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下人权与主权的发展

时间:2017-01-19 20:21:57 来源:论文投稿

一、联合国《新安全议程》与“人类安全”

(一)“人类安全”的含义“人类安全”对熟悉国际法的人们来说并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它是指“试图改变传统的安全构想模式,即不仅仅指国家安全,而更多的是对人类需要的关注”[1]。追溯国际社会讨论热点,我们可以发现“人类基本需要”这个概念也非新兴事物,比较公认的是,联合国发展项目基金(UNDP)在它的1994年《人类发展报告》中首次提到对“人类基本需要”的关注。联合国发展项目基金(UNDP)认为,所谓的“人类安全”包括“远离恐惧”和“远离匮乏”,远离长时间的威胁,如“饥饿、疾病和镇压”以及“保护其免受突然地和痛苦地中断正常生活”。对UNDP来说,“人类安全”包含七个核心成分:经济、食物、健康、环境、个人、社团和政治安全。但是,“人类安全”这个概念本身也招致了众多争议,有支持与反对两派观点,反对者认为“人类安全”的提法既没有历史依据,也不新颖,只不过是把现存的概念重新包装后的结果而已,并且其概念内涵不清楚,太过模糊,不便于实践操作。除此之外,也有学者指出“人类安全”是一个不切实际的凭空幻想的“万能药”,所提出的主张太多,而实质内容太少,这只不过又是一次西方个人自由主义强迫各种不同文化接受的例子而已[2]242。即使在支持此概念的学者中,不同的支持者强调的内容也不同。比如:牛津大学教授Alice Edwards认为,“人类安全”的本质是超越国家安全、关注人们需求。在UNDP在对“人类安全”所下的定义中,应特别关注与普通人日常生活相关联的要素。加拿大集中讨论了“远离恐惧”(避免暴力,包括以新面具形式出现的“保护责任”)。在什么才能构成“人类安全”的内容和应对内容哪一成分给予重视,众多评论家和学者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出现这样的争议,其本质可能是“人类安全”只是把一团极少有共性而仅仅有一些修辞联系的问题粘合在一起,并没有进行系统的、深入的科学分析,仅仅是为了试图掩盖其所涉及霸权关系问题,即由主要的“援助者”和“捐献者”所解释的“安全的无序与有序”,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现存的全球政治经济体系,如现存的结构、组织机构和程序规则,以逃避任何富有建设性的改革,混淆视听,最终达到转移各国对目前矛盾的全球新自由主义注意的目的[3]361。(二)“人类安全”在国际社会中的实践尽管在内容上存在争议,“人类安全”还是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和支持,甚至影响了联合国安理会在20世纪90年代的大部分活动。2000年,联合国各成员国发表了《千年宣言》,承认要为“远离恐惧”和“远离匮乏”而奋斗。2003年,联合国下属的人类安全理事会对“人类安全”作了说明:所有人类生活的重要中心,都是要提高自由和满足需要,这就意味着保护人类免受严重的和广泛的危险,创造一个完善的系统,以供给人类足够的生存、生活环境。对人类安全理事会来说,“人类安全”不仅仅靠消灭暴力冲突来实现,更多的是通过“人权、好政府、受教育权、医疗权,确保每个人都充分发挥各自潜能”。理事会进一步要求减少贫困、大力发展经济、防止冲突,达到远离恐惧和远离匮乏,以及赋予下一代一个健康的自然环境。理事会甚至认为“犯罪”也是构成人类不安全的一个因素,因为即使一国国内司法系统能够有效运作,但是一国的国内犯罪还是会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在这种意识下,理事会呼吁安理会扩大原有对“威胁”的理解范围,并且还要求对于“人类安全”概念的认识应该得到全球、区域和国家安全组织的普遍接受。如果这种呼吁得到广泛接受和认可,那么安理会可能按照《联合国宪章》第7章的授权,将以往传统上不认为是威胁的威胁纳入到其强制执行力范围之内,而对此行为在全球事务及联合国自身发展中的影响尚无人顾及。

