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官网发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征求意见公告,定义了7种学术不端行为,包括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有偿发表论文、买卖论文,等等。
这七种学术不端行为在高校中多多少少都会有一些,最常见的就是未参加研究而在研究成果上署名的现象:不少领导在下属研究成果上署名,教授在学生的研究成果上署名,同事之间互相署名……在以发表论文数量为主要考核标准的现实情境下,这种现象屡禁不止。鉴于此,不少高校提高了学术成果的认可标准,甚至不认可非第一作者的成果,但不少研究需要团队合作,如果不认可也不利于学术发展。
另外一种比较普遍的学术不端行为是“有偿发表论文”。由于高校越来越倾向于在核心刊物上发表文章,而这些期刊的版面资源又很“稀少”,缴纳高昂版面费就成了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甚至在出差打车费都无法报销的“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下,版面费却堂而皇之地成了最正规的报销项目。有不少学校在指定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奖金高达数十万,可以说,版面费已经在高校获得了制度上的支持。
这次教育部把“有偿发表论文”列入学术不端行为之列,就需要进一步思考高校大量使用公费或项目经费报销版面费的行为是否也是学术不端行为。如果是的话,那么高校关于报销版面费的财务制度是否违反了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
相对于容易分辨的学术剽窃和抄袭行为来说,高校的财务制度、科研评价体系以及奖励制度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影响更为巨大和隐蔽。如果不厘清版面费和科研奖励的界限,不提高科研评价体系的科学性,在巨大的利益和资金支撑之下,学术不端行为将无法控制。更何况,即便禁止了“有偿出版论文”,那么有偿出版学术专着算不算学术不端行为呢?所以,对于“有偿”性质的学术不端行为界限还需要进一步划清。
(虹野,中华教育改进社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