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地理标志保护的利益冲突及协调机制

时间:2017-06-25 23:22:42 来源:论文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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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是我国“名特优”茶的重要产区,已申请并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茶叶主要有:黄山毛峰(2002年)、太平猴魁(2003年)、霍山黄芽(2006年)等。因此,研究茶叶地理标志保护不同利益各方问的博弈关系,可为建立标志保护的各方利益最大化机制,构建研究中国茶叶地理标志保护理论框架体系提供重要理论依据。

1 茶叶地理标志保护之利益主体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品牌茶叶,在保护实施过程中将会产生各种利益关系,形成各种利益主体,利益主体不仅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知情权,而且能从茶叶地理标志保护中获益,而这种关系又是互惠互利的,即茶叶地理标志保护与个人、集体总利害相关。受茶叶地理标志保护的利益主体可概括为地区内的生产者集体和生产者个体,以及其他利益方等三方,但三方在茶叶地理标志保护过程中利益冲突显著。

1.1 地区内的生产者集体地区内的生产者集体是由地区内所有茶叶生产者(茶农)组成的一个集体,可以是茶叶协会等茶叶产业化组织,也可以是被地方政府的农业部门(如农委)所代表的集体。地区内的生产者集体是茶叶地理标志的“创造者”和“所有者”。地区内的生产者集体的主要作用是,一方面可以阻止其他冒充地理标志保护的茶叶在本地区使用,另一方面,也可以规范、约束地区内的标志持有者对茶叶地理标志的正确合理使用,并可对违规者给予相应处罚。同时,作为茶叶地理标志的“创造者”和“所有者”,生产者集体有着“维护茶叶地理标志声誉和生存”不可推卸的责任,并有义务避免该茶叶地理标志被演化为其他通用名称。

1.2 地区内的生产者个体茶叶地理标志由“地理名称”转化“地理标志”的根本原因在于,地区内的生产者个体(即个别生产者)长期共同的使用该标志。对于保护范围内的全部生产者个体而言,茶叶地理标志是共同继承的“共有遗产”,而能够将茶叶生产者与共同继承的“共有遗产”联系于一身的,只有生产者个体的居住或劳动地点。所以,受地理标志保护区域内的生产者个体,虽是茶叶地理标志保护的“主体”,更是一种“身份”。但地区内的生产者个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该茶叶地理标志的特定生产工艺及生产流程、必须确保符合茶叶地理标志的质量要求、声誉要求。否则,即使拥有地区内生产者的“特殊身份”,也不应成为地理标志保护的“利益主体”。

在茶叶地理标志保护实施过程中,地区内的生产者集体和生产者个体享受的权利不同,获得的利益也有所区别。作为茶叶地理标志的“创造者”和“所有者”,生产者集体可享有标志的使用权、管理权,以及禁止地区外所有生产者和地区内其他生产者使用该地理标志的权利,而生产者个体仅享有茶叶地理标志的使用权,且不可转让该使用权。

1.3 茶叶地理标志保护的其他利益方

1.3.1 地方政府我国自1999年开始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实践表明,茶叶地理标志已逐渐成为各地方政府为谋求经济发展,而打出的一张特色名片,并已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一个特色增长点。一些著名品牌的地理标志保护茶叶,如安溪铁观音、西湖龙井、黄山毛峰、信阳毛尖等茶叶地理标志为增加茶农收入、加快茶叶产业化进程、壮大地方区域经济、加快新农村建设等做出卓越贡献。

地方政府在获益的同时,更有责任保护茶叶地理标志的正常实施。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之一便是运用行政手段,监督企业行为。针对地理标志保护,由于某些问题,如“免费搭车”现象等,市场不能自行解决,而地域内的任何企业、协会组织或个人更无法协调。而政府则不同,因其具有强制执行的行政权,在其权力范围内可处理茶叶生产者、茶叶企业,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之问的利益关系,因此,政府应作为该地区茶叶地理标志的法定代表,维护地理标志在区域内的共享性,以及区域外生产经营的排他性,让各方利益最大化 引。

