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交警规范执法的重要性
(一)规范执法行为,维护警民良好关系,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交通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工作重要组成部分,与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安定等有着直接关系。公正规范执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保证车辆畅行是公安交警职责所在。近年来,群众抗拒、阻碍执法,甚至暴力攻击执法交警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警民关系与社会和谐。这与部分基层民警不规范执法、自身形象受损、民众心生怨恨不无关系。为化解这种不和谐的局面,建立良好的警民关系,创建一直规范的交通执法队伍就变得势在必行。
(二)规范交通执法行为是法治社会的呼唤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社会的发展与国家的稳定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交通警察规范执法对我国法律的总体运行具有积极意义。交警部门分布在全国各地,规范执法对我国其他执法部门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对普通人民群众自觉守法更是具有教育作用。
(三)交警执法行为规范化,是维护当事人和民警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交警规范执法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极少法律素养差、群众意识薄弱的交警在执法时,难免会出现执法不公、以权谋利、收黑钱、乱罚款等违法行为。其直接后果就是普通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普通群众利益受损后,他们要么心生不满,直接对执法民警进行打击报复,要么控告、投诉随意执法民警,造成警民关系紧张,其后果只能是当事人与民警双方的利益都受损。
(四)规范交警执法是维护党和国家形象的需要国家形象是一个国家的重要软实力,也体现着一个国的综合实力。良好的国家形象有利于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理解和支持。只有不断维护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公正才能得到公众的信赖。在交警执法不规范问题中,人们的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公众表现出不满,政府就必须积极去解决,不断提升交警部门公信力,有效维护国家的美好形象。
二、影响交警执法规范化的主要因素
(一)法制观念缺失,以权谋利正如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所阐述的,“集体行动的困境”必然导致非理性的集体恶果,使得“公地悲剧”出现。在交通警察群体中,一部分人法律意识,奉行权大于法,随意践踏法律的权威,使行政法规形同虚设。交通警察利用手中的权力乱罚款、收黑钱等行为屡见不鲜。凌晨,一辆运煤车行驶至山西岚县境内时被交警拦下,在收取了货车司机100元人民币后,交警未开任何单据便放行。当该运煤货车行驶至山西盂县境内时,同样的情况再度发生。在没有罚款理由、收据、罚单的情况下,交警收取了车主50元人民币。月21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曝光了山西省岚县、盂县交警执法不规范等问题。一网站上发布了一段约7分钟的“获嘉交警收黑钱”视频。这段被标注为“见车必查,查车必罚,罚款不开票……”的视频,出自被称为河南交通维权人士的王金伍,他历时1年多,录制了334分钟54段视频,收集了74份罚款票据和数百名司机证词,内容详尽真实。该视频在网上一发布,立即被众多网站和媒体转载,引起轩然大波。
(二)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执法目的存在偏差广泛的委托代理理论认为,普通公民与通过政治程序拥有公共管理权的政府代理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行政执法过程中代理人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手中的权利,来实现自身的利益。现实中一些地方的交警在执勤执法时,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大兴“执法经济”。有些交警不惜借助一些违法手段,凭借手中的执法权力向本没有违法的驾驶人员进行罚款。从年12月8日到31日,合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机动车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摄录的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清理工作,违章车主只要接受半小时的电视学习,就可以只罚款不扣分。这明显违反了交通违法行为既要受行政处罚也要记分的规定,其做法有悖于法律,也给广大司机们埋下更大的隐患,造成交通秩序更加的混乱。[3]年2月各大媒体先后曝光“测速仪藏草丛拍照罚款,漳州高速交警疑违规执法”事件。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郭海天、游菊兴、杨晓谡三位律师,联名向福建省公安厅投诉漳州高速交警支队,反映该支队所属各大队大范围使用未被检定的移动测速仪,涉嫌违法违规采集车辆“违法信息”照片,并任意添加没有事实依据的内容,还违规对漳龙高速限速80公里等,以此对大量车主进行行政处罚,从而获取经济利益。
(三)执法程序不规范,随意性明显在实际的日常执法过程中,不少交警法律意识淡薄,在处理违法案件时,执法方式简单,忽视程序,根本不遵守《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等法规对执法步骤、程序的规定。东方网消息:的士司机路边违章落客,而后突然起动,小轿车右拐刹车不及,引发两车轻微受损的交通事故。事主称,当时交警来到事发现场,并未出示任何证件,只简单询问当事人事故发生经过,简单勘察现场后,就给其中一当事司机赵某开出“罚100元,扣3分”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事后,司机赵某认为,前来处理该事故的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东城大队两名交警执法程序不当,将东城交警大队告上法庭。据南方都市报报道,继深圳交警违停告知单三角形签名蹿红网络后,深圳违停告知单的个性签名又现多个版本。除罕见的三角形外,网友又晒出圆形签名、数字签名,甚至“隐形签名”。众多网友表示强烈质疑,告知在行政处罚程序中是不可或缺的,违法停车告知适用我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程序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把“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第三十一条)。
