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管类经济法教学中的缺陷及措施

时间:2017-02-12 08:52:35 来源:论文投稿

“经济法”是经管类专业学生必修的专业基础课,也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对大学生来讲,学好经济法,培养其实践能力,对于规范其今后在实际工作中的经济行为,以法律手段维护本单位和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经济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使学生学好经济法,就要求经济法教学内容与国家经济立法相适应,贯穿素质教育理念,其体例安排必须科学、规范。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经济法素质教育的培养目标。但目前“经济法”传统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对高校经管类人才素质的需求,教学中的矛盾和问题越来越突出,迫切需要我们进行深刻思考并提出解决对策,以提高教学质量。

一、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统一教材与不同专业对经济法内容的需求之间的矛盾目前,经管类院校众多,比如经济、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工商管理、会计、国际商务、审计等专业,不同的专业都有着自己的培养目标,因此对经济法的教学要求就存在不同,那么在经济法教学中就需要根据不同的专业情况,选择与专业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教学。比如针对会计专业,就需要讲授与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会计法、税法、票据法、银行法等;市场营销专业的就需要重点讲授合同法,特别是各种合同的签订;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就需要多讲授对外贸易法、合同法、反倾销法等。这种情况就需要经济法教材应该与专业的需求相适应,即经济法教材应针对不同的专业所体现的法律法规的详略要得当。但事实上,目前各院校所使用的教材都是统一教材,没有考虑到不同的专业需求,并且教材的编写也是考虑到教学的一般需求,并没有专门针对哪个专业的经济法教材。另外加上经济法学科的内容非常广博,体系也非常庞杂,教材不可能面面俱到。如果面面俱到地将近五十种经济法方面的法律包括在内的话,也只能泛泛而谈。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我国目前法律的修改非常频繁,而教材的出版跟不上法律的发展,这些方面都制约了经管类专业学生经济法律素质的提高。

(二)理论讲授与实践教学之间的矛盾.经管类院校培养的学生主要是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并且经济法本身就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课程。这就要求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加强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但大多数经济法教师都是研究生毕业,属于研究型人才,理论知识扎实,实际操作能力欠缺,学生接受的也是空洞的理论,动手能力差。即使很多教师采用案例教学,但由于受学生知识掌握程度的影响,也会影响到教学效果。经济法课程的课时有限,同时学生缺乏相关的法学基础知识,这样就会出现理论讲授与案例教学之间的矛盾:理论讲授不足,则学生对基本理论知识理解不透,无法独立分析、解释和讨论案例,在案例讨论中会偏离主题,达不到预想的效果;而教师详尽讲授固然可以加深学生对基本理论知识的理解,但因讲授占用了大量时问,学生已经没有时间在课堂上自由分析、讨论案例,这会影响学生的积极性,甚至对经济法课程失去兴趣…。

(三)教学方法单一与培养目标之间的矛盾目前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方式主要沿袭了法学专业的教学方式和手段,基本上是以系统讲授为主,加上举例教学法对课堂理论教学进行实践论证。基本上还属于填鸭式的满堂灌教学方法,教师也不知道学生想听什么,学生也是被动的听,不可能参与到教学课堂中去,师生之间缺乏必要的交流,教学效果低下。尽管许多教师开始关注到案例教学法、讨论教学法,并尝试着举办模拟教学法,但所有这些方法并未突破原有教学方式的内在结构,它们更多的是在扩张(或缩小)、变更、组合原有教学方法中的某些环节,或者加入一些新的元素,把这些新的方法当作传授法学“真理”的一种手段。

(四)课时与教学内容之间的矛盾一般来讲,经济法概论为54学时,与经济法包含的丰富的教学内容相比,学时偏少。并且经济法在法学院都是在高年级才开的课程,一般学习之前都学习了法理学、民法、商法等课程。而经济法只是经管类专业必修的专业基础课程,学习之前并没有安排选修课程,再加上经管类专业的学生要把更多的精力投到专业核心课程上去,因此使教师的教学遇到很多困难。一方面,教师需要花更多的时问给学生讲解基本的法律知识,另一方面还要讲授近40部法律知识,还要通过案例教学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这种现实让教师完成教学计划的压力很大。学生学习起来也很吃力。

(五)教学评价的单一性与教学内容存在矛盾经济法作为经管专业的基础课程,在授课时根据不同的专业授课的侧重点也不同,在进行教学评价时也应根据其授课的具体内容、不同专业的教学目标要求进行教学评价。但是目前绝大多数院校的教学评价,是采用统一的考试模式,即统一考试时间和统一考试标准、统一考试内容,通过考取的分数作为衡量教师和学生水平的尺度。表面上看起来很公平,实际上无法测试出不同专业学生的真实水平。

