。自由是具有客观限制的,不能因主观能动性而忘乎所以,是具体的历史的自由。人的欲望是自由的,但从根本上说,这种欲望的自由必须受到客观的限制,这种限制来自外部的与人自身的内在能力。廉政的自由是劳动的自由。腐败是没有通过自身劳动就获得社会资源的行为,是用“动物机能”获得自己觉得的自由,而真正的自由是在运用“人的机能”———劳动时才可以得到实现。廉政的自由是社会关系中的自由。社会是人的自由的存在方式,人只有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才有自由。

廉政的自由是法律的自由,自由以法律为前提,自由的限度必须是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法律规定着自由的“度”。“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去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4](P56)。廉政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确保生活质量、强化理性精神,为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提供可能。廉政推动生产力发展,大量的生产资料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物质基础。人在得到充分发展的同时,充足的物质文化财富会减少人们对物质追求的过度欲望,从而使腐败现象减少。廉政改善权力执行者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取缔不平等的歧视待遇,促进社会和谐。人在公平正义和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中得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人的幸福感增强,就会对社会存有感激和宽容之心,没有抱怨和愤慨,形成廉洁的文化氛围。廉政节约公共资源,使环境可持续发展,确保人的生活质量,给人们带来更高的社会福利。当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生态环境都得到明显改善时,就享有更充分的自由去全面发展自己。廉政强化人的理性精神,提升人的道德素养,以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来处理问题,阻止了腐败思想的蔓延。廉政使人们以健康的心理素质和科学的思维方式实现思想、能力、道德、交往和心理的全面提升。

二、廉政的制度是民主政治

只有民主的政治制度,即“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政治制度,才能保证廉政。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把民主看作一种政体,看作一种与专制制度相对立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即国家形式,这种国家形式是廉政的制度基础。列宁指出:“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5](P257)廉政的制度确保人民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主体地位,集中表达人民的意愿,并且服务于人民。

廉政的民主政治制度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廉政的民主政治制度保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主权为人民所有,国家和政府本身并不拥有权力,是人民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力让渡出来而组成的国家权力,也就是说公共权力来自于人民。马克思明确指出:“人民的主权不是从国王的主权中派生出来的。相反的,国王的主权倒是以人民的主权为基础的。”不可能有与人民的主权对立的国王的主权。“如果主权存在于君主这方面,那再讲到人民方面的与此对立的主权就显得太蠢笨了。因为主权这个概念本身就不能有双重的存在,更不能有和自身对立的存在”[6](P279)。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权力过分集中,就容易产生各种腐败现象,缺乏监督和制约,例如在苏共执政后期党内形成了一个官僚特权的特殊阶层,这是苏共灭亡的根源。廉政是和绝对的、集中的权力完全对立的,保证一切国家权力的最终拥有者是人民。共产党最大的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人民是共产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人民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就是说,人民拥有国家权力,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权利。国家的权力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人民能自主、平等地参与国家权力的运转和公共政策的形成过程,人民能够共享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的文明成果,能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地监督和控制,国家权力为人民服务,依照人民意志行使,接受人民的监督。廉政的民主政治制度,限制和制约公共权力执行者,因为公共权力是来自于人民,根植于人民,服从于人民的。

第二,廉政的民主政治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广大人民群众拥有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人民当家作主是廉政的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通过政治参与,使政治活动像人民所希望的那样发生或发展,使国家的大政方针体现全体人民或大多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公民社会对政策制定和公共部门功能的监督及参与,是反对腐败和改善治理的一个至关紧要的砝码”[7](P296)。廉政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前提是肯定并尊重个人有选择、决定并维护自己的行动,承担自己选择义务的能力。人民当家作主体现了人民群众对国家和政府活动范围的限制,民主的社会结构应当是一个小政府,大社会,而政府越俎代庖的结果只能是弱化人民的民主意识,降低人们的民主素质,削弱人们的参政议政、民主管理的热情和积极性。执政党的人民性决定了廉政的人民性,中国共产党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中国共产党非常重视人民群众在国家的主体地位,早在建国前,毛泽东在回答黄炎培关于“历史周期率”的问题时就明确指出:“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8](P156~157)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人民”的广泛性与“人民”的主体性的统一,这是共产党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政党的根本标志,是广大人民群众支持共产党执政的根本原因,也是中国共产党廉政的法宝。

