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黄自强;田华;成功正常投稿发表论文到《商场现代化》2008年28期,引用请注明来源400期刊网!
【摘要】:为预防和打击公司、企业犯罪,许多学者提出增设公司、企业刑罚种类,并以此解决理论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目前,适用于公司、企业的罚金确实存在某种缺陷,但其法律责任体系不存在问题。我国犯罪界定模式也决定了不能借鉴外国的立法模式,即所谓的设置多种刑罚来惩治公司、企业的犯罪行为,而应该运用各种法律责任来综合治理。
【论文正文预览】:伴随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而产生、蔓延、泛滥的公司、企业犯罪,严重破坏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的成果,严重扰乱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预防和打击公司、企业犯罪,许多学者提出增设刑罚①。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三种:⑴限制或禁止公司、企业从事特定业务活动;⑵停业
【文章分类号】:D924.1
【稿件关键词】:公司、企业犯罪法律责任罚金犯罪界定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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