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研究状态认知思考

时间:2017-01-18 01:08:44 来源:论文投稿

在一次经济法理论研讨会上,笔者对经济法学的现状与未来作了20个字的概括,它们是:深化的共识,多彩的个陛,团结的队伍,艰辛的征途,现把它们作为本文的主题,略加阐述,文章也涉及到了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背景下经济法的理论创新与制度完善问题,供学界同仁们指正。

一、深化的共识

这里讲的共识的深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这就是:

(一)对经济法基本范畴的认识形成了共识,并得到了深化

经过30年的探索,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有了基础性的一致认识,并能够从较高的理论层面进行较深入的研究,并初步形成了经济法的自身理论体系。包括对经济法本质属性的认定,对经济法律体系及经济法学体系分类与概括,对经济法理念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分析,对经济法主体的范围与分类的诠释,等等。对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研究者们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以不同的语义进行了深入系统的探讨。尽管各自的表述有所不同,然而殊途同归,对经济法基本范畴的论证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得到了深化。

(二)对经济法体系内部各项经济法律制度研究的深化

学界对经济法体系内部的有关实体法(经济法的部门法)的研究更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大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的要求对具体的经济法律制度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目前,在经济法学体系内部形成了若干个部门经济法体系,诸如,金融法体系、垄断法体系、财税法体系、资源能源法体系、企业法体系、市场监管法体系,等等。这些部门经济法又由若干个具体的经济法律制度所组成,进而构成了经济法内部的子体系。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大家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经济法基础理论与部门法的研究相脱节、总论与分论研究两张皮的情况。

(三)法学界对经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及法学体系中重要地位认识的深化

经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独立与不独立”的论争早已成为历史的陈迹,经济法学在我国法学体系的百花园中,已成为愈开愈绚丽的一支奇葩。经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地位进一步得到了法学界和政界的承认与肯定,经济法学在我国的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也进一步得到了加强。当然,对所有的共识,我们要进一步提炼,使其有更深的理论层次,有更高的概括l生。

二、多彩的个性

(一)基本形成了经济法学研究的若干个学术“流派”,特别是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理论研究中形成各自的鲜明特色

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中,人们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在探索着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在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形成了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各论。尽管各论对经济法本质属性的的揭示没有根本的区别,但各论均有自己的鲜明个性,各论均有各自的理论特色,有着不同的理论深度和不同的研究方法,也有各自不同程度的信奉群体。真是“五音纷兮,繁绘”。应该讲,经济法学的研究打破了我国法学研究中僵化的仅为解释法学一家的传统模式,在自身的探索、探究中形成了百花齐放的大好局面。这在我国法学研究的发展史上是不多见的。

(二)部门经济法学研究成果显著

在部门经济法的研究中,其研究成果是丰硕的,这些成果运用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特别是经济法的基础理论和部门经济学进行了开拓性的研究。从而形成了经济法学体系内的金融法学、财税法学、反垄断法学、资源能源法学、企业法学、市场监管法学等若干个部门经济法学体系。在经济法教学与研究队伍中,大多数同仁在关注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同时,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了一个或几个部门经济法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这些研究是卓有成效的。与此相适应,形成了若干个部门经济法的教学与研究队伍,出现了一批部门经济法学的学科带头人,诸如:金融法学专家、财税法学专家、企业法学专家、反垄断法学专家、资源能源法学专家,等等。

(三)积极服务于经济建设、法制建设、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

从事经济法教学与研究的同仁,紧密结合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实际,深入到现代化建设和法制建设的第一线为其提供各方面的服务。这方面的工作即为国家、为社会作出了贡献,也极大地提高了教学和研究质量,提高了经济法学研究的水平。

三、团结的队伍

(一)经济法内部的团结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有团结,才能有和谐,团结是实现和谐的重要条件。在经济法学的队伍中,有不同的观点,提高一点讲,也存在着不同的学术流派,有不同的声音,但杂音不多,有点儿杂音,由于没有“市场”,也很快在团结和谐的气氛中慢慢“蒸发”了。经济法队伍的团结首先表现在,经济法队伍内部的团结,包括新老队伍的团结、院校际之间的团结、南北东西之间的团结。