(四)执法行为不公正,无视法律的严肃性法律要求执法过程中人人平等,执法不公只能纵容违法者继续犯错,社会公众不满,影响交警公正的形象,进而诱使阻碍、抗拒交警执法和暴力袭警等事件产生。一些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对本地车松管,对熟人车辆更是偏袒,对外地车严管重罚;对政府、军队等部门“特权车”纵容无视,对普通百姓车辆查究严格。年西安东郊十里铺的市政道路正在翻修,交通压力增大。热心听众胡建农给都市广播新闻热线反映说,东郊十里铺一段路护栏全都铲平了,车辆就在那里逆行,交警就在附近设了暗哨挡车,交一百块钱就放行,不熟悉当地道路情况的司机朋友开始吃亏。司机开车都有从众心理,特别是外地车辆一般都是跟着前面的车走,大伙看到公共汽车逆行、警用车辆逆行,自然就拐上去了,但是,公共汽车放行了,特权车放行了,自己却被停下来交罚款,明显有失公平。[7]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权车”,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识灯具,不享有相应的道路优先通行权。军车除执行军事任务外,在日常通行中也不再具备特权。然而,对于路面上的一线交警来说,这项规定在执法过程中却显得软弱无力。南方某省会城市一交警第一天上班,他拦下一辆闯红灯的“军×”牌照宝马车,司机给了他一个白眼,把驾照往他身上一丢,开着车子扬长而去。第二天,他正在执勤时,这辆宝马车又开到了他身边,司机冲他晃了晃手中的新驾照,“呼”地把车子开跑了。军车不受地方管制,扣了“本儿”大不了回去再领一个。从那时候起,再有军车违规,我就当没看见”,此交警无可奈何地说。在他看来,更不能得罪的是挂着特权牌照的地方车辆。许多刚当交警的人首个任务,便是记清地方党政机关领导的车牌号。
(五)部分执法交警素质不高当前,一些基层交警部门疏于教育培训工作,业务学习、理论学习和政治学习只停留在表面上。一些民警不能真正定位自己,以管理者身份自居,刚性执法较多。一些民警口出粗言、作风懒散、警容不整,行为举止完全背离人民警察的身份要求。时许,湖南衡东县交警大队城关中队民警数人在城关镇汽车站附近十字路口处执法时,看见曹敏俊驾驶的摩托车私自加装了遮阳伞,此行为涉嫌违规,因衡东县交警执法不当,作风粗暴,与被处罚人曹某发生肢体冲突,在拉扯过程中曹敏俊与摩托车一同倒地受伤,之后陷入短暂昏迷状态,现场群众将两辆警车掀翻。多名网友在微博爆料,称成都市交通管理局五分局一名交警罚款不成,强行将车主拷在警车里,用警棍打其脑袋,直到车主跪地求饶才停止。事后,交警将该车主强制拘留,于次日九时将其释放。微博发出后,网友几乎一边倒地指责交警“蛮横、嚣张”。不到一天时间,相关微博转发量便突破3万人次,曝光该事件的视频更是达到近60万人次的浏览量。
三、规范交警执法的对策思考
(一)全面提升交警的执法能力与素质第一,交通民警要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交警执法规范的前提是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为谁执法?为谁服务?”必须要把这个问题搞明白。在我们公安交警队伍中还有一部分民警存在“特权”思想,自认为自己是“官”,对待群众始终摆出高高在上的姿态,无法真正的实现执法为民。因此,必须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意识,清楚认识权利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力争让人民群众满意。第二,提升开展群众工作的能力。很多民警反映执法难,工作很难得到老百姓的理解。应指出,绝大部分群众对交警的执法活动是支持的,不讲理的毕竟是少数。执法环境确实在改变,但执法者主观方面还没及时适应,没有切实提升密切群众、开展群众工作的能力。在执勤执法过程中更要懂得尊重群众、发动群众,获取人民群众对执法活动的理解和支持。
(二)完善交警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第一,交警部门应建立制度约束机制。对交警的错误执法予以追究相应的责任,可避免和减少其执法不规范问题。健全《执法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法档案制度》、《网上办案制度》、《值日警官制度》等制度,可对民警执法办案过程进行监督,督促其规范执法。在抓好执法个体的基础上,还应不断健全完善执法现场和非现场执法设备,为规范执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第二,加强公安交警内部监督。在内部监督工作中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以及执法监督的盲点等问题实行重点监督,将执法监督落实到执勤执法活动的各个环节,使内部监督具有实际意义。特别是对重点执法岗位、重点执法环节,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努力将执法失误和偏差消除在结案前,消除内部执法过错。第三,加强社会监督力量,拓宽外部监督渠道。首先,实行警务公开,对关系公众切身利益,容易发生问题的执法权运行过程进行公开,方便外部监督;其次,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作用,听取社各方面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再次,在服务窗口的醒目位置公开监督(投诉)电话,方便受理群众的投诉。
(三)创造条件,减小执法阻力第一,为民警执法创造好的环境。很多基层民警反映执法难、难执法的问题,民警在查处交通违法时经常遇到领导说情、朋友说情等尴尬局面。长此以往便滋生了一些“特权车”、“特权人”,正是这些特权主义让法律失色。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应努力遏制社会不良风气的滋长,大力倡导全社会对特权主义坚决地说“不”,积极创造纯正的执法环境。第二,提升交通管理宣传的能力。按照哈贝马斯的商谈论观点,为了实现公众对交警执法部门的理解,从而寻求相互理解、达成统一目标,沟通和商谈是必不可少的。宣传能力也是交警执法能力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积极树立现代传播理念。对各种媒体上涉及的交通民警执法不实报道,要及时地发布客观真实的信息,以防群众误解;对确实存在的执法过错,要及时发布处理和整改信息,以赢得群众的支持。
作者:付道江 单位:西北工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