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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篇专业的经济论文,主要是对非经常性损益的所得税影响的介绍分析,详情请看下面的介绍。
平时我们在计算非经常性损益的企业所得税影响数时一般都是以非经常性损益乘以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直接计算,一般正常经营的公司实际税负和名义税率的税负是相等的,但在这个计算过程中我们还是会遇到一些情况:
1 一些永久性差异事项将对计算造成干扰
(1)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的但不能税前扣除的永久性差异项目如税款滞纳金等,其对所得税费用并无影响,无需计算所得税影响数。
(2)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的但其本身即是税后金额的项目,如“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就是税后的金额,无需考虑所得税影响数。
(3)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的但其本身即是所得税的项目,如“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中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其本身即为所得税,没有所得税影响数的。
2 对所得税有影响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本期实际承担的税负将对计算过程造成干扰
这主要是在会计上未计算相应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按照税法缴纳的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费用),导致所得税费用本身与非经常性损益就不匹配,因此必须详尽分析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所得税影响数。
(1)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的但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存在差异的,需考虑会计核算是否计提递延所得税费用。如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会计核算时本身没有计算递延所得税费用,那么在计算非经常性损益所得税影响数时就没有影响。
(2)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的收益抵减了经常性的损失的,需详尽分析其所得税影响数。
如A公司连年亏损,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以前年度的累计可弥补亏损4亿元因当时预计未来无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未计算递延所得税费用,2010年出售子公司B取得8亿元的投资收益,在抵减其当年经常性亏损1亿元后,能够使其当年税前盈利3亿元,假若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和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公司当年所得税费用为0.75亿元,公司2010年度净利润为25亿元。
假若简单计算非经常性损益的所得税影响数=8*25%=2亿元,与2010年度的所得税费用0.75亿元对比相差巨大,再进一步逐项分析实际承担的所得税费用与名义承担的所得税费用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2010年当年的亏损1亿元实际抵免了当期所得税费用0.25亿元(相当于这部分经常性亏损被当期非经常性损益所弥补),以前年度的累计可弥补亏损4亿元实际抵免了当期所得税费用1亿元,用等式表示为0.75=2-0.25-1。但我们来考虑2010年度非经常性损益的所得税影响数时,因以前年度的累计可弥补亏损在以前年度未计算递延所得税费用(假若在以前年度计算了递延所得税费用则本期递延所得税费用将转销,对本期所得税费用是没有影响的),因此对本期非经常性损益的所得税影响数应该是实际承担的所得税费用,即当期所得税费用减去经常性利润部分的所得税费用,即0.75-(-0.25)=1亿元。
综上所述,非经常性损益的列举项目是通常包括的项目,在实务中我们应当在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基础上对其外延的重新界定,对非经常性损益具体项目界定合理性进行核实,对非经常性损益的所得税影响数需要逐项详尽分析。本文所谈及的几点看法,仅是个人在实际工作中所作的一些具体分析,旨在与同仁共同进行商榷,达成共识,促进有关非经常性损益的制度规定日臻完善,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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