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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篇专业的管理论文,主要是对徽实行“财政直管”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详情请看下面的介绍。
(一)“财政直管”与现行行政体制相悖,财权与事权不对称突出
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是五级体制,地方政府的管理层级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县和市所设的区;乡,镇”四级,由省管市、市管县。而“财政直管”后,市级实质上失去了对县级财政的管理权,违反了我国预算法的“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原则。而且在“财政直管”改革后,县级党委政府仍然受市级党委政府的监管,在人事任免、行政管理等方面仍然是“市管县”;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没有修改完善之前,市级仍然行使全市范围内的事权,并事实上部分履行着应当由县级履行的事权,市级财权缩小,事权不变,其事权财权不对称情况更加严重。上述行政管理权、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不统一的情况,必然会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和公共产品提供中的资源浪费。事实上,在财政“省直管县”改革后,存在部分地级市为了保留部分利益,在交通规费等方面与县争夺利益、在承担责任和义务时又与县级相互推委的情况;而一些垂直管理部门,比如工商、税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其管理体制与财政管理体制矛盾更加突出,扩权前是一个“婆家”,扩权后变成两个“婆家”,工作、监管程序重叠,更加困难。[3]
(二)“财政直管”后,财政监督管理难度增大
“财政直管”改革后,原有的省管市、市管县体制被打破,导致两个方面的结果,其一是省级财政监管任务急剧增加,省财政监管部门疲于奔命,以安徽为例,省财政监管的市原本只有17个,“财政直管”改革后,56个县都将纳入省级监管,省级财政在人员、机构上虽然有所增加,但是在人员、机构、制度上仍嫌应接不暇;同时,全省财政监管权集中到省级,增大了省级财政权力寻租的风险;其二,市级财政在“财政直管”条件下,对县级财政的监管主要是检查指导,既没有足够的权力监管更没有监管的动力;对县级财政来说,县级财政的权利和财力突然增大,而省级财政监管多少有些“鞭长莫及”,县级财政本身在制度、人员、管理的思路、理念等方面短期可能无法适应改革的需要,如何保证县级财政权力不被滥用,这些问题都未解决。
(三)削弱了市级政府的财力,进而可能制约中心城市的发展并造成县级无序开发
原有的“市管县”格局下,地级市发展可以更多地吸收周遍腹地资源,形成整合优势,支撑中心城市发展,“财政直管”体制改革后,地级市失去了对县级财政的管理权,县级财政可以更加有效地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但是与此同时,相对地,会削弱中心城市的发展。由于“财政直管”改革的同时,行政管理体制未改革,地级市仍在履行全市范围内的事权,包括部分应由县级提供的公共服务,制约了部分市级财政特别是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城市发展。而对安徽省来说,经济总量还不够大,当前,更加需要集中资源建设几个中心城市,形成辐射效应。
从县域角度来看,一方面,从资源有效配置角度来说,“财政直管”体制改革,大大充实了县级财力,并且为进一步扩权强县打开了制度空间,这固然有利于县域经济的发展,但是也要看到,长期以来,在市管县制度约束下的县级政府,财力和权力一旦放开,必然会引发巨大的建设热情,而在制度转型条件下,“省管县”制度仍有一个完善和适应的过程,而市级主要的工作热情则转化到城市建设领域,对县级财政既缺乏管理权限,也缺乏管理热情。与此同时,县级政府的业务水平、经济建设、管理能力一时之间难以适应,县级的建设热情和对政绩的追求可能会导致“大干快上”的开发热潮,而违背全省、市统一的发展格局和产业格局,甚至造成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另一方面,“财政直管”改革前,部分县级财政就是“吃饭财政”,财力难以为继,“财政直管”改革后,这些县的运转经费得到了充分保障,有的县发展的积极性反而不大,不是将精力用在如何增长财源,发展经济上,反而将精力用在如何向上级争取财力上,县域经济发展反而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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