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价交换下保险市场论文

时间:2017-02-14 04:09:54 来源:论文投稿

一、问题的提出

交换是市场经济的核心。经济主体都是自利的,通过交换,能够使交换双方的福利都得到提升。而且,交换也遵循其基本原则———等价交换原则。等价交换原则是指在交换时,买卖双方根据交换标的物所含价值的大小进行对等交换的原则。等价交换原则一直是市场经济的普遍原则,是商品经济的普遍原则。对价有偿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为从对方获得某种利益或权利而相互支付相应的代价。从价值的角度看,广义的对价有偿原则包括等价交换和不等价交换,狭义的对价有偿原则只是针对不等价交换而言的,而不包含等价交换[1]。保险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合同规定:被保险人通过购买保险以获得在风险发生时的补偿,保险人收取被保险人的保险费,当保险标的物受到损害需要赔偿时,对被保险人进行应有的赔偿。因此,学界经常将保险合同定义为“单务合同”,即当事人一方负给付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在“单务合同”中,无论风险是否发生,被保险人都履行了支付一定保险费用的义务,但只有当实际风险发生时才能享受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只有在风险发生时才履行赔偿义务,而无论风险是否发生,其都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因此,对于有幸的被保险人而言,风险真实发生,其获得的赔偿大于所缴纳的保费;对不幸的被保险人而言,风险未发生,其未获得任何补偿的同时,仍缴纳了一定的保险费。所以,有学者认为,保险合同的“单务性”和“射幸性”使得保险具有对价交换的性质而非等价交换[2]。然而,也有学者认为,保险交换的性质应该分类而定,并将被保险群体划分为个别被保险者和整体被保险者,认为单个的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交换不具有等价关系,而总体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交换是等价的[3]。还有一些学者如赵苑达(2012)[1]等认为,不仅由全体被保险人组成的集合与保险人之间的交换是等价的,而且单个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交换也是等价的,其从交换过程与交换结果角度,利用政治经济学相关理论分析了交换过程的等价行为,验证了这种观点。笔者认为,等价交换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普遍原则,也是基本原则。在完全竞争市场中,如果交换不具有等价性,那么交易双方便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交换则不会发生,只有等价的交换才符合交易双方的利益,才能增加双方的利益。而保险交易之所以有如此争论,是因为学界并未准确认识到保险交换的本质,以及风险发生的概率性对保险交换的成本和收益的影响。笔者通过分析认为,保险交换符合等价交换的原则。

二、古典经济理论的等价交换原则论证

1.单个被保险者的等价原则

在消费者理论中,消费者根据保险的“市场价格”和自身的偏好来决定保险的购买。假设消费者的初始财富为Ai,由于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其财富可能面临损失,损失后的财富为Bi。如果这个人购买的保险金额为Ki美元,并且必须支付aiKi美元的保险费,那么他面临的财富的概率分布就可以表示为以下形式:财富为Bi+Ki-aiKi,概率为Pi财富为Ai-aiKi,概率为1-Pi消费者根据自身的偏好、初始禀赋和预算约束确定自己在不同状态下的消费束,以及该点所确定的保险购买量。分析单个被保险者保险交换中的等价问题时,必须厘清单个被保险者的成本与收益。较多学者认为,保险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在“单务合同”中,如果单个被保险者选择购买保险,则无论风险是否发生,单个被保险人都要支付aiKi的保险费用,保险费用的缴纳是被保险人应履行的义务;对保险人而言,其义务取决于风险是否发生,当风险发生时,保险人将履行相应的赔付义务,为被保险人支付Ki美元的补偿;风险若不发生,保险人没有赔付义务。许多经济学家认为,保险合同的“射幸”特征决定了保险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在“单务合同”中,单个被保险人的履约成本为其支付的保险费———aiKi,其收益取决于他的幸运程度,如果“幸运”,风险发生,他将获得收益Ki,反之,其收益为0。因此,“单务”、“射幸”的保险合同是不对等的。然而,这种观点却是经不起推敲的。因为在“单务合同”中,保险人所承担的义务是以金钱是否给付为标准的。保险人如果没有给付金钱,那么该保险合同视为“单务合同”;保险人如果给付金钱,那么该保险合同视为“双务合同”。随着理论的发展,风险承担理论逐渐获得学界的认可,风险承担理论认为保险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根据风险承担说的观点,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即投保人支付保险费,而保险人承担的义务不是开始于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而是整个保险期间内均负有承担危险的义务,如责任准备金的提取义务。如果保险人的履约义务是在整个合同期间,那么根据概率论的原则,其为每一位单个被保险人履约的成本为PK。因此,对单个被保险人而言,其所获得的收益不再是一些学者所称的K,而是与概率有关的期望收益PK。如果aiKi=PiKi,则单个被保险人的收益等于成本,保险交换为等价交换,反之,保险交换为非等价交换。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传统理论认为每个被保险人面临的风险发生的概率是不同的,然而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公司无法准确辨识每个被保险人所面临风险的概率,所以保险公司只能收取一个平均水平的保险费率,每个单个被保险者所缴纳的保险费率却是相同的,因此,aiKi=PiKi并不一定成立,所以单个被保险者的保险交换并非是等价交换。这种理论看似正确,却忽略了保险市场对信息不对称的动态处理。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第一次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详细了解被保险人的信息是需要付出成本的,因此保险人为了节约成本可能选择平均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这种初始状态下的信息不对称可能会产生“逆向选择”,造成“柠檬市场”的状况,而且长期的“逆向选择”会使保险市场中发生风险概率较低的被保险者逐步退出保险市场,使发生风险概率较高的被保险者继续留在保险市场。这种状况不仅使得发生风险较低的被保险人的风险得不到应有的保险,产生保险供给的相对短缺的现象,同时,发生风险概率较高的被保险人所需要的赔付金额也大,会逐渐提高保险人的成本,挤压保险人的利润,这些都不利于保险市场的长期发展。为了解决逆向选择问题,保险公司会在保险协议签订后,逐步勘测被保险人的风险水平,逐渐降低风险水平较低的被保险者的保险费率,提高风险水平较高的被保险者的保险费率。而且,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和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保险人会根据被保险人的信用状况及风险发生的历史数据为被保险人提供一个合理的、趋近于被保险人风险发生概率的保险费率。因此,对于单个被保险者而言,其发生风险的概率会逐渐趋同于保险费率,即aiKi=PiKi,单个被保险者的保险交换属于等价交换。

