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定位的争论缘由

时间:2017-02-19 16:19:53 来源:论文投稿

一、西方经济法之产生

这里主要介绍大陆法系经济法产生的历程和背景,原因是:一、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的存在,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英美法系不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二、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传统对于法律的划分;三是我国对于经济法的研究大多借鉴了大陆法系经济法的理论。(一)西方经济法产生的历程作为西方大陆法系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是资本主义经济的产物,它是伴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二元关系模式到良性融合关系模式的转型而产生发展起来的。资本原始积累阶段,大陆法系国家大都采取重商主义,国家只是资本原始积累的工具,虽然可以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市场经济关系已经出现,但是却由民商法等私法体系调整;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市场缺陷逐渐暴露,政治国家的职能更多的是政治统治,在社会经济领域只是充当“守夜人”的角色,经济法萌芽完全被民商法和行政法蓬勃发展的光环所淹没;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资本主义基本矛盾日益激化,基本矛盾引起的涟漪效应连续发生,市场失灵。当市场规律这只“无形的手”单独推进遭遇困境,西方国家开始思考该去哪里去寻找解决的合力,“国家之手”登上历史舞台,市场规制立法出台,经济法应运而生。二战以后,“国家之手”的弊端开始显现,“政府失灵”,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在“无形之手”和“国家之手”之间找寻最佳结合点,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从二元两分走向良性互动,宏观调控方面立法纷纷出台,经济法日渐成熟。(二)西方经济法产生的背景1.经济法产生的市民社会背景。考察西方经济法产生的市民社会背景,笔者认为应该突破过去理论界只对垄断资本主义以后阶段研究的窠臼,分析整个西方市民社会形成过程,从中梳理出对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贡献。市民社会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两个历史阶段,即古代市民社会、现代市民社会。古代市民社会源起于古希腊的城邦制度。当时的经济以农业为主,政治实行部落制。随着领土的扩展,城市陆续兴起,商业贸易活动逐渐频繁。随后,欧洲进入了封建社会,封建庄园经济逐渐取代原始的经济模式占据统治地位,市民社会因失去经济基础而衰落。中世纪后期,商业复苏和城市生活再度兴旺。市民阶层争取城市自治的斗争获得了成功,自治城市作为新的政治力量进入封建制度。但此时的市民社会还没有足够的能力抵抗政治权力的暴虐,中产阶级应运而生。但它的壮大并没有相对应的带来地位、权力的增加,于是资产阶级革命爆发。从此市民社会独立于政治领域,获得了支配国家的力量,国家成为市民社会的手段,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及限度被宪法确认和固定下来,为市民追求私人利益的自主活动确立基本框架的法———民法也前所未有的兴盛起来。同从此西欧社会进入“自由放任”时代,市民社会在政治国家内稳固地全盘确立。2.西方经济法产生的政治国家背景。西方经济法的产生是以自由资本主义宪政国家为基础的。西方国家的宪政萌芽于中世纪,当时迫切要求实现政治自由的中产阶级为了结束社会和政治的歧视,决定用行动铲除特权。资产阶级革命使得他们作为第三阶层--资产阶级登上政治舞台。并以制宪的方式来巩固本阶层的权力,如1791年法国在君主立宪体制下建立了第一部民主宪法,建立了三权分立的政府。二战后,宪政国家的建立,使得国家成为市场经济成长所需要的特定类型的国家,从而使国家能保护公民的经济自由。19世纪末20世纪初市场失灵,使得国家开始干预市场经济活动,西方宪政国家的经济职能得到前所未有的拓展。经济法的政治国家基础,那种有着广泛的积极经济职能的国家类型得以形成,经济法也得以在这样的国家中产生。

