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和刑事的审判评价思索

时间:2017-02-23 17:29:27 来源:论文投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上的法律体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心全意为人民的法律制度。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既总结本土经验,汲取教训,对不适应经济建设的规定予以改进,又借鉴国外成果,融会贯通,充实我国未完善的法律条文。十五大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政策之后,我国的法治建设又获得了更大的发展机会,不管在理论还是实践上,中国法治建设与法律研究,都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繁荣。可以说,今天的中国,已经建成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初步建成了有效的法治社会。

一、能动司法与刑事司法关系之探讨

在司法能动的指导下,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理解其含义,贯彻落实最高院的审判指导思想。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审判工作势必要领会能动司法的精神,落实最高院的要求,全心全意为民司法。因此,理解刑法与能动司法的关系就是我们需要认识和学习的一个命题。

首先,能动司法与刑事审判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能动司法是一项司法政策,是最高院贯彻党中央司法为民理念的一种具体要求。王胜俊同志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调研座谈会上发表了题为《坚持能动司法,切实服务大局》的讲话,他指出:“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就是要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②。这次讲话被认为是能动司法在中国审判机关第一次正式确立之标志③。这一论断对能动司法的概念,方式和目的做出了精辟的解释,是各级审判机关开展工作的重要根据。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规定,依法审理犯罪案件的公权力行为。刑事审判是我国法院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是维护社会主义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力量,能动司法指导刑事审判,使刑事审判工作积极主动的为国家工作大局服务,是人民司法机关的使命,是人民司法为人民的主要表现。刑事审判要接受能动司法的理念,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开展能动司法的有效尝试,为维护人民利益作出更多贡献。

其次,能动司法是刑事审判工作创新的理论支撑。刑事审判工作要严格依法,高效司法,为民服务。要为人民司法,就不能简单的停留在对法律的适用上。传统的被动司法理念要求司法机关严格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对于人民法院来说,这是一条基本的准则。但是,被动司法理念是西方传统法律思想的理念,不可否认,在今天这个信息通达,资讯丰富,各种新生事物层出不穷的时代,以往的司法工作理念需要与时俱进才能适应时代,做到符合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要求。事实上,即使是一直坚持被动司法理念的西方国家,也曾经认可过能动司法的观点④。因此,能动司法不是中国独创的,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对此也持认可态度。能动司法在我国的适用,是一种进步,也是一种尝试。在刑事审判领域,我国政策一向比较严谨保守,随着我国对人权保护的重视,各类刑事案件的审判越来越严肃与认真,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无权决定死刑案件,我国公民的权利得到了更多的保障。这是一种有益的创新。

在行使审判中采取能动司法主义,也是一种创新,这种创新的意义,不亚于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因为一旦采取能动司法政策,人民法院就能利用公共资源落实许多问题,从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切实保证中国公民的人权。因此,能动司法对于我国刑事审判来说是一种创新,这种创新是党的政策的落实,是人民司法为人民的体现。

最后,能动司法是刑事审判落实人民司法为人民的最新方向。能动司法是一项司法战略,是今后一个时期内各级法院进行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司法机关是人民的司法机关,一切工作都要以法律为准绳,时刻以维护人民利益为使命,坚持依法办事,高效审判,切实保证人民权益。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是人民司法的重要力量。一切犯罪行为都需要经过刑事审判才能定罪,惩罚犯罪,维护受害人利益,都要依靠刑事审判机构的工作。对于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在运用民事、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抗制时,才能运用刑法的方法⑤,刑事审判是维护民众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落实人民司法为人民的理念需要刑事审判的支持和协助。人民司法为人民是我国司法机关一直要遵守的基本工作理念,每当有新的支持人民司法为人民的理念的政策出现时,人民法院都必须自动执行,切实落实党中央的政法政策,实现人民司法为人民的目标。刑事审判需要把握新的方向,如何为人民服务,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刑事审判本质工作之外所必须关注的。王胜俊同志提出的这一要求,是最高院着眼于人民司法工作改进而提出的,是人民司法工作的新方向,刑事审判一定要坚决予以落实。