2.整体被保险者的等价原则

学界基本认为整体被保险者与保险者间的交换属于等价交换,但也有一些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肖和保等(2008)[4]认为,这种观点混淆了单一的保险合同的缔结与整个保险业的运作方式,因为投保人在缔结保险合同时绝对不会考虑所有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支出与收入,其所考虑的只是自身的支出与保险事故发生或不发生的收益。但是,从保险的本质来分析,保险的理论原则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而且,保险之所以存在有其基本条件:(1)大量同质风险的存在;(2)损失必须是意外的;(3)损失必须是确定的或可以测定的;(4)保险对象的大多数不能在同时遭受损失。[5]这就决定了保险市场必须有大量的被保险人,只有大量的交易对象存在,才能运用数理基础大数法则来实现风险的分散,交易对象太少,则无法形成有效的风险库,保险无法运行。因此,保险合同并非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单一保险合同,而是需要考虑被保险人整体的保险需求、从整体被保险人群体中获得的收入以及风险在整体被保险人中发生的概率、预期赔付总额等问题。因此,可以将被保险人看作一个整体与保险人进行交易,并从中分析保险的等价交换原则。假设保险市场中有n个被保险者,每个被保险者拥有财富Ai,则所有被保险者的财富总和为Ai的加总。由于不确定性的存在,每个被保险人面临的损失为Ki,发生损失的概率为Pi。为了规避风险,每个被保险者所缴纳的保费为aiKi,则整体被保险者的保险总支付为aiKi的加总(假设为C);每个被保险人的预期收益为PiKi,整体被保险者预期获得的总收益为PiKi的加总(假设为E)。对整体被保险者而言,如果群体的保险费总额等于总风险,则被保险群体的保险交换属于等价交换,否则是非等价交换。对保险公司而言,无论整体被保险者面临的风险是否发生,保险公司都能获得C的保险费用;当风险发生时,保险公司的预期赔付成本为E。因此,保险公司的预期利润为π=C-E。假设保险市场属于完全竞争市场,此时,保险公司获取的是零利润,即π=0,C=E。整体被保险者的总支付等于预期总收益,因此,整体被保险者在保险交换中的交换属于等价交换。风险合约理论也同样能够说明保险交换是等价交换。根据风险合约理论,风险分担方式区分为横向风险分担和纵向跨期风险分担。金融市场提供了横向风险分担机制,即在既定的时点上,在不同的投资者之间进行风险互换;银行中介提供了纵向跨期风险分担机制,即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存款等金融工具将风险分担到不同时期,达到跨期平滑投资收益的效果[6]。无论何种分担方式都离不开一定的中介组织。市场主体通过与中介组织进行交换以获得风险的分散。保险的风险分担也是一样,保险是被保险者用于避险的一种工具。从宏观的角度来看,保险的基本原理是风险在所有的被保险者之间的分散。因此,保险的本质是各个被保险者之间的风险分担。被保险者购买保险的本质是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一种风险分担契约,而保险者只不过是契约签订的中间人。由于被保险人规避风险,而规避风险则需要风险分担,因此,被保险人需要寻找能够与其分担风险的其他被保险者。然而,这种搜寻成本是极大的。而且,在签订契约的过程中,随之产生的交易成本也是巨大的。为了降低保险契约签订的交易成本,需要通过保险公司这个中间人来实现保险契约的签订。因此,保险市场中的交换其实是各个被保险人之间的交换,整体被保险人的交换必然是等价的,因为其本质是被保险人内部达成的各种协议,整体并未改变。所以,无论是单个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交换还是整体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交换,其交换的性质都是等价交换。

