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师院学报》法学人才培养与教学方法改革探讨

时间:2017-06-23 07:07:13 来源:论文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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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应用型人才培养中法学教学方法改革的必要性从2O世纪8O年代开始的法学教育改革是对我国各高等学校的法学院未能培养出市场社会所需求的法律人才的回应。具体而言,其原因:第一,我国年轻一代的法律人对我国市场经济社会中的普遍存在的“有法不依”现象的失望和不满,导致了对现行法治的不满和新价值观念的形成。因而,一些法学专业的学生对“就法论法”的传统法学课程设置提出质疑;第二,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实践中诉讼案件数量日益增多,同时我国律师队伍也在不断的壮大,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实际执业能力远不能达到法律职业所要求的能力,二者之间表现出来的差距越来越突出,导致人们开始怀疑法学专业毕业生的能力,在这种背景下,各高等学校开始重新审视法学课程的设置和法学知识的讲授方法,从而使法学教育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和职业需求;第三,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其体现的不仅是法律规则的自我运行,而且也包含着法律规则在社会环境中与其他社会现象相互作用的复杂过程。因此,作为一个法律职业者在熟悉、运用好法律条文的同时,也应当对其所处的社会的其它现象有所了解,并且有能力对相关事实进行判断,处理好人际关系,具备与各种当事人打交道的能力。而目前普通高等学校的法学教学方式还是以讲授式和知识注入式的教学方式为主,虽然课程讲授中,教师也会安排一些相关案例要求学生们进行分析,但授课老师的讲授在整个教学过程仍是占有最大的比例。这种教学模式导致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被惰化,思考力被钝化,最终结果使学生对知识的汲取变成被给予,丧失了一种求索的过程。因此,在目前的法学教育中,要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应用型人才,必须从教学方法的转变中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应用型本科要求学生在具备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而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则要求学生在课堂所学的法律知识能和专业实践需要相联系,但现在开设的法学课程显然并不能满足应用型本科法学专业学生的需要,因此,教师应进一步进行教学方法和手段的创新,积极探索有利于培养复合型人才的新型教学方法,同时,根据社会的实际需求,运用新型教学方法来提高教学质量、强化学生素质、增强学生综合能力。

2 应用型人才培养中法学教学方法改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教学方法的具体运用应该根据不同的课程的性质、教学目标的要求和内容的特点进行科学、合理的搭配,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教学方法体系,这就要求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要遵循以下原则:

2.1 法学教学方法的运用要符合课程性质和教学目标目标和方法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同时目标也是方法的灵魂,因此,教学方法的选择,实际上选择的是教育价值的本质。而对应用型本科院校来说,法学教学方法的运用应该符合“就业导向、能力为本”的课程理念,即应坚持应用型人才培养定位,以社会需求对法学知识的要求为主线构建相应的教学内容和教学项目,并和司法考试课程内容相衔接,强调课程和应用型法律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紧密结合,理论教学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同时,在专业技能模块的设计上强调针对性和应用性,以体现出对学生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培养。

2.2 法学教学方法的综合应用要适合课程内容教学方法和课程内容是内在统一的,因此,法学教学改革中应创建有学科特色的教学内容和方法。这要求授课教师要始终坚持以学生为主体,合理的进行课程教学规划和组织相关教学活动,同时探索和研究与法学课程特点相适应的教学方法,进一步实现法学教学方法的多样化和新颖性,努力形成具有学科特色的教学内容和方法,更大程度的提高法学相关课程在学生中的影响和关注程度。

2.3 所选择的教学方法要形成一个具有内在统一性的体系结构授课教师在选择了适合课程内容的教学方法之后,应该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目标的要求,将其所讲授课程内容的特点以及具体的教育情境的需要进行优化组合,从而形成一个可以产生合力的有机结构,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不同方法的教育价值。在法学教学中就是将教学时间进行分割,1/3用于讲授基本知识,1/3用于介绍本领域内的热点问题、学术争鸣、最新发展动向,拓展知识的深度,1/3用于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实践教学,从而构建起“基础——视野——实践”三位一体的课堂教学体系。

3 关于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中教学方法改革的几点建议教学方法是实现教学目的的手段。针对传统法学教学中存在的理论教学多、实践教学少,书本资料多、现实素材少,教师讲得多、学生说得少的“三多三少”问题,教师应该通过多种教学方法开展教学活动,从而形成具有广泛性、纵深性、新颖性、及时生、有效性的教学内容特色,来提高学生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1 案例教学法的应用案例教学法是哈佛大学在1880年开发完成,后来被哈佛商学院用于培养高级经理和管理精英的教育实践,逐渐发展成为今天的“案例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以教师做为教学的主导,学生做为教学主体,教师与学生进行教学互动的主要模式,在整个教学过程中,首先由老师精心挑选出具体的、有代表性的真实案例,然后由学生对其进行讨论、分析,使学生在真实的案例中学习法学理论,从而达NiJil练其思维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以及语言表达能力 ]。正如学者王泽鉴所说“实例研习乃在培养处理案例的能力,可以说是为将来从事实务工作而准备,故法学教育或官方考试的题目应多依靠各级法院判决而设计之,其功用有三:(1)以实例反映社会生活;(2)结合理论与实务;(3)法院的判决理由,当事人的主张及判决评释,可以提供各种不同的法律论证资料。”