二、经管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策略分析

(一)根据不同专业需求,调整教学内容设置

在授课中,授课教师应当依据不同专业培养目标与专业实际,对经济法内容进行取舍,形成适合专业要求的“自己”的经济法授课内容。如除了把经济法中的基础理论部分作为教学重点外,还要结合不同专业特点调整教学内容。比如对会计专业学生,就重点教授财税法、金融法;对营销专业学生就重点教授合同法;对人力资源专业学生则重点讲授劳动社会保障法等,不必追求“大而全”,应力求做到“巧而精”。这样不仅能够缓解课时与教学内容的矛盾,也有针对性地满足了不同专业对经济法律知识的需求。与此同时,还要使教学内容跟得上立法进程,针对经济法新出现的热点问题和最新立法,如食品安全法、税制改革、反垄断法、商业贿赂等要及时地将这些内容融入教学之中,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时刻关注和思考社会热点问题。

(二)采取丰富多样的教学方法科学的教学方法应该是具有启发式的特点,着重表现在启发学生的思维和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上。“经济法”教学中常用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是激发学生创新思维,提高自我综合运用各种理论知识、经验来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主要途径。

一是课堂案例教学。课堂案例教学与理论讲授是同时进行的,先进行课程的理论知识讲授,然后结合案例用所学理论知识进行分析讨论运用。如可以通过选取名人案例、本地案例、贴近学生生活环境或经历的案例和新近发生的案例作为教学案例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同时也要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如利用电脑多媒体播放一些像“今日说法”、“法治在线”、“经济与法”等案例片段,将经济法典型案例更直观地传递给学生,实现法律知识与具体案例的有机结合,让抽象的经济法律知识具体化、形象化,实现深化课堂理论教学内容和训练学生法律能力的双重目的。

二是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方法。这种案例教学方式是指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案件的当事人,如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实践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教学活动。这种案例教学法作为实践教学的基本形式,是培养学生经济法律操作能力的有效手段。

三是法律诊所案例教学法。诊所法律教育是国外法学教育普遍采取的一种实践教学方式,这是一种以培养学生法律执业技能为目标的教学方式。引导学生直接面对和处理一个个复杂的法律现实问题,从而培养学生的综合判断能力和法律操作能力。通过这种教学方式,可以让学生将所学的经济法法律知识去分析解决现实中的经济法律问题。提高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当然,除了上述案例教学的方法外,还可以采取课堂外的案例讨论或者案例辩论、法庭观摩、成立经济法学会等实践教学方式,让学生更好地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使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得到不同程度的锻炼。

2.提问法这一方法是指教学内容的讲解与提问相结合,启迪学生的思维。即在每讲述一个概念或问题之前,先提出一系列问题让学生思考或回答,所提的问题要与将要讲述的理论密切相关。最后由教师对所提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引出要讲的内容。但是提问法也有不足之处,它对于较为活跃、爱发言的同学可能是如鱼得水,可是对于性格较为内向的人而言,可能作用并不明显。所以此方法需要教师一方面多引导学生,另外也需要和其他的教学方法相结合。

3.实物法就是用现实生活中的实物来进行教学,比如讲到合同法时,拿出一份实践中缔结的书面合同;讲到股票分类时,给学生出示不同的股票,让学生直观的看到股票上面记载的信息;给学生讲到票据法时,让学生看看支票的格式和内容。再比如公司章程、企业登记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等等,这些都是经济法教学中很好的教学资料,能够让学生很容易地掌握相关的知识。

4.换位法即让学生来讲课,教师听课并提出问题。比如我在讲到“公司治理模式”这一知识点时,给一个小组的学生布置一个专题,让他们结合国美集团2010年9月份股东大会的召开这一真实案例去讲解公司的组织机构,并进一步扩展到所有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这样不仅使学生从被动学习变主动,积极主动查阅相关资料、分析、总结资料,而且能提高学生独立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作用。

(三)建立一套公平、科学的教学评价体系

多年来对教师教的效果和学生学的效果的评价形式主要是“一张考卷定终身”,这种方式不能真正的反映出考试检验的目标。如何针对不同的专业需求,对经济法的考核内容和考核形式进行创新,是值得我们研究的一个问题。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应当打破完全统一的考试模式,采取多种多样的方式进行考评。如结合各章节的内容,在平时的教学过程中可通过课堂测试、单元测试或期中考试,随时检测教学重点和教学效果,对学生的实际案例分析处理能力进行综合测评,如以学生发言的次数计算学生的平时成绩,对于积极发言和发言质量高的学生实行加分等。另外教师可根据不同专业对法律的需求对所讲内容有所侧重选择,进行评价时也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价。比如对一些重要的需要识记的法律知识,可以通过统一出题考试,如试题量可占70%,另外30%的题量结合不同的专业分别出题,打破“一张考卷定终身”的教学评价模式,最终应以书面考试成绩和学生平时实际案例分析处理能力及平时专业知识运用能力等成绩来综合评定学生的最终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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