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消灭制度的法哲学基础论文

时间:2017-01-20 03:29:22 来源:论文投稿

一、社会连带理论的主要内容

(一)社会连带关系

涂尔干把社会连带分为机械连带和有机连带。机械连带建立在个人相似性的基础上,集体人格完全吸收了个人人格;有机连带建立在分工和个人相互差别的基础上,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行动范围,都有自己的人格,都能够自臻其境。自奉为涂尔干的弟子的狄骥认为社会连带关系是社会中人们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关系。狄骥肯定了涂尔干对社会连带关系的划分和基本结论,把社会连带关系分为两种:一种是求同的连带关系,建立在社会成员的“相似性”基础之上;一种是分工的连带关系,建立在社会成员的“劳动分工”基础之上。

(二)社会连带下的社会规范

社会连带理论认为社会规范是社会固有的规律,社会连带关系本身决定了社会规范的存在。社会规范是维护社会连带关系、维护社会团结协作的工具,其根本目的是使社会得以存在下去。不同的社会连带关系需要不同的社会规范来维护。涂尔干认为,机械连带通过集体意识把个体连接在一起,任何触犯了强烈而又明确的集体意识的行为皆被视为犯罪,因而,机械连带依靠作为压制法的刑事法来维护。而以民法、商业法、诉讼法、行政法和宪法为代表的恢复性法是维护有机连带的主要手段。与涂尔干不同,狄骥将社会规范分为经济规范、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构成了社会规范的最高部分,成为客观法或法律规则。客观法或法律规则与其他规范一样来自社会相互关联性,其个体性与社会性、持久性与一般性均在于相似性的联系或劳动分工的联系。

(三)社会连带下的国家责任

狄骥以社会连带主义为基础阐述了其国家理论。他认为,国家起源于社会连带关系,国家是在同一个社会集团的人们中间的一种自然分化的产物,是强者对弱者的统治。国家的统治者并无主观的权利,但具有为满足公共需要而组织公共事务的权力。但国家权力的对象和范围都是为社会连带关系这一客观法所规定的。国家行动受法律规则限制。国家的任务就是加强社会连带关系,确保社会连带关系下每个成员都有公平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特别要为作为社会连带关系薄弱环节的社会弱者提供更多服务的义务或手段。国家的强力只能且必须为增强相互合作的社会连带关系而努力,只有当它依照体现社会连带关系的法律规则为社会提供服务时才是合法的强力。

二、社会连带视角下前科制度的理性审读

由于前科制度的存在使前科人员在回归社会的过程中遭受着经济、政治、公共服务和社会关系的排斥:一是经济排斥。前科人员在回归社会的过程中就业机会受到限制,不能顺利进入劳动力市场,收入低,或者处于长期失业状态,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需求。而对于任何社会成员来说,能就在社会上谋取一份正当的职业,不仅是个人生存的基本问题,更是其享有人格尊严的根本保障。二是政治排斥。前科人员遭受到的政治排斥主要体现在加入中国共产党党组织的难度要大于一般社会成员与不能担任国家机关职务。前科人员参加公务员考试或事业单位招考时会受到严格的政治审查,曾经的犯罪污点会导致政审通不过,从而不能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就业。三是公共服务排斥。公共服务排斥主要表现为前科人员不能取得其他社会群体同等的受教育机会和医疗卫生服务,基本上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难以获得社会保险、享受社会福利等。我国现有的招生政策中,有许多诸如军校、警校在招生中就明确确立了前科人员不予录取的规定。四是社会关系排斥。前科人员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受到偏见、习俗或者其他因素影响,受到其他社会成员的嘲讽、歧视等不公平的待遇,从而导致其与其他社会成员或者社会群体在社会关系方面出现了断裂,无法进入其他群体的社会关系网络中,社会交往和社会关系受到相当大的限制。从社会连带理论来看,犯罪前科撕裂了前科人员与社会整体及其他社会成员之间连带关系,致使前科人员不能正常的融入社会中,过上与普通社会成员同样的生活。

三、社会连带视角下构建前科消灭制度的证成

(一)社会连带理论蕴涵了构建前科消灭制度的价值精髓:社会团结

社会连带理论认为,在人类社会中,社会成员之间都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连带关系,只不过处于不同社会发展阶段中的社会成员的连带关系有不同的表现。并且,在特定社会中,处于相互连带关系中的社会成员之间的还是同命运、共呼吸及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其中每个社会成员的发展和进步都会促进其他成员的生存、发展和进步。反之,任何一个社会成员的落后、退步都会阻碍其他成员的发展与进步。因此,每个社会成员的命运都与整个社会的命运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由于具有前科身份的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会或多或少的会受到社会排斥,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那么,社会及其他社会成员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前科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予以必要的帮助,帮其恢复进行社会合作的能力,从而维护社会团结合作。笔者以为,在人的一生中,在特定的时期,人难免会犯错误或走上犯罪道路,在社会急剧转型的社会,由于各种刺激犯罪发生的社会因素大量存在,这些消极的客观社会因素也会增加犯罪发生的几率。所以,曾经犯罪的人,只要其经过矫正机关的矫正,能改过自新,社会和其他社会成员应改变对他们的看法,在此基础上构建科学、合理的前科消灭制度以减少社会成员、社会群体之间的隔阂,增强人们对社会的普遍认同,形成社会群体之间、社会成员之间相互信任的风气,进而提升社会的相互合作与相互依赖的程度,促进社会团结合作。