1.3.2 消费者 只有严格实施茶叶地理标志,才能保证茶叶生产企业的“茶叶产品货真价实”,才能保证消费者能喝上正宗地道的地理标志保护茶叶。因此,茶叶地理标志也保护了广大茶叶消费者的利益。受地理标志保护的茶叶产品明确标注其原产地域,保证了茶叶产品的质量和信誉,消费者可放心使用。而且,作为一种自然和人文资源,受地理标志保护的茶产品是“仅此一处的”、“特有的”、“不可再生的”。给予它们合理保护,就是保护地区的历史、地区的传统和文化,而在保护这些特有资源的同时,茶叶消费者的利益又被得到最大限度地保护2 茶叶地理标志保护之利益冲突。

2.1 茶叶企业为降低成本。以劣充好、滥用茶叶地理标志目前茶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市场的最大问题是,很多茶叶企业,虽然自身是在茶叶地理保护范围内,但为了降低生产加工成本,不惜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用劣质的茶产品冒充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产品缺乏其原有的品质和生产工艺,导致“茶叶地理标志产品”质量不稳定,扰乱茶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市场。

其行为直接损害了质量保证、信誉良好的其他茶叶地理标志产品合法权利人的利益。如2004年的“西湖龙井茶”事件,由于国际国内市场对龙井茶的高需求量,而原产地域内正宗的“西湖龙井茶”产量有限。市场供需矛盾及利益驱动,使得部分“西湖龙井茶”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的茶叶企业从外地采购其他茶叶,仿照“西湖龙井茶”的炒制方法进行“山寨加工”,再冠以受地理标志保护的“西湖龙井茶”名号高价出售,谋取高额利润。但冒牌产品毕竟不具备地理标志产品的诸多特色(见表1),该事被媒体曝光后,正宗“西湖龙井茶”销路受阻,受龙井茶地理标志保护的其他利益各方也遭受损失,事件值得思考。

2.2 茶叶地理标志的公共性给销售商创造“搭便车”(免费搭车)机会因为属于集体性公共物品,茶叶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任何利益一方不能阻止或影响其他各利益方对该标志的使用,即各利益方不管付费与否或付费多少,都可享受茶叶地理标志保护的权力,并获得茶叶地理标志保护的利益,即所谓的“搭便车”现象。

茶叶地理标志产品“搭便车”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搭其他企业广告宣传的“便车”。假如某茶业销售商或企业为促销其茶产品,不惜花费大量广告费用宣传其拥有的茶叶地理标志品牌,实际也是宣传本区域内的共有资源。因为地理标志的公共性,这种宣传也给其他经营同一地理标志保护的茶叶产品带来了免费的促销效果。这样,做广告的销售商承担了广告的全部成本,却只得到广告的部分收益,而“搭便车”的企业零成本却获得利益。(2)搭“销售信誉”的便车。有些销售商由于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在消费者心中建立起良好的、持久的信誉。如某些大型超市或茶叶专卖店,因销售的地理标志保护茶产品质量可靠,在消费者心目中“信誉”很高,而销售同一品牌茶叶的另外销售商,却能顺理成章地搭上“销售信誉便车”,并获得利益。这种搭“销售信誉便车”的行为使得茶叶生产者处于两难境界,因为如果将受地理标志保护的茶产品只卖给大型超市或茶叶专卖店,因利益受限而其心有不甘;而如果将受地理标志保护的茶产品随意卖给任何销售商,则信誉高的企业其信誉利益得不到切实保障,这也是茶叶地理标志保护在实施过程中确需研究解决的难题。

无论是搭其他企业广告宣传的“便车”,还是搭“销售信誉”的便车,都使搭便车者无成本地获取利益。“搭便车”行为及其带来的利益会扰乱茶叶地理标志保护的正常规定实施,甚至误导部分销售商想方设法能搭上便车,这种利益冲突给茶叶地理标志保护的实施带来障碍。

2.3 作为一种自然资源,茶叶地理标志的短期违规利用和长期利益分享间的冲突茶叶地理标志利益各方在使用标志过程中,有时为了短期利益,急功近利、不合理过度透支当地自然资源,产生所谓的“代际利益冲突”,即当代人与后代人对当地茶叶生态环境资源使用的利益冲突。

茶叶地理标志具有鲜明的地域性,属于稀缺性的生态资源;既是物质资源,又是自然和人文资源,是特定区域内长期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茶叶地理标志同时也是不可再生的,独特的自然环境是茶叶地理标志存在的最重要条件,没有区域内的生态环境和气候条件,少数茶叶生产者再有智慧,也造就不出茶叶地理标志保护的茶叶产品。因此,这种自然恩惠给予的茶叶地理标志不应当归属于少数有限的茶叶生产者,而是为该茶叶生产区域内所有公众共有的一种权利。更重要的是,标志保护范围内的全部茶叶生产者,甚至其后代,都应切实加强环境保护意识,维护该地域的生态环境、气候条件,可持续利用地理标志保护的茶叶资源,不可为一时经济利益,牺牲子孙后代的宝贵资源。

