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说保险公司对社会的责任

时间:2017-02-09 11:38:16 来源:论文投稿

一、社会进步和保险业自身发展对财产保险社会责任担当的要求

(一)社会进步对财产保险责任承担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保险环境发生了变化,保险业经营主体大量增加,保险业务总量大幅增长,保险业开始进入寻常百姓人家,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保险业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呈现多样化的特征和要求,即:经营主体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经营方式集约化、政府监管法制化、行业发展国际化。

(二)转型时期保险公司自身发展的要求。自2008年保监会70号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实施以来,财产保险行业真正迎来了转型时期。在这一持续转型过程中,财产保险行业自身发展对增强社会责任担当也提出新的要求。一是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需要。现代公司经营行为既影响到了众多利害关系人乃至整个社会的利益,其经营决策必须更加注重从内部和外部共同对公司结构进行调整,健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制,让投资者、劳动者(员工)、消费者(被保险人)、社会等更多地参与到公司治理中来,充分体现他们的意愿。只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才能做出准确理性的决策,才能响应市场的需求。二是业务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多年来,产险公司纠结于“规模”、“效益”两大主题,往往是做规模时忽视品质,什么样的客户都接受;求效益时对业务吹毛求疵,对客户挑三拣四,甚至出现交强险拒保这种极端事件。其根本原因在于财产保险公司社会责任意识的缺失,没有适应形势需要而树立相应科学发展观。因此在当前转型时期激烈的竞争环境下,财产保险公司必须开扩视野,跳出狭隘的产品、市场竞争方式。深研保险的功能,以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改善社会大众对财产保险公司的认识,获得全社会最大多数的认可,从而获得保险公司自身的快速发展。

二、当前财产保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还做得不够,存在诸多问题。一是社会风险担当能力不强。当前保险市场竞争激烈,而有风险的领域明显供给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产品条款同质化十分严重。二是真正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供给明显不足,市场竞争主要集中于风险经营的传统领域,如车辆险、企财险类,而社会领域的责任保险、农业保险和信用保险以及中小企业保险明显呈现供给不足,许多保险主体对传统领域业务倾力竞争,甚至违规竞争,而面对真正需要保险保障的所谓高风险业务即止步不前、畏首畏尾。这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现代保险企业的责任担当是不相符的。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足。消费者是企业的“上帝”,是保险公司利润的根本源泉。诚信、公平地对待消费者,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热心地帮助他们选择恰当的产品是保险公司应尽的责任。然而,在现实中许多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不严,从单纯追求规模或眼前考核利益出发,不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足,有时甚至做出了种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如理赔服务中设置重重障碍,出现“惜赔、少赔、不赔”现象,严重损害财产保险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形象。三是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淡薄,违规经营现象普遍。一些保险公司为了自身的短期利益普遍存在违规违法经营的现象,通过各种手段打压竞争对手,很多行为不仅违反了行业行规,也损害了其它同业的利益。

三、面对这些问题,财产保险公司应该加强自身的能力建设,勇于担当社会责任,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政保合作,大力推进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公司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在经营中主要以责任险的经营和各种政保合作项目得以体现。在政府主导下推进责任险是一个有效的途径,政府是最大的客户,加强政保合作是必由之路。当前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责任保险,主要有机动车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承运人责任保险、雇主责任险、火灾公众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政策性农业保险等。随着国家法制的完善,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机动车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已是惠及万民,深入人心;农业保险为国家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经济生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各种责任险为社会公共安全的维护作出了保障。

(二)加强合规经营,促进财产保险业有序、健康发展。从公司法、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法规都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必须加强合规经营,但现实当中保险公司总是在违规行为与违规成本之间进行博奕,“擦边球”行为屡禁不止,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一方面体现的是公司合规经营不足,内控乏力,另一方面显示的行业竞争乱象。财产保险公司要承担起社会责任,就必须加强合规经营,通过规范化、法制化的行为与动作,既使社会大众感受到产险公司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又能使企业乃至整个行业得到有序、健康发展。

(三)加强社会责任意识,积极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长期以来,财产保险公司受效益意识困扰,特别是在经营发展过程中遭遇瓶颈阶段时,过于注重自身效益的创造,忽视社会责任的承担,较少参与公益事业,偏面认为保险公司不是慈善单位,公益事业与社会责任的承担就是增加保险公司的支出,损害自身效益。公益心不强、社会责任意识的不足,直接的结果是社会评价的降低,最终导致客户认同度降低,企业得不到预期的发展。只有加强社会责任意识,财产保险公司不仅要在基本服务以外,积极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通过“服务增值”,以服务获取消费者与社会的认同,培育保险资源,才能取得期望中的发展与效益。这种责任意识实际上是财产保险公司作为“企业公民”向社会的反哺,形式也不局限于保险范畴,而应从社会实际需要的大局出发,高屋建瓴,以树保险公司社会形象出发,积极参予诸如献血、救灾、助学、环保等社会热点关注事业,行点滴公益行动,挑起的却是财产保险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大梁,提升的是公司形象,改善的是企业经营环境,受益的是企业乃至整个行业的发展。

作者:郭宝棠 单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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