(二)社会连带理论蕴涵了构建前科消灭的道义前提:社会平等

社会平等理念体现了作为个体的人的基本贡献和种属尊严,确认了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保证着每个人发展的基本机会。人类社会之存在,是无论如何也离不开个体的人的贡献和尊严的。每个社会群体及个人之于社会的基本贡献都是不可缺少的,从而是相互平等的。因而前科人员及成员当然享有平等、无歧视的种属尊严。在我们国家,平等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权利主体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与基本条件。而社会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受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权利。而前科制度所造成的社会排斥其实是限制或实际剥夺了前科人员平等的教育、就业及社会保障的权利或机会。

(三)社会连带理论标示了构建前科消灭制度的力量源泉:国家责任

社会连带理论认为国家必须为增强相互合作的社会连带关系而努力,不得做任何违反连带关系的事情,并尽量为实现连带关系而合作。也就是国家对于社会成员担负着促进社会成员之间及社会成员与国家之家连带、团结的责任与义务。国家的这种责任与义务通过政府对于社会的导向、协调以及直接管理而实现。由于前科人员重返社会后,将面临求学、就业以及家庭变故等一系列困境,再加上社会成员基于道德谴责表现出来的歧视行为和态度,都会不同程度地导致前科人员与其他公民相比,在就业、学习以及个人发展前途等方面形成劣势,故前科人员应当属于社会中的“特殊弱势群体”。将前科人员视为“特殊弱势群体”具有特殊的实践意义,从国家责任的立场上考虑,既然国家在现阶段或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不能够消除犯罪,那么,就有责任和义务帮助这些人重返社会,与其社会成员共同发展。构建科学的前科消灭制度就是国家积极履行连带责任的表现。前科消灭后,当事人的犯罪记录将从其人事档中清除,各项权利全面恢复,不再受刑事、民事、行政等部门法的其它有关前科规定的限制。可见,构建前科消灭制度能够解脱前科人员身上的无形枷锁,有利于其加强与社会及其他社会成员的连带关系。

(四)社会连带理论明晰了构建前科消灭制度的路径:完善立法

社会连带理论认为社会规范是社会固有的规律,社会连带关系本身决定了社会规范的存在,社会规范维护社会连带关系,使社会得以存在下去。也就是说,人们制定行为规范的原则是“决不从事有损于同求或分工的社会关系,并促成这两种形式的关系”。基于此,1984年公安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安置帮教工作的开展实行分工责任制。要求公、检、法机关都要积极配合做好安置帮教工作。1994年,中央综治委等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各地可以从实际出发,制定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法规,或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中央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相关的法规和规定中纳入安置、帮教内容。至此,前科人员的权利保护工作由原来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来调整的这一关系,变为由国家的法律来调整,前科人员保护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刑法第100条前科报告的规定及其他民事、行政法律法限制前科人员就业的规定,使得相关法律中关于前科人员保护的规定很难落实。为了消除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加强对前科人员的保护。《刑法修正案(八)》第19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前款规定的前科报告义务。”这是我国刑法首次规定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前科人员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从刑事立法的进程来看,具有一定进步性。笔者以为,对前科人员的保护不能仅仅停留在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的层面,应当从立法上构建科学、合理的适用于所有前科人员的前科消灭制度,消除其户籍及人事档案上的犯罪记录,恢复其法定的公民权利,从而为其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根据当前的我国国情,前科消灭程序的发起应由前科人员提出申请,并且申请前科消灭的前科人员必须接受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必须真诚悔罪、没有故意犯罪或实施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并且能积极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的义务,如尽力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积极缴纳罚金等。考验期限因前科人被判处的刑罚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设计如下:(1)仅被宣告有罪或被单处附加刑的,经过1年;(2)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2年;(3)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过5年;(4)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考验期限相应地缩短为上述期限的1/2;(5)仅被宣告有罪的,前科消灭的期限从判决之日起计算;被判处刑罚的,前科消灭的期限从人民法院前科消灭决定书生效之日起计算;(6)为国家或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提前撤销其前科;(7)因刑法修改而被非犯罪化的罪名(或犯罪罪名没有取消但其中的某一行为不再视为犯罪的),行为人在刑法修改之前因该罪名被宣告有罪或被判处刑罚的,行为人在刑法修改之前已刑满释放或被赦免正处于考验期间,且修改后的刑法(或刑法修正案)生效之日期限尚未届满的,那么行为人的前科自修改后的刑法(或刑法修正案)生效之日起消灭,前科消灭的期限从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之日起计算。比如,1997年刑法第201条规定:“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刑法修正案(八)》不再将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视为犯罪行为,那么因该行为而被定罪或被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前已刑满释放,但《刑法修正案(八)》生效时,行为人仍处于考验期间,那么行为人的前科将于《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日起消灭,前科消灭的期限从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之日起计算。

四、社会连带视角下构建前科消灭制度的实质与理念:促进社会团结、合作与共享

建立在社会连带理论基础的前科消灭制度主要目的就是在我们社会中,消除犯罪前科所造成的社会排斥,消除社会阶层、社会群体之间的隔阂和裂隙,使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够无障碍地团结一体并相互合作,将包括一千多万前科人员在内的所有人包容到社会发展进程中,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通过社会发展成果的共享,可以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接受必需的教育、能够享受基本的社会保障而消除种种后顾之忧。这样,每一个社会成员就可以获得最为基本的发展能力,从而具有基本的把握机会的能力。而且,通过社会发展成果的共享,社会还可以为社会成员营造一个基本的发展平台亦即一个公平竞争与发展的环境,以确保每一位社会成员的正常发展。而这一切,对于每一位社会成员的全面发展进而对于社会的整体发展来说乃是至关重要的。只有让每个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才能充分地、普遍地、有效地开发社会成员的潜能,最终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胡滨 鲁军权 单位:怀化学院教务处 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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