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经济下国际经济法创新分析

时间:2017-02-11 06:34:16 来源:论文投稿

低碳经济是一种后工业化社会出现的经济形态,以能源高效利用和清洁开发为基础,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和环境友好为基本特征。低碳经济的目标是为了应对环境、能源和气候变化挑战,低碳经济的实现途径是技术创新、提高能效和改善能源结构等…。低碳经济不仅涉及气候变化问题,且已渗透到全球经济发展的各个层面,不可避免地对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各项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

一低碳贸易与国际贸易法的变革

(一)低碳贸易的发展现状

当前,环境与贸易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为有效缓解气候变化,新的贸易政策工具不断被采用,导致了国际贸易法的变革。碳足迹、碳标签等贸易政策工具对国际贸易自由化以及国际贸易法带来重大影响。碳标签是一种标注方法,即在产品的标签上将产品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作出标识,标注的排放量涵盖了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它能直接告知消费者该产品的碳信息,影响消费者的消费和厂商的生产决策。碳足迹又称“碳耗用量”,测定碳足迹,能了解碳排量。产品的碳足迹,可通过计算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碳排放量,再以碳标签的方式告诉消费者。碳耗越多,碳足迹越大,排放的二氧化碳越多,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影响越大。碳标签已在欧美一些国家的超市货架上出现。以英国为例,2007年开始以碳基金的方式向中小企业推广使用碳标签。英国最大的Teseo超市要将所有7万种上架商品加注碳标签。推广使用碳标签可方便有环保理念的消费者积极选购低碳商品,目前,采用碳标签还有美、日、法、韩等国以及台湾地区。

(二)1氐碳贸易与贸易自由化的冲突

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往来采用非歧视待遇,这是贸易自由化的基本要求。低碳贸易中碳标签的出现,将成为非关税贸易壁垒,影响国际贸易中整个产品的制造与供应链,使得自由化进程放缓。发展中国家由于不具有核心的低碳专利技术,无法控制碳足迹测算标准,在国际贸易中会因被迫购买低碳技术而丧失成本优势。发达国家以低碳贸易保护主义为借口,在伤害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同时,对发展中国家构成了歧视。这不仅有违V/TO的基本规则,而且与《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在气候变化领域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相背离。在国际贸易领域,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将遭遇严重的差别对待,即成为发达国家初级产品加工厂的同时,承受发达国家碳关税以及以碳标签为代表的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冲击。

(三)国际贸易法的变革趋势

倡导低碳经济、开展低碳贸易已成为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低碳理念与贸易自由化的冲突可以通过国际贸易法的变革来协调。第一,“共同而有区别”原则要求发达国家积极而主动地承担碳减排义务。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方面,发达国家不能从独占市场的角度出发,以专利或技术标准的方式垄断先进的环保技术,而应积极向发展中国家转让低碳技术,促使发展中国家向低碳经济模式转型。随着《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发展中国家减排责任的明确,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规模将受影响。第二,发达国家在涉及低碳贸易的国内立法时,在高碳产品的准入方面应有一个渐进的推进过程,不应以低碳经济为借口阻断贸易自由化进程。第三,通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贸易公约,使得国际贸易逐步向低碳贸易模式转变,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都将因此受益。

二跨国低碳投资与国际投资法的变革

跨国低碳投资是指运用国际投资发展低碳经济,具体包括本国的对外低碳投资和本国接受的外国低碳投资。跨国低碳投资的热点,主要集中在可再生能源、循环再利用、与环保相关的产品制造等三个低碳行业。以我国为例,作为世界贸易大国,特别是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大量加工贸易为主的三资企业的进入,加剧了对环境的破环,使我国成为隐含碳排放的净出口国。国际投资法体系首先包括了国内立法,从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看,发达国家普遍采用各种措施,大幅提高国内高碳行业的环境成本,比如碳税政策、碳排放交易机制、对高耗能企业的限制与整改等。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在利用外资的实践中,迫切需要修改外商投资企业法,一是提高环境准入标准,减少高碳排放的加工贸易为主的外资企业的进入,阻止发达国家将高碳行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二是鼓励以新能源、新材料、新兴产业为主的低能耗外商投资的进入。三是通过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吸收国外的清洁能源生产技术、节能减排技术,减轻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给环境带来的压力。低碳经济影响下的国际投资法,将改变发展中国家粗放式的经济增长方式,消除对外贸易中的隐含碳排放量,减少国内的行业失衡度。在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方面,实行绿色投资战略不能仅靠道德约束。各国应通过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的形式,鼓励低碳跨国投资,对以对外直接投资方式转移国内高碳产业的行为进行约束,过去发达国家大肆将高碳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的情况要得到有效控制。

