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中介机构发展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中介机构在一般中介机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从提供服务的内容和方式来看发展还不成熟,并且缺乏必要的环境支撑。我国现有的一些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在运行上已经比较成熟,提供的都是一些比较专业的服务,但是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发展中缺乏更多的是对信息的需求,需要一个专门的机构提供农业科技企业(或项目)与风险投资的信息,使风险投资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获得需要的信息;需要一个专门的机构对其进行培训,使农业科技企业(或项目)能够满足风险投资的筛选要求;需要一个对接平台,在农业科技企业(或项目)与风险投资的对接过程中发挥粘合剂和催化剂的作用。这些服务内容现有中介机构不能整体提供。尽管一些大学科技园区,农业产业园区等提供信息服务,有的也在一定程度上促成对接,但是这些服务内容都不是这些组织的主要功能,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的发展。
1.1服务内容不以对接为直接目的,服务方式僵化
我国目前的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投资银行等)提供的服务多是对接前,或对接后的专业性服务或技术性服务,如投融资、咨询等服务。还没有专门的中介机构拥有强大的项目数据库,提供项目推介和必要的培训服务,以实现农业科技与风险投资的成功对接为直接目的;在提供服务的方式上,大多是分散化的,例如项目咨询、企业管理、技术鉴定、市场预测等是由不同的中介机构完成,提供服务较为分散,没有进行服务的整合与综合,提高了农业科技企业与风险投资的搜寻成本;由于利润空间的限制,大部分中介机构实行静态的“守株待兔”式经营策略,大多是等待项目或风险投资找上门,而没有寻找优秀农业科技项目或风险投资的动力;提供的服务多以现场咨询为主,现场指导与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少,这种服务方式缺乏灵活性,使得其服务性大打折扣。
1.2组织形式分散,缺乏行业自律机构
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是科技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科技企业与风险投资的成功对接是农业风险投资的实质,虽然社会上已经存在一些中介机构和科技中介,但是专门以实现农业科技企业与风险投资匹配和对接的机构极少。在我国,合伙制和公司制提供中介服务的组织很多,如咨询公司、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息中介、人才中介等,近几年农业协会和农业合作社广泛建立,科技园区、示范区、产业基地在探索中成长,但是缺乏行业自律组织规范。这些组织形式多样的机构,使得其组织形式分散,服务内容单一、服务方式僵化,缺乏系统性。
1.3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高,技术专家与投资专家从属于不同的利益主体
农业科技风险投资中介机构要求从业人员中要有相关领域专家,还需要对农业、农业科技、投资、市场等知识有一定的了解,才能适应相关客户的需求。但是目前我国风险投资业以及中介机构行业中能独当一面的专家少,复合型人才缺乏,往往从业人员只对某一个领域较为了解,跨领域的知识面窄,导致农业科技风险投资中介机构人才结构性不足,结构不合理,难以提供高级服务。在项目的评审过程中,风险投资家注重的是市场前景,往往忽略了技术的可行性,而技术专家又不懂市场,农业科技的外部性要求在考虑市场前景的同时也应关注农业科技的技术性和公益性,但是目前风险投资机构拥有的大多是投资性人才,而农业科技企业拥有的更多是技术性人才,二者从属于不同的主体,不利于利益的统一。
1.4信息机制不健全,培训服务不到位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一个全国性的关于农业科技企业(或项目)的信息数据库,而我国关于农业科技以及农业科技企业的信息大多被农业部、科技部和工商行政部门掌握,这些资源有很大一部分是非公开的,在缺乏有效的科技信息平台的前提下,风险投资机构较难获得关于投资项目的信息,农业科技项目也难以获得融资需求;另一方面,风险投资机构对农业科技企业的了解也有限,可能由于这些信息的不对称引发“柠檬市场”现象[5],使得农业科技风险投资效率低,成功率低下,甚至还会影响风险投资投资于农业的信心,减缓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步伐。在提供服务的方式上,现有中介机构多是以实现自身利益为目的,自身利益与服务对象的利益没有直接联系,在不是利益相关的前提下提供服务,服务的增值性较低。
2发展我国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中介机构的对策
2.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涉及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中介机构的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欠缺,导致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中介机构法律地位不明和责权利关系不清,农业科技企业创业和经营困难,相关制度建设滞后。为了推动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中介机构的发展,需要加快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支持:一是关于企业制度,特别是股份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对采取股份制的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中介机构,股东的改变不会影响企业资本的变化,企业股份的制度安排和确立这种安排的法律地位则是实现股权交换不可缺少的基础。同时还应规范“合伙制”的发展,使合伙制的发展受到法律的规范和保护。二是关于支持农业科技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的法律法规。农业科技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最重要载体,但由于其基础薄弱和发展困难,通常需要特别制定法律法规加以扶持,并要建立长效机制。三是鼓励在农业科技领域投资的法律法规。
