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陕西省计划生育专业高级职称评审申报条件

时间:2017-03-05 15:33:07 来源:论文投稿

  参评人员范围为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在职在岗的计生专业技术人员,今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列入评审范围。各单位职称评审应以岗位设置为前提条件,出现岗位空缺方可申报职称晋升。申报单位须填写《陕西省计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岗位设置情况统计表》(附件1)。

  各设区市具有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授权的负责本地区县(区)及县以下单位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一)思想政治条件

  申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申报正高级资格,近5年内年度考核优秀不得少于1次。申报副高资格,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需为优秀。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报:

  1.年度考核不合格(不称职)或受到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

  2.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三年申报;

  3.医疗差错者,延迟一年申报;

  4.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5.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病历、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延迟三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参加职称评审的人员要求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与所报职称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学历;不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各级职称学历资历条件如下:

  1.晋升正高级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取得副高级资格,并任现职满5年。

  2.晋升副高级职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取得中级资格并任现职满5年;

  (2)后取国民教育本科学历,需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中级资格并任现职满5年;

  (3)大专毕业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或后取国民教育大专学历并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取得中级资格并任现职满5年。

  (三)科研能力条件

  1.晋升正高职称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著作1本,主编或副主编(本人执笔4万字以上);

  (2)在省级及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期刊必须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限第一作者。

  2.晋升副高职称的人员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著作1本,参与编写(本人执笔2万字以上);

  (2)在省级及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期刊必须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限第一作者。

  3.参评论文必须是本专业论文,论文发表的期刊应有国家规定的标准期刊号,并且是与晋升专业相关的专业期刊。

  计划生育专业属于卫生系列, 参评人员科研能力条件标准应逐步向卫生专业靠拢。从2017起,逐步提高计划生育专业科研能力条件标准。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外语要求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转发落实国家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人发〔2007〕52号)和《关于职称外语免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陕人发〔2007〕121号)有关规定执行。

  计算机要求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办发〔2005〕34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继续教育有关文件规定,年度公需课不少于24学时,专业课不少于56学时。

  (六)基层支医条件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 〔2014〕17号)要求,严格执行省和市级医疗单位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必须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累计服务一年,县区级医疗单位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前必须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中心)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各部门及单位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精神,必须对申报副主任医师完成支医情况进行严格把关并公示。

  (七)贫困地区倾斜条件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陕发〔2015〕20号)精神要求,鼓励各类人才扎根我省贫困地区建功立业,决定对贫困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评高级职称给予倾斜。同等条件下,对贫困地区申报人员给予倾斜。

特别说明:本网站内容都来源于互联网,供浏览者学习、欣赏,使用原则非商业性或非盈利性用途,使用者不得侵犯本网站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此外,使用者如对本网站内容用于其他用途时,须征得本网站及相关权力人的许可。


更多人物聚焦论文详细信息: 2016年陕西省计划生育专业高级职称评审申报条件 论文代写
http://m.400qikan.com/lw-203807 论文代发

相关专题:行为金融 城市轨道交通研究杂志

相关论文
相关学术期刊
《云南教育》 《中国城乡桥》 《吉首大学学报》 《中医健康养生》 《财税与会计》 《装备学院学报》 《中国疗养医学》 《科研管理》 《人事天地》 《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

<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