三碳金融与国际金融法的变革

随着低碳经济的发展,国际碳金融市场应运而生。碳金融市场主要从事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及相关的各类金融活动。《京都议定书》确立了三个碳排放交易市场机制:国家间的“国际排放权交易”,指的是在发达国家间就分配到的减排单位进行买卖;发达国家减排工程项目的“联合执行机制”,指的是在发达国家通过帮助其他发达国家建设减排项目而获得减排单位;发展中国家减排工程项目的“清洁发展机制”,指的是发达国家帮助发展中国家减排而获得核准减排单位。碳排放市场机制下形成的国际碳交易有两类,即基于项目的交易和基于配额的交易。在配额交易市场中,欧盟的排放交易体系(EUETS)占有主导地位。欧盟根据其对《京都议定书》所作的减排承诺,于2005年1月1日启动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下,各成员国以国家分配方案(NAP)确定本国的碳排放总量和分配给各个设施的排放权(EUA),如果企业的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许可额,可以销售余额以获利;反之,它必须到市场上购买排放许可额。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成立于2003年,虽然在国际市场总成交量中所占比例不高,但已颇具影响力。CCX作为一个先驱组织以及市场交易平台,其参与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都是自愿的,并对减排量承担法律约束力。西方发达国家通过发展碳金融,目的在于谋求掌握未来碳交易的全球定价权。低碳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国际绿色金融创新,金融资源向生态环保产业配置,实现金融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当前,国际上碳金融业务主要有以下方面:1.国际商业银行、国际银团提供低碳经济发展所需资金。2.国际商业银行低碳金融工具的创新。3.配合碳排放交易机制,建立低碳金融市场,包括碳减排期货、期权市场,传递准确有效的碳价格信号。4.对于保险业,通过设计融入环保理念的绿色保险产品,提升保险业内涵式的可持续增长。5.国际项目融资、债券的发行、国际股票上市以及国际金融监管等。

四碳关税与国际税法的变革

随着全球低碳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及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发达国家从国内征收碳税开始,税收的管辖权逐步扩大到具有跨国性质的征税对象,即在国际贸易中对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最早提出“碳关税”一说,为使欧盟国家的产品在完成减排目标情况下,与其他国家的产品进行公平竞争,对于未完成减排目标以及没有减排目标的国家征收“碳关税”。美国在新规则的推出上也引人关注,以2009年众议院微弱优势通过的《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为例,该法案要求对中国在内的不采取碳减排行动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同时考虑时机一旦成熟就将“碳关税”纳入国际贸易规则。此后,奥巴马政府表示对某些进口商品,因其在出口国未计入减排成本,考虑对其征收碳排放税。征税的理论基础是碳泄漏,也即所谓的竞争力损失,具体是指一些国家的碳排放增加将与其他国家碳排放减少相抵消。

碳关税具有碳税一样的作用,即通过提高碳排放密集型产品贸易的门槛,实现抑制碳密集产品的生产、达到碳减排及减缓全球气候变暖速度的目的。发达国家借环境保护为名,采用国内贸易法规、国际公约等方式逐步推行碳关税,覆盖面包括造纸、钢铁、水泥、化肥和玻璃制品业,受影响较大的还有化工、五金、包装等行业。碳关税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壁垒具有经济的惩罚性,通过增加出口国环保行为和经济费用,达到降低其出口产品的竞争力的目的。由于各国自行征收的碳关税未有国际统一的碳排放量标准作为依据,很可能导致贸易报复的不断升级。此外,因发达国家环保技术发展水平较为均衡,导致碳关税贸易壁垒主要针对发展中国家。碳关税的提出有违WTO国民待遇原则和《京都议定书》“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发达国家在提出碳关税的同时,依据其产业升级和节能环保领域的先导优势,将高能耗、高排放、低效率的落后产能部分移至他国。这对于未进入后工业化社会的发展中国家是极不公平的。但是,基于外部性经济理论的碳关税,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存在一定的合理性,碳关税的征收将成一种趋势。从维护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发展中国家应主动参与国际环境公约和国际双边协定关于碳关税的谈判,在世界贸易组织法中增加发达国家保护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条款,并通过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定来确保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的实现J。对于世贸组织法中为发达国家推定为绿色贸易壁垒法律依据的软法,应避免在今后的涉及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谈判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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