二、国际社会中安全与发展的关系

与“人类安全”相关联的一个问题是“发展”,从长远的角度来看,由于预期到某些对国家安全的威胁,有关“发展”的概念也应该得到精确定位[4]195。例如,2003年美国五角大楼出具的一份报告指出,气候变化应该提升到美国国家安全的高度进行考虑,因为其常常带来“极其可怕的结果”,包括资源短缺(尤其是食物、水和能源紧缺),都将引发大范围的骚乱与冲突。在这个意义上,其关键点已从严重受其资源匮乏威胁的“人类安全”(往往在美国以外的)转移到每个国家自身的利益问题。虽然,“人类安全”并不是一个完善的概念,但是对于国家自身利益的服务来说还是比较容易操作的。对此,亚洲的研究学者提出自己的疑问,即为什么一些普通问题也能被“安全化”以及怎样被“安全化”的,另外,由谁来主导“安全化”等。他们还提出要格外关注“安全化”是否“政治化”或“非政治化”了的发展问题[5]。尽管饱受争议和责难,“威胁、挑战和改变”委员会在2004年12月联合国成立60周年大会上仍然采纳了“广义的安全威胁”,认为“任何事件或方法,如果导致大规模死亡或降低生存机会,以致动摇国家稳定和破坏了国际系统的根基的话,都将被认为是对国际安全的威胁”[6]2。并且,又进一步确认了对安全的六大威胁,包括:(1)经济和社会威胁(包括贫穷、传染性疾病和环境恶化);(2)国家间冲突;(3)国内冲突(包括国内战争、有计划的灭种和屠杀以及大规模的暴行);(4)大规模杀伤性武器;(5)恐怖主义;(6)跨国有组织犯罪。在这六大威胁里,大部分已经在20世纪90年代安理会的实践中得到印证,但我们应该注意到,最为激进地扩大安全议程范围的是(1)和(6),即经济和社会威胁(包括贫穷、传染性疾病和环境恶化),跨国有组织犯罪。2005年3月,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他的一份题为《为了更多自由》的报告中支持了这一扩大安全议程的做法。在安南看来,“对新安全的统一认识反映了对‘远离恐惧’和‘远离匮乏’的共识,虽然发展、安全和人权是相互独立的,但是威胁却是相互联系的”[7]21。安南认为,与传统的国家间战争类似的是,扩大范围的威胁也可能会带来同样的灾难性的后果。他列举了以下几组数据:全球大约有1亿人在每天1美元的极端贫困线下挣扎;每天2万人死于贫穷;艾滋病夺走了2 000万人的生命,并且已感染了4 000万人;有2 500万需要救援的灾民和1 200万难民。在他看来,全世界应该具备必要的资源、知识和技术来终止贫穷和确保经济发展,因为贫穷、暴力和侵犯人权不仅是对人类发展的威胁,还会导致战争。但是相比较而言,安南要比“威胁、挑战和改变”委员会在措辞上更为谨慎小心,因为他只是认为“发展”是潜在的对安全的威胁,并进一步解释“发展问题不能等同于安全威胁本身”。2005年9月,联合国大会接受了“人类安全”概念的新定位,并最终通过了《新安全议程》。出席大会的成员国再次重申了建立统一的“安全”概念的必要性,并且提议应尽早转化为行动(包括探究产生不安全的深层次原因)。大会认为:“我们强调人类有权生活在有自由和有尊严的环境,远离贫穷和绝望。我们承认每个人,特别是弱势群体有权远离恐惧和匮乏。平等享有各项权利和充分发展的机会。”在确认“人类安全”定义的问题上,大会也承认目前对此概念认识模糊不清的事实,并致力于澄清它的内涵和外延。因为如果缺乏澄清,概念混淆,将会变相鼓励各国按照自己的意图去解释“人类安全”,以致出现与现存法律概念相矛盾和冲突的情况。