(二)经济法学界与整个法学界队伍的团结也大大加强了

我们与别人无谓的争论减少了,我们对别人的说三道四能听得进去了,我们能够主动地吸纳有关法律部门的研究成果,吸纳有关学科的理论与知识体系,更重要的是,我们能主动地加强与有关同行们的联系与接触。有例为证,2010年10月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市经济法研究会在京联合举办“在宏观调控背景下热点法律问题高层论坛”,我国著名法学家王家福教授、江平教授、吴志攀教授、王保树教授、刘文华教授、王利明教授、王卫国教授、张守文教授等一并出席了大会。许多知名的经济法学家、民商法学家与会共同研讨宏观调控的法律问题。这在近年我国法学界的发展历史上还是不多见的。这个高层论坛,使笔者联想起在1983年12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举办的经济法理论学术讨论会。那也是一个高层论坛,会上汇聚了我国法学界,主要是经济法学界、民法学界和行政法学界的学者,有学术泰斗,有年富力强的中年学者,更有不少正在攻读不同学位的年轻人。笔者作为两个会议的参加者和会议的见证人,感慨万千。如果说1983年的讨论会强化并推动了经济法与民法的学术论争,那么去年的论坛则把两大法律部门的学者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结合在一起了。这是法学界的一件幸事!喜事!更耐人寻味令人欣喜的是,在同日召开的北京市经济法研究会的年会上,还增补了两位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学者(郭峰教授和施天涛教授)为该会的副会长。这一隋况,在我国经济法学发展史上也是不多见的。这一情况说明的问题,大家可以去品味。但它起码可以证明一点,即,经济法的队伍是团结的。同时,经济法的团结也促进了法学界的团结。四、艰辛的征途所谓的艰辛就是经济法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政治、经济形势严峻,经济法学界所面临和承担的历史任务繁重、艰巨。我们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很多,现择其要者略陈一二。

(一)增强灾难意识,加强应对灾难经济法律制度的研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十二五时期,世情国情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新的阶段性特征。综合判断国际国内形势,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既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也要面对诸多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挑战。”我们面临什么风险挑战呢?笔者认为,在本世纪内,主要面临着四大不可避免的风险挑战。这些不可避免的风险挑战某种意义上就是给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可避免的灾害。这四大灾害是:一是生态恶化,自然灾害频发;二是社会动乱及各类公共突发事件不断爆发,且成多米诺骨牌现象;三是金融危机、经济危机频频爆发,且连续不断;四是局部战争持续进行,乃至更大规模的战争很难避免。为此,我们必须强化灾难意识,政府和社会各界要对复杂的自然和社会现象,提高针对经济危机、社会动荡、自然灾害的预报和分析能力,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对危机的应对与管理。作为法律工作者也应该从法律角度对灾害的报告和分析加强研究。与各类灾害紧密相连的,就是因其导致的经济紧急状态。

我们强化规范应对经济紧急状态行为的经济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研究与制定。对当今域内外,对经济紧急状态及经济紧急状态法的研究也仅仅才起步,对它的研究也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应该讲,经济紧急状态和经济紧急状态法的制定是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中必须认真面对,而且是迫切需要研究并解决的重大课题。面对四大灾难的严峻形势,应该讲我们的法律制度是缺失的,我们虽然倾举国之力积极奋力地加以救助,但在一定程度上是处于兵来将挡、水来土掩的被动应付局面。我们缺乏对灾害的科学预测与分析,应对时又没有完备的法律予以规范和保障。为此,必须使应对紧急状态的措施有法可依,即,为执法者的执政行为设定法律依据,把经济紧急状态救助纳入法制轨道,使经济紧急状态的救助规范化;建立完整的经济紧急状态救助体制,使经济紧急状态救助体制化;面对各类危机的频发,使紧急状态的经济救助常态化。为实现上述目标应该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各级领导要把这个问题作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加以思考,加以研究,应该充分认识到四大灾害互相影响可能带来的社会危机,提高对应对四大灾害重要性的认识。同时,要建立从中央到地方应对经济紧急状态的救助体制,通过立法建立、健全对各类灾害的预测、预警、报告、宣告、救助的保障机制。

2.要建立应对经济紧急状态的资金保障体制,包括资金的来源、资金的配置、资金的使用及资金来源、配置和使用的法定程序,对上述问题的安排必须与相应的法律、法规衔接和配套。例如,与预算法、税法、行政法等法律制度的协调。

3.完善规范经济紧急状态的法律制度。该项法律制度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国民经济活动、行政管理,特别是国家宏观调控的各个方面,因此,经济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健全采取何种立法形式有待深入的探讨与研究。我们考虑大体有三种模式:一是统一立法,即建立经济紧急状态的基本法,同时辅之以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二是针对不同的灾害和不同的经济紧急状态分别立法;三是在现有的相关法律制度中充实经济紧急状态救助的相关内容。

(二)做好经济法律的填平补齐、修改立废工作,使其日臻完善

今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郑重宣布,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就经济法而言,笔者认为还有许多工作要做。首先,当前的经济法律制度中还有许多漏项。即,在经济法律体系中,尚有一些应该制定、必须制定而尚未制定的重要的经济法律制度。同时,已经制定的经济法律制度中,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还有一些不够完备、需要补充、需要修订的经济法律制度。

