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于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统计,主要分两条主线进行:一是国际收支项目下的“保险服务”和“金融服务”统计,即BOP统计,主要涵盖服务贸易中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下的贸易数据。二是外国附属机构金融服务贸易统计,即FATS统计,主要涵盖服务贸易中商业存在下的贸易数据。其中分内向附属机构金融服务贸易和外向附属机构金融服务贸易。这两条主线从不同角度反映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发展概况,本文据此对如何加快我国金融服务贸易进行深入探讨。
一、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状况及特点
(一)贸易规模不大,但一直保持较快发展
2012年我国金融服务贸易总额277.5亿美元,仅占我国服务贸易总额的5.9%。其中,金融服务贸易出口52.2亿美元,进口225.3亿美元。从增长速度来看,2008-2012年,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年均增速达到16.6%,高于全国整体服务贸易的平均增速。其中“金融服务”贸易年均增速最高,达到43.9%;“保险服务”为14.1%。
(二)贸易结构改善,但保险服务贸易仍居绝对地位
从金融服务贸易结构来看,保险服务仍是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主要形式。2012年,在我国金融服务贸易额总额中,“保险服务”占到了86.2%,“金融服务”只占了13.8%。
(三)贸易逆差一直存在,且规模不断增大
从贸易平衡角度看,多年来我国金融服务一直处于逆差状态,其中“保险服务”2008年逆差113.6亿美元,2012年则增至173亿美元;“金融服务”略有不同,2011年一改逆差状况,出现1亿美元的贸易顺差,2012年又恢复逆差至0.4亿美元。
(四)贸易伙伴集中度高
2012年我国“保险服务”和“金融服务”贸易的第一大伙伴都是香港地区,其次是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开曼群岛、巴哈马等国在我国“金融服务”贸易伙伴排名中也靠前,境内金融机构常把这两地区作为部分业务的迂回处理地。
(五)整体国际市场竞争力依然较弱
规模大不等于竞争力强,利润高不等于机制好,网点多不等于服务优。在国际市场,某产品或行业国际竞争力的大小可以通过国际市场占有率(MS)、贸易竞争力指数(TC)和显性比较优势指数(RCA)来比较。以下选取美国作为比较样本,具体比较一下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从三个指数的比较来看,中国与美国整体金融服务贸易竞争力的差距还很大。尽管如此,从数据中仍能看出,中国金融服务贸易竞争力在不断增强。
(六) 中资银行外向规模远大于外资银行向内规模。
截至2012年底,共有16家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海外设立1050家分支机构,覆盖亚洲、欧洲、美洲、非洲和大洋洲的49个国家和地区。在国别或地区分布方面,有香港地区、卢森堡、英国和美国等。同时,共有49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在华设立了42家外资法人机构、95家外国银行分行和197家代表处(见表3),分布于我国27个省(市、区)的59个城市。其中37家外资法人银行、54家外国银行分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30家外资法人银行、25家外国银行分行获准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6家外资法人银行获准发行人民币金融债,3家外资法人银行获准发行信用卡,它们的业务主要体现在提供中小企业特色金融服务、支持中资企业“走出去”等方面。
总体来说,我国外资金融机构数量总体不足,其中外资法人银行机构数量在我国法人银行总数中的占比不足10%。而从纽约、伦敦、香港等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情况看,外资银行设立的各类机构会占到区域银行总数的70%左右。
二、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状况形成的原因分析
其一,我国金融服务贸易能保持较快增长的原因,首先归于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溢出效应,这一方面为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也持续派生了对银行等金融服务的旺盛需求。其次我国金融机制体制内部改革的红利效应,使得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能力增强。再次,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引进来、走出去的企业增多,都存在全球资金配置需求,由此也为我国金融机构提供了服务对象和潜在业务。
其二,造成我国金融服务贸易“重保险、轻银行及证券”的原因,主要有①保险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发展紧密相连,国内近年来货物贸易的蓬勃发展不断促进着保险服务规模的扩大。②银行、证券服务是资本和技术等高级生产要素密集的服务,对技术和知识的要求更高,我国在此硬件、软件上配套还有不足。③与我国银行、证券业的自由度、开放度有关。由于银行、证券业本身具有专业性更强、牵动资金数额巨大、市场影响力大等特殊性,其服务市场的开放涉及高额利润的分配以及监管等重大问题,因此银行、证券服务的业务品种、开放速度和幅度较缓慢,因此其提供银行、证券国际服务的能力受到影响。
我国金融服务目前的这种贸易结构并不理想:首先与我国金融基础产业结构不匹配。截至2012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达到133.6万亿元,共有法人机构3747家,从业人员336.2万人,各方面指标远胜保险业,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应有更大的发展规模。其次与世界金融服务贸易发展潮流不相符。一般来说,金融服务贸易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其“金融服务”是金融服务贸易的主要内容,“保险服务”则属于次要内容。以香港地区为例,其“保险服务”贸易只占香港金融服务贸易额的9%,而“金融服务”贸易占比达91%。
其三,金融服务贸易一直逆差,意味着金融服务出口少于进口,即提供的跨境金融服务少,而需求的跨境金融服务多。造成我国金融机构提供的跨境金融服务不足的原因有:第一,自身提供服务能力不足。从我国整体金融结构来看,国字号金融机构数量和业务总量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由于其特有的组织架构、盈利模式(利差收入占银行总收入的80%)等原因,造成金融市场竞争不充分、产品较单一,金融服务贸易技术含量和创新效率低下,难以满足国内外企业对金融服务更高层次的需求。第二,政府关于资本管制、外汇监管等政策限制。具体表现,首先,离岸金融业务发展迟缓。由于监管层尚不允许工、农、中、建几大银行开展离岸金融业务,致使我国超万亿美元规模加工贸易性质的离岸结算被新加坡、香港、爱尔兰等国或地区的金融机构瓜分,造成千亿元的税收和银行收入流失在外。其次,金融机构本身也面临融资难题。由于国际市场融资成本较国内更低,金融机构感到需要进行国际化资金配置。但由于外债规模的政策限制,国内银行无法进行大量的国际融资,导致融资渠道有限,来源较窄,成本较高。最后,在国内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国内金融机构再次由于外债规模、资金等政策限制对企业的支持乏力,业务机会或通过香港、新加坡等迂回安排,或只能再次拱手于境外金融机构。这些跨境金融结算和汇兑业务,境内金融机构大都无法做,更何谈从境外金融机构手中接过海外理财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