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识吸收与应用
知识的形成是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提供各种增值服务,保证联盟成员能够在合适的时间对合适的知识进行吸收和应用【2】。其中,知识应用分又为两个部分:理论应用和实践应用。学研机构的知识应用以理论应用为主,以求发现新知识理论;企业的知识应用则以实践应用为主,其将共有知识应用于解决产品研发、制造中的实际问题。第一,知识吸收是联盟成员对共有知识加以理解的过程,而这通常也是试探性的知识创新成果产生的过程【12-13】。知识吸收是知识运用的前提,而由于联盟成员不可能一次就完全把握复杂知识的全貌和本质,所以知识应用必然有一个试错过程,而这就需要在吸收过程中加以实现。在试错中及时反馈问题,以便能够获得联盟其他成员的帮助,提升知识吸收的水平。共有知识吸收水平最终要落实到组织知识吸收能力上,而对于组织的知识吸收能力的锻造则必须经历孕育、激发、提升和再造三个不同连续阶段。第二,知识的理论应用为实践应用提供基础,实践应用则为理论应用提供反馈。理论应用的主体为以大学为主的学研机构,它们首先通过基础研究得到论文、专著等一批理论化成果,进而将这些理论成果经过实验研究之后,得到以专利、专有技术为载体的科技成果。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当中的基础研究并非纯粹的学术活动,其是建立在以市场为导向的体制当中,因此企业也需为理论研究提供充足的市场信息。实践应用主体以企业为主,一些学研机构在该阶段也仍然发挥作用。
2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知识共享程序规划模式构建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构建了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知识共享的程序规划模式图(图2)。从图中可以看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中的知识共享活动主要是发生在高校、科研机构及企业三者之间,政府与中介机构主要起到了辅助支持作用;知识选择与溢出、知识整合、知识吸收与应用三大步骤依次进行,是知识共享的主线;在反馈行为的作用下,知识共享任何两个步骤之间都形成了有机互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不同类型的组织中包括多个成员,需通过典型代表成员与联盟其他组织进行知识互动;产业技术联盟并非一个封闭的个体,与联盟外部环境也发生知识的双向流动。值得一提的是,通过典型代表成员进行知识互动实质是一种项目团队的理念【13-14】。由于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参与组织通常采取封闭式的创新模式,不同类型组织都有严格的边界,从而形成了项目团队。项目团队成员众多,不同项目团队成员之间的无序知识交流必将是无效率与高成本,从而有必要在项目团队中选取典型成员代表该项目团队与其他项目团队进行知识交流。从这个层面上而言,不同项目团队典型代表成员之间的知识交流构成了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知识共享的“强联系”,而项目团队其他成员的内部知识交流则构成了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知识共享的“弱联系”。
3知识共享制度构建
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知识共享制度设计具有“边界困境”,同时存在约束性与促进性【15】。根据马秀梅,秦远建【16】的观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知识共享制度的建立,应当从基于保护知识的专用制度和基于知识交换的专用制度两个方面加以分析。诺思【17】认为制度体现出有形与无形两种形态,分别对应着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当中,正式制度是明文章程与条理,非正式制度则包括文化、道德等,两者都为知识共享活动提供指引与约束,是知识共享的基石性规则。根据上述观点,本研究构建了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知识共享制度的分析框架(图3)。
3.1政府规制制度
政府是推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构建与运行的重要主体,也是相关支持扶助政策的制定者和必要法律制定的主要参与者。政府规制制度基本包括支持层面制度与约束层面制度两种类型,其作为联盟知识共享的基础性制度发挥着最为重要的作用。就支持层面制度而言,政府可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制度构建,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知识共享活动提供强有力的支持。①对参与知识共享的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减税优惠、资助与补贴,实施补偿计划和工业发展援助计划等,提高主体参与技术联盟共同研发的积极性,促进企业联盟的知识共享。②创造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这包括建立范围广泛的知识交流制度、完善关于合作研究的法制建设等。③制定知识共享风险补偿制度,其目标是弥补联盟成员核心知识资产意外流失。第四,制定政策的落实和实施制度,这需从制度层面规定政府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和披露制度。就约束层面制度而言,主要是完善包括民法、物权法、合同法以及知识产权法在内的基本法。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知识共享是一种涉及到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的活动,应当由民法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法律地位做出详细规范,而物权法也应强化联盟成员参与技术联盟的产权保护。另外,政府还需科学设置在知识转移中的法定职责,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健康发展提供规则指引。
3.2知识保护制度
3.2.1知识产权制度