另外,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行了30多年,在现有的经济法律制度中,有的经济法律是在经济体制改革初期或中期制定的,相当一些法律已经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应该加以废止,并制定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加以取代,等等。因此,我们在看到我国立法,包括经济立法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建成完备的经济法律体系所面临的任务。为了上述各项任务的基本完成,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必须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调整产业结构的大的宏观背景下,来考虑和安排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在“十二五”期间,是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关键时期。在此期间,我们要改变“四重四轻”的长期形成的传统发展模式。即以彻底改变重国际市场轻国内需求、重低成本优势轻自主创新能力、重物质投入轻资源环境、重财富增长轻社会福利水平提高的发展方式。我们必须以此为经济法律制定、修改、废止的重要指导思想。

2.经济法的完善,必须与国家的产业政策很好地相互衔接、协调、配套。产业政策本质上讲是一种具有很强计划性的政府行为,它把国家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市场机制、市场结构和优化产业结构的国家意志从更高层次注入到市场机制中去,以便更有效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我们在制定、修改和废止经济法律时必须把国家的各项产业政策很好地加以体现,同时要安排好整个产业政策之间的紧密联系与协调,这样才能把握好公权力介入市场机制的度,来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以此来促进市场机制的完善和经济结构及整个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3.经济法的完善也必须增强灾难意识。本世纪内,人类要面临着上述四大不可避免的风险和挑战。面对这种严峻的形势,国人必须增强灾难意识,我们在制定产业政策,制定并完善经济法律制度时,必须考虑到这些灾难给我们带来的各类政治、经济和社会的诸多问题。在制定、修改、废止经济法时,必须把经济安全放在重要地位,作为立法、执法的重要指导思想。比如,在资源能源法律制度中要妥善地安排好资源能源的战略储备,资源能源的平时开发、利用和节约,以及在紧急状态时,有充足的能源加以必要的保障。

4.经济法的完善,还必须注意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完备的经济法律体系应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由所有的经济法律规范构成,分门别类而又是有机联系的经济法律体系的统一体。它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必须以国家的宪法为基础,与相关的法律制度相衔接、协调。我国的法律体系较为庞大,做好经济法与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与协调是个大的系统工程,这是一项非常细致和重要的工作。

(三)严峻的经济形势催生崭新的经济理论、政治理论和法学理论,来改变现今一直未克服的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

经济法离开经济就谈不上它的存在和发展。目前,甚至在相当一段历史时期内,我们所面临的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是十分严峻的。2008年次贷危机以来,整个世界被金融危机(进而导致的经济危机)、社会动乱所困扰,与此同时生态危机、各类自然灾害也纷纷袭来,再加上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局部战争的进行,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必将发生新的重大变化。研究经济法,必须从认识、了解、分析经济状况人手。经济状况恶化主要表现在:国家干预乏力。美国近四年的适度宽松量化的救市货币政策未能解决高失业率和低迷的经济状况及愈演愈烈的国债危机、欧盟诸国的主权债务危机、中国的四万亿的投资导致的一直摆脱不了高度的通胀压力,等等。宏观调控失灵。近四年来,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各国运用了几乎所有的货币政策工具,使出了浑身解数,发达国家也未能摆脱经济低迷的状况,我国的经济过热状况仍在持续,尽管出台了若干房市政策,然而房价依然高居不下,政府、开发商、投资者或投机者及硬性房屋需求者的博弈仍在进行,谁胜谁负还难预料,等等。市场监管缺失。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种子安全、交通安全等事故频发,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各类诈骗特别是金融诈骗屡禁不止,等等。

金融监管法律边缘化。各国的金融监管法律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巴塞尔协议应对全球银行业危机凸显乏力:号称世界上最严格监管的多德•弗兰克法案也未能摆脱山姆大叔的困境。再加上奢靡之风强劲,相对贫困化加剧,公权力与私权利紧密结合,公权力日益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形成了经济危机、政治危机、生态危机和局部战争的大合唱,真有逐步演变为整个社会危机的危险局面。严酷的事实摆在世人面前:欧美的政要,无论是奥巴马,还是萨科齐、帕潘德里欧,或是萨帕特罗等,诸多政治家使出了浑身解数,未能摆脱经济上的困境,陷入了严重的经济危机、政治危机的泥潭而不能自拔。有影响的银行家、投资专家、金融大鳄使出了各自的招数也无济于事。经济学家也针对危机,在这里演讲,那里论证,他们并没有拿出一种像样的理论和一俱治病良方。法学界也参与其中,出主意、想办法,开会、写文章不可谓之不多,其效果显得很苍白无力。事实证明,在上个世纪挽救了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凯恩斯主义失灵了、过时了,新凯恩斯主义更无能为力。人们在期盼一个全新的理论的出现,呼唤着21世纪的“凯恩斯主义的诞生”,人们也盼望出现一位2l世纪的“罗斯福”来挽救当前世界面临的危机。形势在催生一个全新的理论,只有理论的创新,再通过政治家的努力来引领人们走出困境,摆脱危机。但愿这个奇迹出现在正在崛起的中国。法律及法学的滞后性决定了我们要有足够的耐心来等待、来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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