2.2加强政策支持体系
政策支持对实现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中介机构体系的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政府依旧掌握大量关键资源的分配,而且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还不完善,再加上农业领域的发展所包含的不确定因素要大于其他行业,所以要想构建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中介机构体系离不开政策支持。国家应大力倡导并支持兴办农业风险投资中介机构,并逐步实现风险投资中介机构服务的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和服务产业化。
2.2.1加大税收优惠等政策性支持
从中央到地方应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力度,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引导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的发展。目前,我国一些地方根据自身特点也推出了一些具地方特色、符合地方经济发展现状的优惠政策,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科技企业以及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的优惠政策,贯彻实施已有的关于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关于省级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2.2建立专门的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引导基金
一般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常是采取参股,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设立专门的农业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投资,不参与资本运作,不享受企业分红,让利于企业,让利于风险投资资本和社会资本,引导资金投向专门的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中介机构,保证其资金来源[6]。
2.3加强金融支持和信用体系建设
科技部在举办首届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的同时建立了优秀项目数据库,全国的优秀农业科技项目都汇集于此。并且这些项目和企业都已经经历了从地方到中央的层次选拔,项目可行性论证、市场评估与发展前景预测等方面做得非常到位,具有很强的技术先进性和市场的广阔性与经济性。因此,这些项目和企业对各大银行来说也是非常具有吸引力的,银行的信贷资金投资于这些入库项目会有更高的安全性和更好的回报。完善的信用体系会促进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的发展,我国现在已经开始进行信用体系的建设,但对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领域,需要针对性的信用体系建设。如,对所有参加农业创新创业大赛的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当发现其在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其评选资格并将其列入黑名单,使其在短时间内无法再获得风险资本的资助。对风险投资公司也是如此,对于一些急功近利,甚至违反行业规定的公司拒绝给其提供服务,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完善的信用体系既降低了签约双方的风险,同时也能减少各自不必要的成本消耗,对整个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的长远发展也是非常重要的。
2.4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
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中介机构是以实现农业科技与风险投资对接的专业机构,中介机构可以通过现场指导或参与管理的方式提供服务,使得自身利益与项目的盈利性相挂钩,提高其提供优质、有效服务的积极性;在服务内容上一方面提供顾问咨询、匹配服务,另一方面提供培训服务,为企业管理和发展提供指导[7]。
2.5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培育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创新的复合型人才,吸引高端人才进入创新创业领域。结合创新人才推进计划、青年英才开发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和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等各项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实施,依托高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等开展相关培训工作,加快培育一批既懂农业技术又懂金融的复合型人才,支持农业科技型企业吸引和凝聚创新创业人才。
2.6建立现代农业信息平台
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农业科技信息以及农业科技项目信息的公开化、共享性程度较低,没有一个专门的平台把这些信息归集起来,形成一个资源库。可以在各县以科技局为中心建立信息征集系统,包括建立农业科技“110”系统和专家库,并将信息逐级向上汇总,在科技部形成一个覆盖全国的农业科技信息系统或数据库。
作者:田美焕 王秀芳 张兆亮 王建中 单位:河北农业大学 经济贸易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