3.2 实践性教学方法的运用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结合这一特点,在教学中注意培养学生运用法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一点可以说已成为法学教育界的共识。正如博登海默学者所说“如果一个人只是一个法律的工匠,只知道审批程序之程规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 在目前我国社会法学人才供过于求的形势下,法学教育的目的应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即应多元化,对于那些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进行培养时,应注重理论联系实践,着重培养他们的实践应用能力,使他们成为既掌握理论知识,又具备专业技能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同时,我国的法律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在不断的进行修改的同时,不断的推陈出新,可以说变化频繁、知识更新快捷,而在短短的四年时间内,教师是不可能传授给学生所需的各种法律知识。所以,教师传授知识固然重要,但最重要的是应教会法学学生法律职业者所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分析问题、判断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不仅要传授法律知识,而且要同时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3.2.1 尝试文科学生的“工学交替” 各高校应该在当地法院的支持下,通过法律援助中心平台,轮流每周固定时间安排学生到法院的法律援助中心实习。从而尝试文科学生的“工学交替”,达到教、学、做结合,理论和实践一体化,使学生在接触真实案件中学习相关法律知识。

3.2。2 四三一课内实践教学法在课程教学中,注重课内实践教学环节改革,尝试431的实践教学计划,即围绕四个实践教学项目:(疑难案件)模拟法庭辩论,案例分析讨论,相关法律问题的专题研讨,查阅案例、资料;要求学生完成三份实践教学作业:一份法庭辩论提纲(发言)提纲,查阅一份法律资料,就一个法律问题提出处理方案(书面意见或建议)。实践教学计划中的一,就是让每个学生都有一次脱稿演讲三分钟的机会。

3。2.3 实施“双向三进互动”实践教学即通过“法官进校园、律师进校园、检察官进校园(含行政执法、消费维权等)”和学生“进社区、进法院、进律所”等系列实践教学活动,实现学生与法官、律师、检察官之问的互动,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促进专业学习和学术交流。

3.3 多媒体的运用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该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多媒体powerpoint教学,以实现现代教育技术和现代化教育设施有机结合,因为在多媒体powerpoint课件环境下,不仅会使原本艰难的教学活动充满了魅力,而且会使教学活动中学生和教师的互动也更具可操作性,互动的形式和内容也会更加丰富立体。

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充分应用多媒体技术,使用powerpoint的幻灯片技术生动的向学生演示案例、法案、法治活动,充分利用e—mail、网络论坛等互联网技术与学生开展课堂外的讨论和交流,增强教师与学生的互动。同时教师可以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资源,建立完善的网络课堂,为学生创建自主学习的环境,学生可通过多媒体网络课件进行自学和自测,达到课前预习、课后复习的目的,还可通过网络教学资源,较全面了解和把握和教学内容有关的音像背景资料和现实社会发展动态,使学习随时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从而形成一个课前、课堂、课后“三位一体”的连续性教学体系,保证教学的实效性。

3.4 探究式教学方法教育心理学家将学生的学习方式分为接受式和探究式学习两种。接受式学习是指在课堂教学中,教师通过以定论的形式讲授教材,而学生来接受文化科学知识的一种学习方式。它不要求学生去独立发现问题,只要求学生把教师所传授的东西加以内化。在这种学习方式中,学生是知识的接受者,同时学生进行学习的心理机制或途径是同化。而探究式学习是一种积极的学习过程,主要指的是学生自己探索问题的学习方式,而且学生的学习内容是以问题形式间接呈现出来的,因此,在这种学习方式中,学生是知识的发现者,同时学生进行学习的心理机制或途径是顺应的。开展探究式学习对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的自主、全面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价值。因此,在教学方法上,课堂教学除了“注入式”的教学外,还应采取探究式教学模式,即以现实或假设的案例为素材,通过设置矛盾的或递进的问题情境,要求学生发挥自主探究的精神,以小组、班级、个人辩论等方式,自主的探索法学理论知识,发展并提高应用法律理论和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探究式教学和案例教学不同,案例分析不只是用来注释法律条文的正确含义,更重要的是案例分析本身成为教学活动的主体内容,老师和学生通过不断收集案例,比较案例、分析案例,在这种不问断的分析和综合案例的过程中,学生们不但可以理解和掌握法律文本,还可以形成使用法律推理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

探究式教学不仅可以有效的克服当前法律教育与司法实践脱节的弱点,使学生到实务部门能够很快承担起相应的工作,而且探究式教学也可以起到与司法考试相衔接的作用。

3.5 双师多向互动式教学方法“互动”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行为或过程。所谓“双师多向互动式教学模式”,是指教师在运用互动教学模式的基础上,采用双师教学,以此来培养学生研究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是在传统教学方式上进行的一种改革和创新。其特点是两个教师同堂上课,一个讲解,一个点评,进行对抗式互动,学生可以提问,教师当场回应。

通过营造多边互动的教学环境,在教学双方平等交流探讨的过程中,达到不同观点碰撞交融,使课堂气氛活跃,学生积极性大大提高,从而培养了学生的问题意识、思辨能力和研究兴趣,使学生学习由被动变为主动,实现了教师与学生的良性互动。

本文是节选自《河北师范大学学报》的教育论文,感谢你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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