3 茶叶地理标志保护之利益协调机制茶叶地理标志保护的利益问题涉及茶农、茶叶企业、标志持有者、各级地方政府及消费者,各利益方组织结构复杂,且在受保护过程中会因种种原因产生多种形式的利益冲突,针对前文提出的问题,本文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协调茶叶地理标志保护各方的利益冲突,建立多方利益最大化机制,实现我国各“名特优”茶叶地理保护各利益方的和谐发展。

3.1 产权协调作为知识产权,地理标志保护的主要目的是协调地理标志保护实施过程产生的各种利益冲突。对茶叶地理标志而言,就是通过法律、法规等手段保护正当合法利益。从形式上看,茶叶地理标志是一个地理名称,而地理名称应当是由所有地理范围内全部人员共享,不可被专有。即使该地理名称已被注册为商标,但该地理区域内的其他所有生产者仍可使用该地理名称。

首先,作为产权协调的主体,茶叶企业和茶叶生产者要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意识,要十分重视茶叶地理标志作为产权的保护工作,把茶叶地理标志保护看作茶企和茶农的利益之根、生存之本、发展之源,严防破坏产权、侵害产权事件发生。充分调研、认真研究、制定茶叶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发展规划、实施计划和具体管理办法,将本地区内茶叶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纳人茶叶生产、营销、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之中。第二,地方政府、行业专业人才、茶企和茶农各方都要管好、用好、保护好属于自己的茶叶地理标志,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保证地区内的茶叶地理标志品牌信誉不断保值升值,与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制定科学的茶叶地理标志知识产权协调与发展战略,将茶叶地理标志产权价值利益发挥到最大。第三,茶叶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要注意防止他人侵犯自己地理标志的以劣充好、滥用标志和“搭便车”行为,以及侵犯他人的茶叶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最终在市场竞争中通过正当规范竞争赢得主动地位,获得既得利益。

3.2 组织协调行业协会在各种农产品贸易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茶叶协会尤其如此。在茶叶地理标志保护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发挥茶叶协会的作用。除积极做好组织、协调、服务、管理工作外,茶叶协会还应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合作,争取政府授权,最大范围内对本区域内的地理标志茶叶产品统一、规范、科学管理。同时,还应借鉴国内外其他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先进模式,针对本区域的地理和人文特点,积极探索适合自身的茶叶地理标志保护模式。茶叶协会还应负责茶叶地理标志产品对外贸易的整体形象,将产业化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生产、销售、加工者有机地联结在一起,形成利益共同体,谋求各方利益最大化。此外,茶叶地理保护范围内的茶农可组建专业合作社,共同组织协调不同个体间的利益冲突,共同承担市场风险,共同获得茶叶地理标志保护带来的效益。

3.3 政府协调茶叶地理标志保护在实施过程产生的很多问题市场无法自行解决,如滥用标志、以劣充好、各种形式的“免费搭车”行为等等。因此,必须由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来统一协调管理。政府在规范、科学处理茶农、茶企、茶叶消费者,以及其他产业组织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时,既维护了茶叶地理标志在地域内的共享性,又实现了地域外生产经营的排他性 J。

此外,政府还可通过加强茶叶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茶叶地理标志信息的传播和应用、扩大地域内茶叶地理标志的影响力,营造更好的服务环境等,打造更优质的茶叶品牌,推进茶叶地理标志及其保护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同时,对茶叶地理标志是否合理规范使用的监督检查也是政府主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对违反茶叶地理标志知识产权行为进行严格查处,维护受地理标志保护的茶叶市场的正常秩序,实现茶叶地理标志保护内的各方利益最大化。

通过政府协调,使企业与企业、企业与茶农、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协调成本减少,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防假打假的成本也将减少,可大大调动茶叶生产者和茶叶企业的积极性。而且,在地理标志保护规定下,茶农通过契约与茶叶企业签订长期供应合同,使企业和茶农之间可以长期稳定持久地保持合作关系,并可从企业处获得技术指导,提高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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