二、能动司法对刑事审判指导之研究

能动司法是最高院提出的,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大局的最新的指导思想。各级人民法院对其都应当做到理解和落实。在我国四级法院体制中,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的刑事案件相对较多。这两级法院有其要落实能动司法的有关思想和观念。因此,研究能动司法对刑事审判的指导,尤其是对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刑事审判的指导,是非常具有积极意义的。

第一,能动司法对刑事审判在理念上予以指导。能动司法要求审判机关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这在理念上为审判机关指明了工作的方向。审判工作是依据法律对事实进行的裁判,但是,这种裁判不能只是简单的裁判,还需要结合国家与人民的大局,时刻为人民的权益而开展。法官进行刑事审判时,在严格依法审判之外,还要纵览大局,认清形势,切实维护民众利益,切实维护和谐社会的构建。不能简单的进行裁判工作,在思想上,要将裁判工作与和谐社会构建联系起来,要时刻有全局观与大局观。遵守能动司法理念的要求,是刑事审判落实人民司法责任的基础。

第二,能动司法对刑事审判工作方法上给予指导。能动司法不是产生于大法官的判例中,而是产生于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对各地法院的一系列调研过程中。这是一种从基层获取经验的途径。王胜俊同志对基层法院进行调研之后,经过和有关部门的同志座谈,思考,针对目前我国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了能动司法这一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是有其现实意义和积极作用的。我国建国之初,在司法审判工作的开展中,曾经一度采取过比较灵活的方式,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马锡五同志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一种效果很好的审判途径。此后,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司法机关的工作方式被一度固定下来,这诚然对提高司法审判效率有所增益,但是,在新时代的中国,以往固有的审判方式存在着不合时宜,不够有效的缺点。市场经济要求审判的有效结果,如果法院裁决的结果无法令人接受,则其司法工作的积极意义就丧失了。因此,为了要法院的审判能够得到民众的认可,及时调整工作方法是一种有价值的改进方式。2009年8月以来,随着能动司法的提出,马锡五审判方式重新回归,积极、主动、服务、便民成为司法的新特征⑥。能动司法这一理念的提出,促进了人民司法真正的落实为人民的要求,积极改良自身以往的审判方式,主动为人民服务。在刑法领域,应该着重考虑审判的方式改变,裁判依据价值观的改进。在进行案件裁判时,将公民权利,社会效果,和谐社会等价值放在心中,时刻都要牢记人民司法最终使命。每进行一个裁判,都要思考是否有利于人民群众的权益,是否维护了法制的尊严和权威,是否有利于现阶段的国家政策的落实,是否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牢牢把握基本价值体系,认真贯彻最高院的审判指导思想,主动司法,灵活司法,将人民群众的利益与法律的权威放在工作的第一位,是能动司法政策的基本出发点。

第三,能动司法对刑事审判社会效果的实现有积极意义。我国能动司法最重要的价值在于其帮助法院实现较好的社会效果。以往法院进行裁判,往往会引起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异议,严重者甚至需要党委信访机构出面协调,对和谐社会构建是很大的障碍。近年来,由于网络的因素,很多重大或者疑难案件都会受到网友的追问与质疑,有些案件原本是依法裁判,但是由于网络媒体的影响,其结果公布受到了限制。有些审判结果甚至遭到了网络媒体的质问,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受到了巨大的压力。民意和法律,作为党的政策来说,是都要考虑的。法律是严肃的,不能随便发生变动。但是,在某些案件中,法官对案件有裁量权,尤其是刑事案件中的量刑,不同法官因为其素养与经验的不同,往往做出不同的裁判。能动司法就是要求法官以为人民服务为理念,心中时刻装着人民群众的利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落实三个至上与能动司法的理念,追求法律与社会效果的和谐一致。落实王胜俊同志提出的:“必须克服司法神秘主义、形式主义。增强群众观念,增进群众感情,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努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⑦”将社会效果作为考量审判工作的指标,从而落实人民司法为人民的政策和工作要求。

三、结语

能动司法是我国法院审判工作中的创新之举,是党的政法政策在审判领域的新成果。这一政策的出台对刑事审判意义重大。作为人民法院的主要审判职能部门,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认真学习贯彻落实这一精神,将其与三个至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指导思想融会贯通,形成审判工作中的新思路与行举措,落实最高院的有关要求,扎扎实实开展工作,使中国司法机关的刑事案件审判工作更加公平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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