第三,廉政的民主政治制度保证人民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利。人民拥有经济、政治、文化权利,国家和政府只是人民的代理人,自身没有特殊的利益,是谋求大多数人利益的负责人。人民通过代理人实现国家决策和政府管理,没有任何利益集团或派系能够抵抗人民的意志。廉政保证排除异在于人的各种人身依附关系,使人民在享有自身各项民主政治权利的同时感受到主人翁的地位,并自觉地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三、廉政的途径是法治

实现廉政的途径是法治,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用法律约束公共权力,以法律的手段打击腐败现象,确保人民的公共权益。法治是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是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管理国家。用法律约束公共权力,权力执行者要实践公仆的行为,这具有直接遏制腐败的作用。廉政与法治具有本质上的联系,廉政必须以法治为核心途径和基本原则,法治必须以廉政为关键标尺和重要前提。用法律界定公共权力的来源是实现廉政的重要前提。公共权力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力形式,深入认识和严格界定其来源对于廉政建设和社会的发展是极其重要的。公共权力是为适应社会需要、满足公众需求、处理公共事务而产生的,因此,公共权力的来源方应该是人民群众。为了充分发挥公共权力的效力同时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必须从法律的角度理解和界定公共权力的来源方,从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角度认识公共权力的来源。在腐败横行的社会中,国王就是法律,而在廉政的社会中,法律就是国王。我国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在廉政社会,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在我国的最高法律中明确规定公共权力的来源方是人民,公共权力执行者服务的本质和宗旨是为了人民,即公共权力的来源方。因此,一切腐败的行为都是违背法律的界定和宗旨的。腐败分为积极腐败和消极腐败,从是否犯罪的角度来讲,积极腐败,是那些明显触犯法律法规的贪污贿赂型的犯罪行为;消极腐败则是品行不端、作风不正的失职失德型的责任行为。就是说,积极腐败是犯罪行为,消极腐败不是犯罪行为。但从法律界定的公共权力的来源的角度来讲,无论积极腐败还是消极腐败都没有为公共权力来源方服务,损害了公共权力来源方的利益,就违背了法律的宗旨,因此,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用法律约束公共权力的行为是实现廉政的基本原则。公共权力若没有任何限制和制约是很容易被滥用的,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的诱惑,人性并不是完善的,易受利益的驱使。绝对的权力会使权力执行者动辄攫取权力,甚至会影响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使自己免于服从法律,从中满足其私利。用法律约束公共权力的行为的前提是坚决反对绝对的权力,要求任何权力都必须在法律的限制和制约之下,并且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用法律约束公共权力的行为其有效途径就是依法制定权力执行者的任期,避免终身制,建立科学合理的权力赋予机制,并且完善监督机制,有效发挥法制的约束力。以法治为手段规范国家机关的权力运行,堵塞权力运行失控的漏洞。对机构设置、职能权限、组织结构、人员选拔、管理体制、办事程序、活动原则、法律责任、监督保证等法律法规,有一个明确无误的、稳定的、统一的确认和确立,解决滥用权力、权限不清、机构重叠、运行无序、任人唯亲等各种腐败行为。用法律限定公共权力执行者和权力接受者是实现廉政的关键标尺。廉政是不允许任何特权存在的,无论是公共权力的执行者还是公共权力的接受者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享有法律之外的权力。公共权力执行者要为人民服务,公共权力接受者要实现自己的公共义务和责任。如果公共权力执行者行为出现了失控现象,待遇特殊化,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样公共权力接受者如果破坏公共秩序,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依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任何人可以超越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腐败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廉政保证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取缔法外特权,限制公共权力执行者和接受者的行为。

四、廉政的目标是公平与正义

公平与正义是社会中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生存、发展的权利和机会,“是通过普遍团结所达到的每一个人的自由、道德、理性和福利———人类的博爱”[9](P508)。腐败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公共资源的私人占有和公共权力的滥用,腐败直接破坏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资本主义社会中不存在真正的公平与正义。因为资本主义社会公民“追求幸福的欲望只有极微小的一部分可以靠观念上的权利来满足,绝大部分却要靠物质的手段来实现,而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所关心的,是使绝大多数权利平等的人仅有最必需的东西来勉强维持生活,所以资本主义对多数人追求幸福的平等权利所给予的尊重,即使有,也未必比奴隶制或农奴制所给予的多一些”[10](P239)。资本主义社会的现金交易、商业犯罪、欺诈、贿赂等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使“革命的箴言‘博爱’化为竞争中的蓄意刁难和忌妒。贿赂代替了暴力压迫,金钱代替刀剑成了社会权力的第一杠杆”[11](P362)。

