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的立法保障研究(2)

时间:2013-08-05 17:51:04 来源:论文投稿


  (一)立法是加快体育产业发展的内在要求
  “现代社会的任何产业都离不开法律的调整。”[9] 体育产业也不例外。当前,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体育的热情正在不断提高,体育已经逐渐成为一种特殊的可供娱乐的消费品而呈产业化发展趋向。近年来,各国体育产业发展的速度越来越快,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也在逐年增加,体育产业所产生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逐渐引起政府及企业界的高度重视。发展体育产业已经成为必然选择。发展体育产业不仅有利于带动上游相关产业的发展,推动产业结构的合理化,从而促进经济增长;而且还能够扩大就业、吸收社会剩余资本。为了加快发展体育产业,包括美国、英国、日本等在内的各个体育大国都在强化体育产业立法方面不遗余力。在我国体育产业化起步相对较晚而发展也相对缓慢的背景下,我们要想缩小本国与欧美发达国家体育产业发展方面的差距,除了采取加大对体育产业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等措施以外,更为重要的是加强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的立法保障,加快相关立法进程,构建健全的产业保障体制、监督机制和实施机制,为实现体育市场法治化提供制度基础和法制保证。
  法律对于体育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具体体现在:体育产业发展所需要的战略目标需要借助法律的推进来得以实现;体育产业发展所必需的体育科研自主权、经营决定权、知识产权及各类财产性权利的享有与行使离不开法律得以确认和保护;体育产业发展过程中所引发的各类经济纠纷与利益冲突也有赖于一定法律手段来加以解决;不仅如此,体育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如各项优惠政策、倾斜政策、保护政策等,由于涉及到中央与地方以及行业与行业、企业与企业等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的调整,也需要法律的适度介入……。可以说,如果没有法律的调整与保障,体育产业的发展会极大地减缓其持续前进的步伐。就此而言,立法是加快我国体育农业发展的内在要求。
  (二)立法是政府部门对体育产业进行宏观调控的现实需要
  体育事业在当代社会中的发展加促了体育产业的形成并极大地推动了体育经济的发展,而体育经济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不是万能的,它有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为此,国家的宏观调控就成为必须。在以体育市场为主的体育产业发展过程中,必须要考虑到体育市场的弱点和消极面,不能仅仅依靠市场这支“看不见的手”单一调整体育产业的发展,还必须要重视体育主管部门以及相应的经济管理部门的宏观管理职能。体育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要求政府转变职能,使体育主管部门以及相应的经济管理部门从以管体育事业为主向办体育产业为主转变;相应的,其管理方式也应由以直接的行政手段为主向以法律手段为主转变。体育产业立法作为现代体育事业管理的基本手段和形式,显然就成为政府部门对体育产业进行宏观管理调整的现实需要。
  (三)立法也是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理性选择
  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现状尤其是与其他国家体育产业发展的差距,决定了其当前的发展必然会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市场化程度低和市场竞争力较弱的现实困境使得中国体育产业面临着生存危机。而从那些体育产业发展相对发达的国家的经验来看,尽管立法保障并不是推动其本国体育产业发展的唯一重要因素,但在法治已经成为当代社会主旋律的宏观背景下,立法保障却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因素。如美国、英国、日本,等等,都在其相关立法中对体育事业以及建立在体育事业基点之上的体育产业之发展给予了高度重视。在此背景下,加强我国体育产业立法无疑是成为我国借鉴这些国家发展体育产业经验的理性选择。不仅如此,体育产业发展在国际上已经形成一系列比较规范统一的国际惯例和规则,为了保障我国的体育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合法权益以及更多的参与国际交往,我国也有必要制定和完善能够与与国际接轨的体育立法。
  三、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的立法保障:现状及对策建议
  在国际体育产业蓬勃发展,已经成为影响各国经济重要产业的宏观背景下,推进体育产业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为此,我国对于体育产业发展也给予了较高重视,并在制度构建尤其是法律建设方面给予了积极推进。
  (一)我国体育产业立法的现状
  自1995年6月国家体委发布《1995~2010年体育产业发展纲要》以后,我国体育产业迅速发展,各地都把体育产业作为当地一项重要经济工作来抓。在这个过程中,体育产业化过程的法律问题日益增多,一些不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极大地阻碍着体育产业的发展。为此,加快相关立法工作就成为我国进一步发展体育产业的内在需要。在此背景下,1995年8月,经过八年的反复酝酿,《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终于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上获得全票通过。该法的颁布,不仅填补了我国体育立法并同时也是体育产业立法的空白,而且标志着中国体育工作开始进入依法行政、以法治体的新阶段,成为新中国体育事业并同时也是体育产业发展的一座里程碑。《体育法》阐释了国家发展体育的基本态度,提出了我国体育工作的方针、任务、基本原则和重大措施,确立了群众体育工作的基础地位,在为我国体育改革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证的同时,也为我国体育产业发展典型了基础。
  近年来,我国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体育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在坚持体育事业公益性、加快发展体育事业的同时,对发展体育健身市场、开发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市场、发展体育用品业等体育产业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一定成效。在此基础上,2010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22号),成为发展我国体育产业的一部重要软法。这对于发展我国体育产业,并带动我国体育事业发展,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生活质量,促进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的转变,以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另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体育消费的需求正在不断地增加,这客观上对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尤其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以后,我国体育产业进入蓬勃发展时期,各种与体育产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其中,与大众体育产业有关的主要法规以及具有软法性质的文件就主要有《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方法》、《全民健身计划推行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全民健身指导委员会组织办法》、《全国行业系统体育工作管理办法》、《大众体育管理机构工作规定》、《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体育经纪人佣金管理办法》、《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标准与规划办法》、《大众体育场所设施设计建筑规范》、《健身器材标准与审定办法》、《体育经营单位注册管理办法》、《大众体育经营活动审批办法》、《大众体育经营活动审批程序规定》等。这些相关立法在推进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同样发挥了不可抹杀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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