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涉及多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与协调问题,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较为复杂。PoppoandZenger【18】认为,在正式的知识管理制度中规定好双方合作的规则和流程,有利于双方按照约定好的程序和方式来进行知识交换与共享,通过注明双方权利与义务来降低企业间的协调成本,并提高联盟知识共享的效率和知识的准确性。总的来说,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成员间的知识共享,如果缺乏必要的知识保护制度,可能最终会给成员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联盟成员不能盲目追求知识共享,而应该扬长避短、趋利避害,知识保护制度应与知识共享促进制度实行全面的协调。
3.2.2侵权防范制度
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中的侵权行为大体可分为基于合作方逆向选择的侵权及基于合作方道德风险的侵权两种类型。基于合作方逆向选择的侵权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又包括恶意窃取合作方知识产权与恶意制造不完备合同两种情形;基于合作方道德风险的侵权是信用缺失所带来的风险,又包括联盟成员违约,挪用、滥用合作伙伴的知识产权与合作伙伴信用缺失两种情形【19-20】。恶意窃取合作方知识产权是指在合作时刻意隐瞒自身的核心技术信息和合作动机,企图在不损失自身技术资源的前提,致使合作方的核心技术外泄,丧失核心竞争能力。对于这种侵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可配合国家税收、财政等相关的优惠政策,来制定联盟内的优惠制度来企业知识共享成本【21】。联盟成员违约,挪用、滥用合作伙伴的知识产权包括擅自披露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的核心技术或商业秘密、向第三方流动泄漏共享的知识等。对于这种侵权,应当在国家法律支持的前提下,通过合同的方式,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对侵权的赔偿损失,营造一种尊重知识、保护产权、鼓励创新的社会环境。
3.3知识交换制度
知识交换制度的作用在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成员积极参与到知识共享活动当中,包括有形制度与无形制度两种类型。其中,有形制度主要是激励制度的制定,无形制度则包括着诚信体系建构与联盟共享文化的形成。
3.3.1激励制度
将知识共享出去在某种程度上是与组织行为方式相悖的,因此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内必须设置激励制度对成员进行补偿,推动知识共享活动的顺利开展【22】。知识共享机制中的激励只是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但联盟通过完善激励制度,重视对积极参与知识共享的成员进行奖励,可以让成员看到知识共享所带来的益处远远大于将自己的知识占为己有所得到的利益,使它们愿意参与到知识共享中来【23-24】。一般性的激励制度来应当涉及到内在激励和外在激励两种类型的结合。内在激励是依靠联盟成员的归属感,产生对知识共享活动的积极参与和对集体利益的理性支持,这可以通过建立威望、联盟地位等进行激励,地位和威望是关键的激励因素,使得联盟成员愿意共享知识。外在激励主要是实现经济利益的一种激励方式,合理的经济机制是提高知识生产力的有力手段,经济的激励一定要有可见的回报,让参与共享的联盟成员得到一定经济利益的分享。从知识效果来看,内在激励更可以促进隐性知识的转移【25】。
3.3.2诚信体系
联盟成立之初,由于很难对合作伙伴的信任等级作出评价,导致知识拥有者可能因害怕失去拥有权优越感或地位,而不愿进行知识分享。因此,联盟信任氛围的形成体现出阶段性与层次性,需要一定时间的考验,并要求联盟成员在日常合作中的逐步“磨合”和真诚的投入。BanleyandHansen【26】提出了低度信任、中度信任及高度信任三种环环相扣又依次递进的联盟信任类型,它们在联盟运行的不同时期起到了促进知识共享活动开展的作用(图4)。低度信任出现在联盟的初创时期,其意味着存在有限的机会主义的可能性,但却也并不必然导致联盟中成员的相互欺骗。中度信任出现在联盟震荡时期,联盟成员在这一时期希望通过构建各种治理机制来保护自身利益。高度信任出现在联盟成熟期。在这种情况下,任何的机会主义行为都将破坏联盟成员所建立的成熟性的价值观、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因此联盟成员之间的高度信任势在必行。联盟成员彼此之间的高度信任需要相应的措施加以推动。一是要建立联盟成员间多样、有效的沟通渠道;二是建立联盟内部信任的产生机制、信任的评审体系,通过该项机制对各联盟成员的行为进行评判与评价;三是要提高退出联盟的成本。
3.3.3共享文化
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成员为了实现共同的目标,必须尊重和理解其他成员组织的文化差异,选择合适的传播途径与合作伙伴进行广泛而诚恳的互动与交流,而这需要构建一种共享型的联盟文化。根据缪匡华【27】、刘敦虎等人【28】的观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共享文化是在冲突之中形成与演变,其包括着萌芽期、冲突期、适应期及稳定期四个时期(图5)。在萌芽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中的成员对于彼此之间的文化差异充满好奇与兴奋,由于组织之间的互动不够深入,文化差异所带来的冲突并不十分显著,共享文化构建工作也并未提升日程。在冲突期,联盟成员之间的合作逐步深入,彼此之间的组织文化差异凸现出来,从而带来了认知失衡,形成彼此合作的障碍。尽管此时组织成员的失望、烦躁、恐惧和沮丧等不良情绪会加剧,但却是文化整合过程所必须经历的阵痛,当然期间也需要采取手段对不良情绪加以有效控制。在适应期,知识联盟组织通过冲突期的交往与磨合,联盟成员之间开始逐渐适应对方的价值观念、工作流程与决策风格,不良的情绪在慢慢消退,联盟共享文化雏形业已初步形成。在稳定期,联盟成员对于彼此之间文化差异达成共识,并构建起一种具有相容性的联盟共享文化。
4结语
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组织类型、知识属性等方面都具有差异,这决定了知识共享活动不可能“一视同仁”、“一蹴而就”,这就要求必须同时从两个方面来设计出合适的共享规则:一是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成员组织是多界面耦合关系,每个组织都同时与多个其他组织互动,因而必须对跨组织界面的知识共享程序进行规划,以确保组织互动的有秩序进行,提升知识共享效率;二是知识作为一种无形智能农业论文资源,容易随着共享的进行而价值流失,这阻碍了知识拥有者的共享积极性,因而必须制定保护、激励、惩戒等方面的知识共享制度,以确保知识资产的价值获得最有效地利用。
作者:迟考勋 袭著燕 单位:山东省科技发展战略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