资产阶级这种腐败的丑恶行径造成了整个社会不再存在公平与正义。社会主义制度之所以比其他社会制度廉洁,关键就在于社会主义制度是公平与正义的制度。社会主义社会可以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的相互关系,“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6](P582)。同时,社会主义社会的廉政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共产党员具有廉洁从政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使整个社会更加公平与正义,“努力做到使私人关系间应该遵循的那种简单的道德和正义的准则”[12](P607),这样整个社会都更加美好、和谐。廉政的目标之一是实现人人平等。廉政以实现人人平等为目标准则。廉政维护社会政治心理的稳定,维护政治制度和国家政权的稳定,增强公共权力执行者的合法性,使决策更加科学化和民主化,有助于促进政治文明的发展。

廉政维护社会政治心理的稳定,使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满足,而且这种利益的分配大致平等。社会政治心理一旦稳定,社会成员在社会交往中就会保持心理平衡,具有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从而认同社会政治制度,维护政治稳定。廉政维护政治制度和国家政权的稳定。腐败的政治统治会激化社会矛盾,公民不能享受到平等的待遇,阶级基础受到冲击和瓦解,政治制度和国家政权就会摇摇欲坠。廉政的政治制度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平等理念和平等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协调利益关系,缓和冲突,消除矛盾。廉政增强公共权力执行者的合法性。公共权力执行者具有合法性就会拥有政治权威,就会得到公共权力委托者的认同和拥戴。

腐败的政党会使公众对公共权力执行者的合法性产生怀疑,合法性就会产生危机,就难以形成合力,可能使社会陷入混乱、松散的状态。廉政会巩固公共权力执行者的合法地位,保证公民对权力体系产生认同感,形成强大的凝聚力,保证政治的权威。廉政使决策更加科学化和民主化。腐败往往会致使决策失误,从而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社会后果,导致整个社会的动荡和不安。政治决策指导内政外交行为,指引着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方向,关系着社会各个领域的发展。廉政会建立平等的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机制,集思广益,把专家、集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结合起来,形成获得最佳效果和效益的决策方案。

廉政的另外一个目标是实现社会公平。廉政可以使利益分配更加公平合理。合理分配利益是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表现,廉政能够保护合法的劳动收入,坚决制裁腐败分子的贪污受贿、权钱交易、侵吞公有财产等行为,同时整顿不合理收入,纠正行业垄断。廉政保证每个人的收入都是自己劳动所得,使利益分配更加科学合理,社会更加公平。廉政能够更好地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廉政不以破坏环境和降低公共服务和产品为代价单方面追求经济增长;廉政也不一味追求公平,而忽视经济增长效率。

廉政讲求效率和公平的平衡,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讲求效率,在保证效率增长的前提下维护社会公平。廉政的最终目标是达到永恒的正义。廉政与正义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同样指向社会正气,以廉洁奉公为荣,以贪污腐败为耻。廉政和正义都要求公共权力执行者各安其位、各司其职、各守其序。廉政是清廉高效地履行管理国家的责任和义务,这与正义的原则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正义要求负责自己的事业,不能越俎代庖;廉政要求不能滥用职权。正义要求善待好人、恶惩坏人;廉政是廉洁奉公者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腐败分子得到法律的严惩和群众的唾弃。正义要求恰如其分的报答;廉政要求褒奖清廉者,适度提高清廉者的收入,对贪污腐化者治以重罪。正义不是强者的利益,是求取弱者的利益,为弱者服务;廉政要求公共权力执行者顾及全国、全体人民的利益,只有腐败的官员才会只顾个人利益,损害群众利益。正义要求认真负责自己的事业;廉政要求谨慎决策和管理,不失职。

廉政是公正的基础,正义的基石;没有廉政就没有公正,没有正义。历史已经证明,廉政直接关系到执政党的执政地位,政府的民心向背,国家的兴衰成败。建设以人为本、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廉政制度,使党牢记历史使命,永葆政治本色,无愧人民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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