二、我国经济法的产生

(一)我国经济法发展的历史轨迹作为近代意义上的经济法的体系,我国经济法是伴随国家和社会一元化关系模式向国家和社会关系的分离的转型而成长起来的,并且与我国市民社会的建立携手并进。改革起步阶段(1978—1984),伴随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起跑,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开始松动,国家开始探索新的经济管理手段,经济法开始萌芽。体制改革阶段(1984—1991),市场调节开始发挥作用,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并行,国家开始释放部分权力给社会,经济法得到发展。民法通则颁布将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从经济法领域剥离出来。市场体制确立时期(90年代以后),经济体制改革转型加速,市场经济初步建立,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剧。国家经济职能在法治的约束下,逐步实现市场化,社会逐渐从国家的母体中分离出来,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得到加强,市场经济法应运而生,经济法进一步完善。尤其近几年来,《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反垄断法》接连出台,使得我国经济法体系日益成熟。(二)我国经济法产生的社会背景前文对西方经济法产生的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背景进行了纵向追寻,那么我国经济法是在什么样的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发展程度上产生的呢?1.我国经济法产生的市民社会背景。我国自奴隶制以来,国家和社会一直是一元化的结构模式,国家对社会全面渗透,控制着社会的一切,历史上,我国不存在西方近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即便到了清朝末期,虽然我国市民社会开始兴起,但是由于南京政府对社会的严厉控驭,市民社会再次沉寂。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是我国历史上国家性质的巨变,但是在“强政府、弱社会”的格局下,国家对社会有着绝对的权力,市民社会的发展也处于停滞状态。我国市民社会的真正建构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与经济法的产生是同步的。到了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学者提出了“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自此开始了自觉探索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历程。到现在我国市民社会也不过四五十年的发展历史,与西方几百年发展形成的市民社会相比,在公开性、开放性、个人主义、多元主义、法治原则等方面,还有很大的差距。与西方经济法产生于充分发展的市民社会不同,我国经济法产生于正在形成时期的市民社会,并同市民社会的发展共同成长。2.我国经济法产生的政治国家背景。我国是一个具有长期国家主义传统的国家,国家决定社会,社会隐没于国家。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全面的统管,与此相适应的是政治权力全面支配社会生活。这与西方经济法产生时期消极国家、守夜政府的背景是截然相反的,支撑我国经济法产生的是全能国家、万能政府。同时以西方经济法的政治国家背景为参照系,还可以发现,经济法产生之初,我国宪政国家建设还十分落后,虽然1950年我国第一部宪法颁布实施,但是依然没有摆脱人治政府的窠臼。而西方国家自1789年《人权宣言》就开启了西方宪政国家的建设,因此西方经济法的产生也是以自由资本主义宪政国家为底蕴的。

三、结语

对比中西经济法的产生以及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背景,我们不难发现,中西方经济法产生的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背景存在很多的差异:第一,西方经济法产生于市民社会充分发展的基础之上,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社会化激剧了各种社会矛盾,社会不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尤其垄断的形成更是加大了贫富差距;相反,我国经济法产生之初,国家和社会的分离还没有完全完成,市民社会还是一个单位———企业制社会,社会不公平问题不是当时中国的主要问题。第二,西方经济法产生之前,西方国家的职能只是单纯的“守夜者”,对社会经济国家基本不介入干预;而我国却恰恰相反,国家是万能政府,对社会经济进行全面的统制。第三,从社会的主体来看,西方经济法产生时期,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作为社会的主体地位已经确立;而我国当时的主体单纯的只有企业形式,个人还被囿于企业的集体之中,不是社会的主体。第四,西方经济法出现时市民社会主体的个体意识已经充分暴露,对于国家本位、社会本位、个人本位的定位已经日渐成熟;而我国经济法产生之初社会个人的个体意识还是一种被“抑制”的对象,国家本位是一切行动和政策立法的指南。而我国经济法学者却忽视了西方连续发展的社会和国家的历史才是经济法产生的基础;并且在我国和西方经济法同样的基础共识之上,套用西方国家经济法的既有概念和思维去定位我国的经济天津职称法,最终导致了更多的争论。

作者:王美娜 李琰 单位:天津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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