三、新古典经济理论的等价交换原则论证

1.一般商品的等价交换

在新古典经济学中,等价交换原则的出发点也不再是考虑交易双方所交换标的物所包含的价值大小,而是从商品的购买和生产两个角度来分析消费者与生产者这两类群体在交换中的等价问题。消费者在商品购买过程中,能获得的收益是通过购买商品为消费者带来的效用满足程度,其所需付出的成本是购买商品所支付的货币(价格)。例如:如果一件商品能够为消费者带来的边际效用等于消费者为获得该单位的效用所支付的成本(价格),那么,在消费者的角度,消费者的交换属于等价交换,反之则不属于等价交换。生产者在市场中的等价交换要考虑生产商品所花费的成本与销售商品所获得的价格补偿。因此,生产者的等价交换原则表现为利润,如果生产者在交换中能够获得多于成本的利润,那么该生产者的交换是非等价的,如果生产者在交换过程中获得经济零利润,那么其交换属于等价交换。因此,在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中,判断交换是否属于等价交换,其基本原则是:在完全竞争市场中,市场具有充分的广度和深度,消费者的选择是在既定价格水平下的效用最大化选择,对消费者而言,效用水平最大化的选择就是等价交换的选择。对生产者而言,零利润水平下的交换就是等价交换。

2.保险的等价交换

(1)被保险人的等价交换。根据上文分析,被保险人会根据自身的偏好、初始禀赋和预算约束确定自己在不同状态下的消费束,以确定保险购买量。在均衡时,被保险人通过选择在“好”和“坏”两种不同情况下的财富总量与保险人进行交换。在这样的价格水平下,被保险人不仅达到了最大效用,而且还选择了不同商品的消费数量。此时的分析与上文分析稍有不同。上文关于消费者的等价交换是以基数效用论为基础的,而此时的消费者选择是利用序数效用论理论。但是,基数效用论与序数效用论其实是异曲同工。消费者的最优选择都是在价格约束下的效用最大化选择。其在每件商品上的支付都是消费者最优的,都等于边际效用。因此,从经济理论出发,被保险人的交换满足效用与价格交换原则,被保险人的交换属于等价交换。(2)保险人的等价交换。要分析保险人的等价交换,需从保险市场的市场结构入手。一般而言,完全竞争市场的集中度最低,生产者基本获得零利润;完全垄断市场的集中度最高,生产者获得超额利润;垄断竞争市场和寡头垄断市场的集中度居中,生产者获得一定的利润。如果保险市场属于完全竞争市场,或者竞争程度较高,那么该市场的生产者利润接近正常利润,市场的集中度也较低,保险人的交换属于等价交换。因此,分析保险市场的集中度是研究保险市场等价交换的重要出发点。根据2004—2011年中国保险市场的资料,得到保险市场一些代表性险种的市场集中度数据,如表1[7]所示。表1显示,自2004年到2011年,无论是企业财产保险市场还是短期健康保险市场,其市场集中度即CR4都呈现出不断下降的趋势。其中,虽然企业财产保险市场的集中度自2004年以来逐渐下降,但市场总体的集中度仍然高居70%以上;短期健康保险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也在下降,其总体集中度也仍然保持在80%以上。因此在保险市场中,行业的集中度较高,行业的竞争性较差,市场有垄断行业的性质。随着经济的发展,保险行业的竞争也在不断加大,但仍未改变目前市场集中度较高的局面。然而,与高市场集中度相伴的则是不景气的大环境。虽然保险行业具有较高的市场集中度,但从2008年开始,我国保险业的增速逐年下滑。2006—2008年,保险业的增长速度分别为14.4%、25.0%和39.1%,保险业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但随后几年,保险业的发展一路跌入低谷,2012年保险业的增速仅为8%,是中国寿险业创建以来增速最缓慢的一年。因此,虽然保险行业的市场集中度较高,但保险业的整体大环境却较差,行业增长速度缓慢。在这种大环境下,各个保险公司间的竞争必然加剧。激烈的竞争使保费收入不断下降,保险公司利润逐渐接近正常。所以,从数据分析的角度看,保险人的交换应该接近等价交换。通过上文分析,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两个角度来看,被保险人的交换是出于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行为,该行为符合新古典经济学的假定,属于等价购买。而保险人的市场虽然市场集中度较高,但竞争激烈,行业利润率较低,其出售符合等价交换。因此,笔者认为,保险市场的交换属于等价交换。

四、结语

虽然保险交换从直觉上观察具有对价交换的性质,其交换过程似乎不符合等价交换的规律,更多地表现为一种非等价,但两种不同角度的论证和分析,都证明了保险交换是符合等价交换规律的。随着经济理论的不断演化和发展,等价交换的内涵也在不断变化,但其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却是不可替代的。当经济中的某些交换活动“违背”等价交换的原则时,可以从多个角度仔细分析交换的内涵,最终会发现,“违背”不过是等价交换的一种特殊情况而已。

作者:李波 单位:东北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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