三、“人类安全”在亚洲地区人权制度的构建中的影响

(一)亚洲地区部分国家的观点虽然大多数亚洲国家怀疑是否存在一个泛亚洲的对“非传统”安全的理解,比如印度并不接受对“人类安全”的狭义解释。但是他们仍然对出现在联合国改革过程中关于新“人类安全”的强调和重视表示欢迎。日本试图在已有的“威胁、挑战和改变”委员会所定义的六种威胁之上加上第七种威胁,即“自然灾害”。泰国也对采纳“人类安全”采取积极态度。泰国强调“人类安全的发展与国家安全必须在两条平行轨道上运行”“贫穷和剥削影响了全球安全”。泰国认为其一直在致力于提倡和平衡“远离恐惧”和“远离匮乏”的发展,并且把这两者比拟成支撑“人类安全”行走的两条腿。泰国通过它的社会发展计划来贯彻“人类安全”,并参与了2005—2006年的国际人类安全网络构建。其他亚洲国家也以不同方式参与到联合国改革的讨论中来。越南重申了和平、安全、发展和人权之间的联系,强调发展依靠并且加强了和平。菲律宾则认为,发展、远离恐惧和人权是相互关联的,应该在设计解决国家所面临威胁的办法时得到同等重视。老挝则强调了作为一个内陆的发展中国家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缺乏基础设施,远离市场,以及急需把鸦片种植者转变为有可靠就业保证的工人和泛湄公河流域大肆流行的各种传染性疾病问题。(二)中国的立场在亚洲地区,并非所有国家都对此概念表示认同,有一些国家对“人类安全”提法就表示谨慎的关注。中国一方面认识到“所有的威胁,无论新的还是旧的,‘软’的或‘硬’的,直接或间接的,都应该得到毫无偏见的重视和关注”。中国支持联合国在安全问题之前优先考虑发展的改革风向,认为发展问题是阻碍地区安全的绊脚石,而贫穷、疾病和环境恶化是“极大的挑战”。中国把“远离匮乏”描述为联合国最为紧要的任务,并强调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中国也表示了实际的保留态度,对构成“人类安全”的威胁有不同的认识,比如一国国内冲突,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情况,这时就没有一个统一标准认为这样的国内冲突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都存在威胁,而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同样,中国也认为对传染性疾病是否构成对世界和平和安全的威胁也缺乏一个统一标准。对此问题的谨慎,表明中国反对任何外来的以保护人民生命安全为借口的干涉,以及防范西方霸权意识以“保护责任”为幌子侵犯别国主权。进一步地看,对“人类安全”提法的原则上的支持并没有掩盖对此概念内涵应包含什么成分的分歧意见。中国警告公民权和政治权不应该以牺牲经济、社会和文化为代价单方面得到强调。因此,笔者认为,如果不能“远离匮乏”,谈论“远离恐惧”、享有自由和有尊严的生活便是一种奢望。贫穷使得实现任何其他公民权都成为笑谈,贫穷就是对最基本人权的最大侵犯。我们强烈反对,断然认定尚未统一认识的任何有实质上争议的概念就是一种权利,并且坚持认为某些自私自利的和贪婪的国家把自己的观点强说成是普遍观点,最终变成“真理”。最终,联合国应该在扩大统一认识、达成共同认可的概念上下工夫,而不应该强行推行某些“既定”的概念。综上所述,无论是在联合国,还是在亚洲国家或其联盟之间,如何恰如其分地处理“人类安全”问题与完善各自的人权法律体系仍然是一个艰巨和长期的任务。《新安全议程》对“人类安全”的非传统的扩大是国际人权法的进步还是倒退,尚待进一步研究。从国际人权法发展历史看,其范围的逐步扩大是较为明显的趋势,但其无限扩展空间总会与国际法的基本参与主体———国家(主权)之间产生或多或少的矛盾。如何在完成世界安全与和平这一宏伟目标的前提下,保证各个国家(主权个体)在此过程中的独立性与生命力是摆在各国国际法学者以及外交政策制订者面前的一道难题。亚洲作为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杂志简介详见.)

作者:张曼 单位:西北大学 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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